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章 存在性统一自然存在、精神存在、社会存在
综上所述,已知自然存在或一切存在者一概统一于存在性的演化,正是这同一存在性的演运才造成了“质料”或“质态”的分化,才造成了“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之落实,也才造成了“存在之所以存在”或“从存在到存在的对象”之实现。(1)
而且,基于对此项存在性的系统证明,“存在”无论以何种质态存在,即无论以此岸之“对象”(即巴门尼德的“非存在”范畴)或彼岸之“非对象”(即巴门尼德的“存在”范畴)的状态存在,都无碍于将它们一概并入总体存在来加以讨论,这种情形,颇像门捷列夫编排化学元素周期表时毋庸在乎若干元素的缺档一样。即是说,当我们从“作为对象的存在”之中探求“前对象的存在”或“非对象的存在”时,毋庸顾虑“形而上学的禁闭”所造成的武断之局。【因为“形而上”式的观念封闭和主观武断本身就是衍化为弱存者或依存系统的存在方式之规定。】(2)
再者,既然逻辑的展开与存在的展开受同一存在性的制约,即存在性的演运使存在在不同层次上以不同的质态重演,则“逻辑中的存在”与“非逻辑的存在”就成为既可以区分又可以重合的存在,进而逻辑本身的层次化运动也就会以并不与非逻辑的存在相矛盾的形态展开,从而令精神存在无须勾销非精神存在亦可达成自身的豁然明朗,再不必像黑格尔那样把“存在”与“真理”永远套死在逻辑的格式中搅混。【至于完全看不见精神本身的“虚存规定性”(即呈现为“主观唯心状态”的那种客观规定性)的哲学,就像隔着玻璃乱撞而又不能将玻璃纳入视界的苍蝇那样失掉了前途。因此,自康德以降,严肃的哲学家宁可匍匐在貌似“透明”的“心灵实体”(笛卡尔语)上琢磨,也不肯贸然碰壁了。然而,这只能算是在先前那个阻挡物的垂直平面上跳滑步舞,却不能标榜为一条出路。】(3)
总之,存在性使物质的规定性与逻辑的规定性同一,使作为物的规定性与作为人的规定性同一,从而足以成就符合逻辑的自然哲学、符合自然的精神哲学以及既符合自然弱演又符合精神舒展的社会哲学之统一。【如果说“人类”是自然物演序列的后衍形态,如果说“精神”是自然弱化动势的属性代偿,则“社会”就不可能不是自然结构进化的延续产物。而且,正是基于从无机到有机的实体生物化(体质)进程,以及从感应到感知的属性精神化(智质)进程,生物生存性状的社会化耦合进程才能在自然结构化的固有轨迹上继续运行(从体质性状的分化耦合形态发展到智质性状的残化整合结构)。既往的认识论之所以与本体论完全断裂,就在于它根本找不到物质存在与精神存在的代偿演运脉络,结果不免导致整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都必须复审(卷二题旨);同样,既往的社会学之所以与自然学完全断裂,就在于它根本找不到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的物演动进环节,结果不免导致整个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都必须重铸(卷三题旨)。】(4)
注释:
(1)本章作为卷一最后一章,既是对卷一的归纳,也依然在和第一章呼应:1、第一章以存在的概念入手,说明存在是作为主体的人类“感知中对象的总和”。而本段基于卷一诸多章节的证明和论述说明正是递弱代偿的存在性把未分化的存在分化为不同层级的具体存在,而在分化至人类社会时,人类的感应属性增益至需要以指谓存在或追问存在来代偿才能续存,故,人成为主体,万物成为对象。此时,存在实现为存在的对象。需要说明的是,卷一对存在本体的追究导出的是递弱代偿的存在性,即形而上的禁闭下本体不可追究(即人在特定的感应性规定下不能抵达本体),可追究的只是由属性导出的本性、物性、物自性或存在性;2、第一章指出存在是感知中的主观存在,即既往哲学被囊括于形而上学,但本章后续两段就是对第一章的呼应,说明为什么在“形而上的禁闭”下,递弱代偿的理论仍然可以成立。
