《物演通论》第十一章

考察存在度在自然存在系统中的分布,不外乎有如下五种可能: A.紊乱分布。即各存在物的相对稳定性杂乱无序。这种情形多见于在不同物体之间随机散漫地进行比较,而一概无视观察对象之间的可能相关联系。此属俗常意识状态,与研究无涉,故而不在讨论之列。 B.均等分布。即各存在物的相对稳定性基本划一。这种情形多见…

《物演通论》第十章

这样一个存在度区间的设定,恰好与物质必然不灭和物质必然衍动的两项基本定理相吻合。 如果继续从这两项定理推导,即: A.抽象的存在是绝对的、不灭的、永恒的;【此项定理的可成立性与前述之“相对性存在是存在的绝对规定和绝对形式”或“存在相对于存在而衍存”在概念上同一。】 B.具体的存在是相对的、自逝的、流…

《物演通论》第九章

我们不妨把这个既不能圆满也不能尽失的“存在效价”改称为“存在度”,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把存在之所以存在的问题予以量化。假定,绝对稳定以至永存的存在度为1,绝对失稳以至失存的存在度为0,那么,现实的存在则必然一概处于这个存在度的从0到1的区间之内。 由于依据上述之证明,存在度最大的存在效价只能<1,或…

《物演通论》第八章

我们假设:宇宙的那个本原存在,一开始就有一个自身存在效价不足的本性与存在同在。因为,可以这样证明:如果它的存在效价是十足的、完满的,则它的存在就应该是绝对稳定的、永恒不变的。然而,任何一个具体的存在者终于不免要流逝、变迁、转化、灭归,可见一切存在者都暗含着一个使之难以存在下去的缺憾,这个不得不发生…

《物演通论》第七章

这样一来,就有了存在性的概念。 所谓“存在性”,系指存在如何可能存在的所以然,以及存在如何能够被指认为存在的原委,或者说,“存在性”就是存在的元质规定性,它使存在得以循序展开,并使存在从趋于失存的进程中逐步实现为存在的全体。由于既往所说的“存在”是一个绝对的、无限的语境,因此它不是任何一位有限的存在者…

《物演通论》第六章

一触及“存在”就陷于混沌或陷于混乱,古往今来,概莫能外。 结果就呈现出这样一种离奇的哲学困境:不得不予以追问的“存在”反而问不得。 这正表明,作为设问者的存在者同样不能逾越自身相对性或有限性的规定。 所以,哲学虽然表现为是究诘“终极原因”(或“绝对本原”)的学问,却绝不是有关“终极真理”(或“绝对真理”…

《物演通论》第五章

于是,就有了一个发生学或本体论上的存在之本原需要探究。 泰勒斯之所以只留下了一句传世之言:“水为万物之原。”即足以被奉为人类思想史上的第一位圣哲,盖由于他一语道出了必有某种存在的始基存在的缘故。 不过,也由此造成了对存在物的困惑,试问,非本原性的存在是一系列怎样的存在?赫拉克利特因此认为存在的本…

《物演通论》第四章

然而,何谓存在的相对性?即是问:存在相对于什么而存在? 答曰:存在只能相对于存在自身而存在。因为存在之外无存在可言。是故,巴门尼德曾说:“存在是一。”但在这句话里,存在的相对性仅是暗含的、潜在的;还是老子说得明快:“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即存在的相对性主要表达为在纵向演动上的层层相依和…

《物演通论》第三章

上述“起点”的困难之处在于:如果存在一概是相对的存在,则逻辑之存在就不可能完全包容其他的存在,反而是逻辑存在本身必为其他存在所包容。但存在的追询者又只能从逻辑出发,结果一开始就陷入这样一种悖论:作为以逻辑为唯一追询手段的追询者,你既不能超脱于逻辑的框范,又必须最终将逻辑置于框范之中,否则,自然哲学与…

《物演通论》第二章

上述问题在未答之前业已提示: A.存在本身并不牢靠,因为绝对的存在或存在者无须为存在本身发生疑问; B.存在本身并非独立,因为绝对的存在或存在者无须为存在自身设置对象。 【这种无须推论的提示就是所谓的“公理”(一切纯逻辑推理的原始根据和起点),或可看作是非逻辑的直证(一切“公理”或“公设”必须具备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