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感应属性(及其演化产物感知属性)为什么不能对客体的全部属性发生可感效应?再则,感应主体(及其演化产物感知主体)为什么必须将对象的可感属性予以变态感化?【往深里说,哲学上以及认识论上的一切争议之所以终究不能摆脱形而上学幽灵的纠缠,一概出于这个不显示为问题的问题之蒙蔽和误…
《物演通论》第八十章
以上讨论是借助于“形而下学”(即科学的)的逻辑方法来求证“形而上学”(即哲学的)的发生学根源,以便揭示“精神存在”──也就是“形而上的虚体存在”的本质。概括地说,精神存在——就其作为感应属性的演化系统而言——不是超然物外的特殊存在,也不是某一种特殊物质的独具性能,而是普遍物性的自然焕发和因势张扬,是整个宇宙存在…
《物演通论》第七十九章
综合a、b两项,可见任何感应者都具有“唯物”与“唯心”的复合性质,而且其唯心的性质恰恰要建立在其唯物性质的基础之上:一方面,作为感应者的自存以及作为感应对象的他存都是“唯物”的自然存在者,甚至感应者的感应性能本身都是自然物性演化发展的产物,并具有“不以感应主体之意志为转移”的先验规定性;另一方面,正是这个被…
《物演通论》第七十八章
基于b项,则任何感应者都必定是“唯心主义”者。即是说,任何感应者都必须在自身主观存在的基础上(或自身“代偿度”所限定的“自为先验性”上)来建立自身特定的感应形态或感应模式。【这里所谓的“感应形态”或“感应模式”,就是一切作为感应主体的感应者所“看”到的世界或世界表象,亦即我们确信是独立于我们之外的“事实”。然而…
《物演通论》第七十七章
基于a项,则任何感应者都必定是“唯物主义”者。即是说,任何感应者都必须在自身客观存在或自身作为一种客体存在的基础上(即自身“存在度”所限定的“自在规定性”上),来建立自身特定的感应质态或感应性状(即自身“代偿度”所限定的“自为规定性”)。【这里所谓的“感应质态”和“感应性状”,与卷一五十七章对“质态”和“性状”的诠…
《物演通论》第七十六章
从这个统一的共性出发,一切感应者的感应性必有如下三点基本规定: a.任何感应者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自身规定性或存在度定位的有条件存在者,由以造就自身客观上的感应方式和主观上的感应形态,此乃各类特定的感应属性得以发生或发挥的原始根据,是为“相对存在的感应原理”;【所谓“感应方式”,是指由感应者自身的特定…
《物演通论》第七十五章
可见,所谓“感应性”,是一切有条件的存在者对自身存在条件加以“确认”(是为“感”)从而加以“占有”(是为“应”)的必备属性,从这一点上看,所有自然存在物的感应规定性在本质上是同一的,至于各类存在者之间呈现出感应能度(即“感应度”)和感应方式(即“感应类”)上的巨大差别, 恰恰揭示了自然感应性(或“感应度”)在自然…
《物演通论》第七十四章
根据上述,我们可以获得这样一个特殊的视角:即早在亚原子以前的宇宙进程中,作为精神前体的物理感应属性就已经将未来精神存在的基本素质及其表达样态规定下来了。 针对感应性而言,所谓依存的条件就此转化为感应的对象或客体,而依存者自身亦相应转化为感知者的角色或主体;反过来看,站在被感应者譬如质子的立场上,…
《物演通论》第七十三章
何谓“感应属性”?──让我们就从这里切入主题。 简而言之,所谓“感应属性”,就是指原始物质从存在度最高的无条件自在态滑落到存在度递减的有条件依存态(既往亦笼统地视其为“自在”状态,而实际上此刻已是“自为”状态的起点)的代偿性物理存在方式。【所谓“无条件自在态”(仅在相对的意义上成立),目前姑且可以假定系指宇…
《物演通论》第七十二章
最令哲学家们困惑的问题莫过于“精神”与“物质”的二元对立格局,也就是被笛卡尔剥离开来的那个“思”与“在”的二元哲学难题。如前所述,从精神或物质的任一立场出发,我们非但不能证明这种二元格局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成立,甚至连处于二元分裂之中的任何一方是否真存都会成为疑问。【所以,贝克莱不知“感知”以外到底有没有物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