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演通论》第五十八章

存在自失于观念中的“存在”,使存在本身在另一个层位上变态重演着它的丰化过程,就像存在曾经自失于非观念的各个层位上变态重演着它的丰化过程一样。【所谓“重演”,乃是同一机制的连续贯彻,故在非历史的、不可变易的内性范畴中完全成立,而在历史的、流变失存的外延范畴中不完全成立。换言之,存在的质态终不能重演,但导致质态演化的机制总在重演。

从原始的客观存在到客观的层位跃迁,再跃迁到主观的“存在”层位,即是“存在实现为存在的全体”或“存在实现为存在的对象”的自然历程(请回顾第七章)。【这一历程以后还将在康德所谓的“纯粹理性”(即精神领域)和“实践理性”(即社会领域)中继续演运,直至走完它的自然全程。】

也就是说,”形而上之存在”是形而下之存在的继续,并在本质上受其支配,尽管这种支配未必呈现为刻板的“反映论”式的等一。

无论“存在”在形而下实演抑或在形而上虚演,它的演运都受到同一法则的规定,那就是递弱代偿的存在性的规定。

所以,追问存在的存在者一定是由于自身的弱质而发问,或者说一定是由于自身需要代偿而发问,这就是作为“存在者”的“设问者”何以要追问存在的原因(请回顾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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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蓉《物演通论注释》第五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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