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解析存在性的构成
诚然,作为“一”的存在是无所谓强弱的,但作为“一”的存在于是也就无所谓“存在”,因为我们所说的“存在”必是分化开来的存在,再透彻一步讲,即必是能够代偿分化出使其属性复杂到令被感知者足以被感知以及令感知者足以感知的那样一系列存在,存在才有了“存在”可“言”。【可见“感知”与“被感知”都是在感知属性尚未发生以前就已被规定了的东西,其深刻的程度远非既往之哲学可以说明。而对这“感”之属性哪怕“知”之不明却已经可“知”进而可“言”者,即构成“哲学”的开端。这可以言说其“感知”的存在者就是哲学上的“主体”,而可以被言说的“被感知者”(不管它在主体的表象中呈现为怎样的“感知样态”或“感知形态”)就是哲学上的“客体”。有关主体如何对客体发生感知关系的问题请读者参阅本书卷二中的论述,有关前主体及前客体如何从与感知无关的过程中发生衍存关系的问题才是本卷关注的主题。之所以先讨论衍存的主题,乃是由于这个历来被忽略或被搞错的衍存关系规定着感知关系的缘故。】(1)
因此,只有把这作为“一”的存在之存在性解析开来,才能知道自然存在如何得以成为一系存在。【辩证法的思辨也在“分解”以至“对立”中寻求统一,但它是将有限的存在事先设定为“绝对的无限”(即“绝对精神”,这才是真正的“恶的无限”),然后又在更为局限的观念中进行的一种逻辑思辨活动。所以,黑格尔开宗明义地限定,他的辩证逻辑仅仅属于“纯粹理念”的精神运作,其深邃的哲学感正见于此。后人把这一逻辑运动形式硬要移栽到观念以外的物质运动中去,无异于抽换了辩证法的合理基础,须知正是从所谓“唯心主义”的观念源头出发(即舍弃掉观念发生以前的存在过程或衍存阶段),才成全了黑格尔辩证逻辑的统一而完美的抽象体系。问题的关键在于,黑格尔及其唯物主义的继承者们都不明白,观念存在与物质存在的统一性并不在于前者对后者的“反思”或“反映”的同一,而在于其代偿性的联系,且“代偿性存在”之统一恰恰要通过“反思”或“反映”上某种程度的不同一来实现。(卷二讨论)】(2)
也就是说,存在的统一性──包括物质存在与精神存在的非对象之统一性以及对象化之非统一性──盖源于存在性的统一规定性。(3)
如前所述,“存在性”是存在之所以存在的唯一规定性,亦即是统一存在体系的唯一存在机制,它由存在度的递减和代偿度的递增所合成或保持的存在阈来实现存在得以存在的一贯效价:
存在度──存在效价的具体指标,它决定着任一存在者的可存在度或稳定度;(在有限的总体存在度分布区间里,愈原始的存在形态其存在度愈高,反之则愈低)
代偿度──代偿效价的具体指标,它决定着任一衍存者在不可避免地损失其存在效价之同时如何维系存续的质态;(因此它也就成为贯彻存在效价递失进程的唯一方式)
存在阈──阈效价的一贯指标,它决定着任一存在者或衍存者能否实现为存在;(即成为令其存在或令其失存的统一尺度或同一基准)
显而易见的是,上述三者之间无疑存在着某种严格制约的互动关系或演动机制。
由此构成存在性之内核。(4)

注释:
(1)作为整体“一”的存在无所谓存在:未分化前无感应属性发生无所谓存在,分化后的存在都是分化物彼此感应下的存在,分化流程中的前衍存在如无机物、低等动物其感应能力较弱,感知范围较窄,可感不可言,更不会追问存在。只有衍存进程中作为后衍存在的人的“感知”膨胀到具有自我意识可以追问存在甚至追问感知本身时,哲学才得以出现。本体论是对对象的追问,认识论是对追问本身的追问。
