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代偿的无效性

        这种补偿终于落为无效,因为处于更新层位的那个变态了的自身势必要将存在宿性中的缺陷以某种转化形式重复表达出来,甚至使之获得更趋昭彰和放大的效果,从而导致愈益迫切的下一轮补偿要求随之发生。(1)

        即是说,补偿所造就的物态跃迁变质仅仅是物态上的,而物自性──指物的不可克服的自失自缺“自发衰变”及自我摧残之本性──依然如故。(2)

       为了方便起见,我将“补偿”一词换为“代偿”,以示区别。与前者不同,后者与其对象的关系是内在同质的,或者说代偿的对象就是它本身,而且它与自身的递补关系是一种既不得不补又愈补愈失的窘状,所以,此处的概念断不可与病理生理学或民法中使用该词的意思相混淆。(3)

     很明显,所谓“愈补愈失”盖出于愈补愈残的缘故,所“”者,无非是存在效价存在度之失,是为递弱的渊源和代偿的本质。(4)

      至于此,代偿的进程与存在的实现已没有区别,因为一切后衍性存在不外都是代偿性存在;再者,代偿的进程与分化的实现也没有区别,因为日益繁复的后衍性存在者正是代偿性分化的产物;由此演成愈弱的物质其种类愈繁的这样一个花花世界。(5)

      但不可忽略而又特别容易忽略的是,在代偿进程的每一步骤之间都暗含着一个重要而又微妙的区别,那就是故旧存在代偿存在的差异。【这“”的差异便是“物”的分别“质”的所在,亦即“度”的流变就是“否定即规定”或“规定即否定”(斯宾诺莎语)。】(6)

      也就是说,在宇宙存续的演化历程上,存在度作为一个变项势将无可逆转地逐步下滑。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正是由于存在度无可逆转地趋于下倾,才有了代偿函项的相应增势和物存形态的丰化历程。(7)

由此达成递弱代偿的创世法则。(8)

注释:

(1)分化构合的补偿方式无助于存在度的补足,即无助于让不圆满的本性趋于圆满,反而因为这种弥补只能以分化的自残来达成构合的自救,以致于只能继承和放大存在度的残缺,即加剧了本性的残缺,所以才有后续的一轮轮持续的代偿。若本性可以补足,其圆满会让物演进程无由发生。

(2)故,补偿是由属性完成的补偿,存在物之递弱本性(即“物自性”)如故。物自性的解读根据附录中对“物自性”概念注释可知:康德的“物自体”割裂了此岸和彼岸(即主体和对象),而“物自性”把主体和对象返还在同一物演流程中,有着同一的存在性(即存在的本质规定性),故称为“物自性”。需要注意的是,概念注释中对重要概念的表述都是站在整体角度而言的,各章节中的同一特定概念的表述常常立足于前后章节的证明环节,所以有时候表述不同,但内涵一定是一致的。

(3)把“补偿”改为“代偿”更能确切地表达存在为弥补其残缺本性而演化的实际内涵,因为“代偿”来源于自身,“补偿”来源于外物,参考附录中对“存在效价”概念注释中对“代偿”的说明可知:“代偿”乃借用于法学(如父债子偿)及病理生理学术语(组织器官之间病损功能的变态替补)的“代为补偿”之意蕴,但却剔除了它原本具有的外在关系,另行赋予其“内在自补且愈补愈失”的涵义,由此构成一个全新的哲学概念。

(4)代偿的本质是不得不补但越补越残,是存在度的丧失或存在本性不圆满的加剧。

(5)也就是说,在物演进程中,存在的实现、物质的分化构合、物质的代偿内涵同一,即代偿性属性丰富只是分化致残的同一表达。故,所有可感知的存在都是代偿性存在(即属性存在)。代偿中,存在本性(即存在度)日益流失而属性通过分化构合的代偿渐次丰富,缔造出了越来越丰富的花花世界。

(6)这个代偿进程的量化表达就是存在度(或代偿度)的变化,每一次代偿的层位跃迁都是对前一存在度(或代偿度)的否定以及对后一存在度(或代偿度)的实现。故,“否定即规定”或“规定即否定”:有了新的存在度(或代偿度)的规定,即有了对旧的存在度(或代偿度)的否定。从肯定到否定,再肯定再否定,这是辩证法式的通过“否定之否定”对发展表述,远不如用存在度(或代偿度)的概念更能表达万物衍存的矢量关系。

(7)存在度的本性递弱成就了代偿性属性存在的丰华

(8)故,存在度递弱成为创世的动力因,成就了递弱代偿的创世法则

 注:本章接着上一章继续说明补偿对于存在本性的递弱是无效的,故改为“代偿”。由以形成递弱代偿的创世法则。但递弱后的存在何以能够存在?需要继续说明,于是有了下一章。

附:本章重要概念:

一、物自性

(第十八章):物自性──指物的不可克服的自失自缺“自发衰变”及自我摧残之本性。

(概念注释):相对于康德的“物自体”或“自在之物”而言,其关注点从“物质的彼岸静态自存”转移至“物质的此岸动态衍存”,从“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关系”转移至“主观属性与自体衍存的一元派生关系”上来。其着眼点在于探究“物质或物态发生演动的自在性质或内在动因”。

二、代偿

(概念注释)代偿效价:存在的能力、存在的样态或存在物的属性焕发状态。由于属性代偿效价必随物质存在效价的衰减而相应递补与丰化,由此引出“代偿”概念。“代偿”乃借用于法学(如父债子偿)及病理生理学术语(组织器官之间病损功能的变态替补)的“代为补偿”之意蕴,但却剔除了它原本具有的外在关系,另行赋予其“内在自补且愈补愈失”的涵义,由此构成一个全新的哲学概念。(附录概念注释)

(第十八章)将“补偿”一词换为“代偿”,以示区别。与前者不同,后者与其对象的关系是内在同质的,或者说代偿的对象就是它本身,而且它与自身的递补关系是一种既不得不补又愈补愈失的窘状,所以,此处的概念断不可与病理生理学或民法中使用该词的意思相混淆。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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