(2)巴门尼德的“存在”与“非存在”在六十三章中指出:所谓的“存在”不以认识为前提;所谓的“非存在”仅以认识为前提。在七十九章中更是明确:巴门尼德所谓的“存在”范畴——我称之为“元在”或“本在”、康德称之为“自在之物”或“物自体”。巴门尼德所谓的“非存在”指的就是被感知扭曲以后的“对象”,即“对象”是客体的可感属性与主体感应属性耦合的结果,而非客体本身。在卷一的自然哲学中,并不区分这两种存在,因为无论是对象存在还是客体存在,他们纵向的衍存规律都是一致的。所以,三十四章物演坐标示意图上衍存偏位线上的存在既可以指客体存在,也可以指对象存在,而且,作为感知主体的人类,其感知方式正是其存在度的表达,即形而上学的禁闭本身也是递弱代偿的存在性在人类这个后衍存在者上的表达。所以,人类感知中的存在和元在是预定和谐的,由感知中的属性变化导出的本性变化规律、乃至整体递弱代偿的存在性与元在并不矛盾。
或者说,递弱代偿理论是基于万物之间的关系而导出的,万物作为对象虽然是非本真状态,但万物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此而受影响,哪怕是非本真的感知规定性本身也是万物之间衍存关系或者存在性的表达。
(3)对象存在即观念存在、逻辑中的存在,即“知”,也是卷二中表象的世界;客体存在、客观世界、元在、本在、本体存在等都是自然存在、非逻辑的存在,即“在”。“知”与“在”是一体的存在,“知”本身就是“在”的感应属性,所以说二者展开为同一物演进程。所以,主体感知中的表象世界是随着客观世界的衍存进程以及主体衍存位相的变化而同步变化的,即主体感知中的表象世界是客观世界的可感属性与主体感应属性耦合变塑后的呈现,即表象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关系是预定和谐而并无矛盾的,即“既可以区分又可以重合的存在”。故,我们通过可感知的表象世界同样能导出存在的规定性或存在性、物自性,而无需勾销客观世界。
也就是说,虽然我们的感知规定性让我们无法原样地感知客观世界,但客观世界的展开过程和我们感知形成过程同为一系存在,故无需勾销客观世界(即真相之知),我们也能从我们的所知(感知中的世界,即达成我们依存的求实之知)出发,探求存在的元质规定性或本性规律。而此规律(即递弱代偿原理)也反过来有效地澄清了精神的渊源与本质:我的能知与所知都取决我所处的衍存位相和存在度,都是对递弱的存在度的代偿,以完成我的求存;故“知”(即精神)唯一的意义只在于求存,而无法求真。
既往哲学中,要么是看不见感知的主观规定性(即本段的玻璃之喻)——当然,主体的感知规定性纵向上由其存在性或存在度决定,从这个角度而言,主体的感知规定性也是一种客观规定——此为唯物主义的狭隘;要么是因为意识到感知的主观规定性,又不明白人类感知规定性的渊源与本质,也就不敢探索精神存在以外的存在,只好在精神存在或逻辑本身上做文章。
(4)总之,递弱代偿的存在性贯通自然哲学、精神哲学、社会哲学,是对作为整体存在的统一性表达,而自然哲学、精神哲学、社会哲学分别只是对同一物演源流不同角度的表达。既往的认识论把人与物割裂,既往的社会学把自然与社会割裂,都是狭隘视野下的认知错误,也是对存在统一性整体的无知与割裂。
注:本章是卷一的最后一章,既是对卷一的总结,又与卷一的开篇首尾呼应,回答了开篇提出的问题之一:形而上的禁闭无法突破,为什么仍然可以有效缔造递弱代偿的存在论模型;同时指出自然存在、精神存在、社会存在的统一性,自然导出卷二、卷三。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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