故,哲学的出现必须是物演分化流程分化到人类这种具备理性等发达感知能力的高等动物时才有可能出现。于是,在哲学问题上,人类成为天然的感知主体,人类可感知的其它分化物成为对象或客体。对象是客体的扭曲呈现,但卷一不区分对象与客体,只探讨主体与所有对象的纵向衍存关系即万物间的衍存关系,卷二才开始区分对象与客体,因为卷一的主、客体的纵向衍存关系决定了卷二的主、客体横向感知的扭曲关系。也就是说,自然哲学关注万物(包括人类)纵向的衍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同位相的衍存物,其“在” 的程度(可理解为“存在度”)决定着其“知”的程度(包括能知与所知),“知”的程度就是感应属性层面的“代偿度”。所以,“知”与“在”同步分化,纵向上前衍存在决定后衍存在,横向上,同时作为知者和在者的存在者,其“在”决定其“知”。这才是具体位相上主体与客体的感知关系的根本主导。(主客体的横向感知关系是卷二的内容,卷一研究其纵向的衍存关系)
(2)故,存在的“一”分化为“多”以后,要说清包含了“多”的整体“一”,即要说清由“多”的属性耦合(或抽象)成的“一”的“存在性”,就必须把“存在性”拆分开来具体说明,正如黑格尔运用辩证法说明“绝对理念”也需先分而对立,后合而统一。但黑格尔直接把“知”等同于“在”,或者说勾销了“在”,把纯粹的“知”视为“绝对精神”,使得“绝对精神”成为无由发生的空中楼阁。实际上,精神(即“知”)只不过是物质的一种属性,在物质流变的过程中,由感应逐步膨胀为感知。及至人类的精神膨胀至具备自我意识的程度,才有了“绝对精神”。而且,主体的“知”(包括“能知”与“所知”)的多少被主体“在”的程度决定。本书在第五章、第六章中论述中已说明古希腊自然哲学中对存在本原的迷失源于把有限的相对存在视为绝对的无限存在;黑格尔把有限的精神存在视为“绝对的无限”(即“绝对精神”),也只会导致精神哲学中存在本原的进一步迷失,即精神发生的渊源和本质得不到说明,只成为“形而上禁闭”中的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另外,黑格尔和王东岳先生都明白辩证法只是梳理认知的逻辑手段,所以,王东岳先生特别反感用辩证法解读单向的衍存运动。王东岳先生在基于认知需要,必须对概念进行细分时,无论是对存在度和代偿度的划分、对广义逻辑自洽和广义逻辑失洽的划分,还是对失代偿和过度代偿的划分,虽然都是同一存在一体两面不割裂的二分,也有意避免使用明显对立的概念,以表明它们是一体的而非对立的。也就是说,辩证法并不适合逻辑思辨和演绎推理,一旦把辩证法用于逻辑思辨和演绎推理时,就只能是狡辩。
事实上,“精神”(即本段末句中的“观念存在”)与“物质”(即本段末句中的“物质存在”)的统一不在于“物质”在横向上都是“精神中的物质”;而在于“物质”是前衍存在,其感应属性微弱隐含,精神载体或感知主体(即人类)是后衍存在,其感知属性膨胀显化为“精神”,二者有着纵向上的衍存关系,这种衍存关系是万物与人的统一性的彰显。这种纵向的统一性说明越后衍的存在因为存在度越低,代偿度越高,故作为感应属性代偿的精神越丰富,对“物质”的感知越武断。
(3)也就是说,存在的统一性源于递弱代偿的存在性,具体表现为:1、在纵向上,物质存在和精神存在有着非对象的统一的衍存关系,即递弱代偿衍存关系。2、在横向上,物质存在和精神存在的对象性会随着感知主体衍存位相的不同而不同,即横向上的对象化非统一,而这种横向上的对象化非统一,正是纵向上衍存统一性的表达,即随着感知主体衍存位相的不同,其感知方式及其可感知的对象都会不同。(注:对象性指与主体感知属性的量级差别有关的可感属性的量级差别。这都涉及卷二的内容,可不做深究。)
(4)存在度、代偿度、存在阈三者之间的关系构成存在性的内核,是我们理解存在性概念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即存在度递弱通过代偿度递增来实现,二者共同构成存在阈。
没有上帝或造物主可以俯视整个存在,那只是对本原存在拟人化的表达。只有具体的存在构成了整个存在。前衍存在如低等动物或无机物不会追问存在,只有有理性的人类开始不断追问存在。也就是说,存在都是特定主体感知中的存在,都是作为整体存在分化物之一的感知中的存在。要说清作为分化物的具体存在(包括精神载体和精神存在)与整体存在的关系,要说清所有分化物之间的关系,就必须把统一的存在性细分为存在度、代偿度、存在阈才能有望说清。卷一存在性模型的推出,就是从整体的存在性再细分出存在度、存在阈、代偿度一步步演绎证明,说清三者的关系,从而说清存在性的。
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的理论或气一元论,都是对囫囵的整体存在或“道”的表达,但这种粗陋的逻辑模型因为没有矢量的表达而缺乏细节。如果说西方文化是从神学、哲学、科学逐步智质分化的过程,那么国学就是几乎未分化的前神学文化。前者分化以后就脱离了本原的“一”的思境,如脱离的母体的孩子,渐行渐远,遗失了自己的根,对精密逻辑的极致调动更是把握了细节却丧失了整体,或者说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后者通过后续的阴阳、三焦、四象、五行、六气、七阶、八卦、九宫来细化这个整体论逻辑模型,但因缺乏缜密的逻辑证明(包括高端的狭义逻辑证明和低端逻辑的实验证明),也缺乏范畴、范围等逻辑学方面更深入的认知,故始终不能把具体存在(如物理存在、化学存在等)及其相互关系说得更清楚。如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和五行学说中,表层牵强的解释远远未能深入存在的内在实质。归根到底,还源于国学认知非精密逻辑模型,非哲科思维范式,本身无分化素质,不缔造信息量。信息量的不足和本身思维的特点都决定了国学没法把相对粗陋、相对囫囵的逻辑模型精致化。而《物演通论》则是在深层兼容了东西方文化,兼顾了整体与细节,弥补了东西方文化各自的缺陷,所以,才把整体存在、具体存在都说清楚了。事实上,任何新的逻辑模型必须兼容当下的有效信息量,不能说清具体存在,就无法说清整体存在,因为整体存在是由具体存在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不能说清整体存在,也不能说清具体存在,因为具体存在的本质是在整体结构的关系中彰显的,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一体存在。任何人为的分割,都是自然或人为出于武断认知的需要。
注:上一章指出整体的存在无所谓强弱,但整体的存在也无所谓存在,要真正理解整体的存在必须通过一脉衍存中强弱的区分,即存在度、代偿度、存在阈三者之间的关系,以说清整体的存在或存在性。
附:本章重要概念:
一、存在性、存在度、代偿度、存在阈
(第三十二章)
“存在性”是存在之所以存在的唯一规定性,亦即是统一存在体系的唯一存在机制,它由存在度的递减和代偿度的递增所合成或保持的存在阈来实现存在得以存在的一贯效价:
存在度──存在效价的具体指标,它决定着任一存在者的可存在度或稳定度;(在有限的总体存在度分布区间里,愈原始的存在形态其存在度愈高,反之则愈低)
代偿度──代偿效价的具体指标,它决定着任一衍存者在不可避免地损失其存在效价之同时如何维系存续的质态;(因此它也就成为贯彻存在效价递失进程的唯一方式)
存在阈──阈效价的一贯指标,它决定着任一存在者或衍存者能否实现为存在;(即成为令其存在或令其失存的统一尺度或同一基准)
(概念注释)
存在性:涵盖存在度、代偿度与存在阈三者之间互动关系的综合概念。由于“存在”本身的不可追问性质,它因此成为关于宇宙万物究竟为何(why)存在以及如何(how)存在的终极假设。
存在度:存在效价的度量概念。它是一个自变量,总体上呈衰微趋势。
代偿度:代偿效价的度量概念。它是一个因变量,总体上呈递增趋势。
存在阈:万物存在的基本阈值。它是一个普适常量,由反比相关的存在度与代偿度之和构成。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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