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 存在即精神存在

所谓“哲学”无非就是对精神存在精神现象的总结。

【一般认为,哲学作为“宇宙观”或“世界观”一定是包罗万象的,这实在是大错特错了。因为,从根源上讲,哲学正是要将一切知识所“包罗”的“万象”还原为精神之“单相”或“单元”,甚至不无理由地被许多最富头脑的哲学家认为是唯一可以言说的存在单元。也就是说,哲学首先遭遇到这样一重难关:你能否超越于精神之外去探寻存在?倘若不能,难道你面临的第一道存在(甚或是唯一的存在)不就是作为存在统摄者的精神存在吗?由于精神和感知的这种暗箱封闭性,我们一时尚无法直接探讨这个精神世界内的种种“幻象”是如何形成的,所以才只好在本书卷一中事先建构一个“递弱代偿原理”的逻辑模型,以便能够先行说明精神存在本身可能是一种怎样的存在,从而使精神现象的内部解析有了一个得以依托的基础。实际上,波普尔的“世界3”、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笛卡尔的“心灵实体”以及柏拉图的“理念”等等都是指这个孤自存在的单元,但是由于他们不能讲清它的来龙去脉及其流程规定,所以才造成其理论系统的轻飘无根和矛盾百出。】(1)

因为即使我们只是在讨论具体的“某物”,那某物也早已是现象在精神中的某物了。即是说,“物的存在”或“非精神的存在”是不可直接指谓的存在,凡指谓为“存在”的存在均不免当即呈现为“观念中的存在”,是谓“形而上学的禁闭”。(2)

有鉴于此,我们其实并没有资格讨论存在,至少没有资格讨论“精神本体”以外的存在,除非你能够证明,你的精神观照就在于指谓他在而全然不在于维系自存。然而,这不啻说,“精神”是一个没有任何自身规定性的绝对的虚无,因为即使精神只是一面镜子,那镜子是黄色的铜镜抑或是无色的玻璃镜,是平镜抑或是凹凸镜,其中被反映物的影像仍会因镜子的不同而不同;照相使立体变成了平面;洛克式的“白板”又使白色的描摹了无痕迹可显;总之,你只要不是“无”,你就不能无条件、无规定地接受外来的影响。若然,则你所说的“存在”究竟是“你的存在”还是“存在的存在”,立刻成了一个令人茫然的问题。(3)

所以,笛卡尔小心翼翼地求证“存在”,只能得出“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这个哲学史上唯一有效的“形而上之存在”的证明。也所以,一切有关自然哲学的本体论的探讨从此转化为精神哲学的认识论的问题,而且,更有甚者,这个“认识论”的问题竟成为不知道要去“认识什么”的问题。(4)

可见,精神哲学并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有关认识论的学问。(5)

换言之,与其说“形而上学”是一种学问,毋宁说“形而上”是一种存在方式或存在质态。(6)

关键在于,正是这种存在质态规定着存在被“统觉”(在康德之意义上借用该词项)为存在的样态,从而使“形而上学中的存在”问题转化为针对“形而上”本身──即精神存在或精神现象──为何(Why)存在以及如何(How)存在的问题。(7)

故,精神哲学的第一质疑形而上学前的潜在疑问应该是:作为形而上质态的存在者何以必须通过指谓存在来实现存在?(8)

注释:

(1)因为卷一针对的对象都是人类感知中的对象,自然也是人类感知中的自然,所以,卷一的自然哲学也是人类感知中的信息经过整顿后的哲学;那么,对哲学的进一步讨论就必须转为对感知的讨论。虽然卷一的最后几章表明了精神存在与自然存在的统一,但过于简陋,精神存在作为哲学的最重要问题必须专门予以重点探讨。

也就是说,从自然哲学过渡到精神哲学是哲学史的发展路径,也是全新的递弱代偿存在论模型必须详细说明的问题。古希腊的自然哲学阶段或本体论阶段追问存在的本体,而由笛卡尔肇始的认识论阶段或精神哲学阶段也在不断追求精神的本体,即第二段中的“精神之‘单相’或‘单元’”。本段中波普尔的“三个世界”及其相互联系在第七十八章是有说明的:他的“世界1”其实就是指客体的可感属性的总和(即“可知”);“世界2”就是指主体的感应属性的质态(即“能知”或“感应方式”);“世界3”就是指“世界1”与“世界2”耦合的结果(即“所知”)。按物质和精神的通俗说法,“世界1”是物质世界;“世界2”是指意识状态或精神状态;“世界3”是思想内容的世界。三者依次发生,相互作用,但“世界1”与“世界3”之间只能通过“世界2”间接发生作用。也就是说波普尔的“世界1”不是纯客体,“世界2”和“世界3”也不是纯主体,三者在衍存顺序上的次序或衍存位相才能揭示“世界3”的渊源和本质(以后章节就是对这个问题的论述)。之所以说波普尔的“世界3”、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笛卡尔的“心灵实体”以及柏拉图的“理念”等等都是“孤自存在的单元”,意在强调“精神存在”作为主体的感知结果是封闭的主观存在。但这个主观存在为何存在以及如何存在是既往哲学没能回答而本书卷二将系统回答的问题。

(2)因为客体不可感知,而我们说的存在都是感知结果,所以,我们说的存在都是“精神存在”或前述“孤自存在的单元”,此为不可克服的“形而上学的禁闭”。所以,“形而上学的禁闭”特指精神存在的有限性、封闭性以及主体对客体的感知无法超脱的感知规定性,或者说无法抵达客体的特定限制。

(3)因为“形而上学的禁闭”,我们其实没有资格讨论存在。既然我们所说的存在都是感知中的精神存在,而感知都是有规定性的(即遵循卷一第三十章的简约原理),即“指谓他在”的“指谓”(指“感知”)是有求存规定性(即遵循最小化原理)的,所以我们所说的存在或精神存在都是感知主体主观规定性下的主观存在,哪怕洛克式的“白板”也是一种规定性。也就是说,精神观照非真空,说不清楚精神及其规定性就没有资格谈存在。

(4)笛卡尔通过“我思故我在”(指“当我怀疑一切存在的时候,至少我怀疑的思想是存在的”)说明了精神本体的存在,证明了精神存在的有效性。哲学史由此从本体论转为认识论。存在,也从追寻本原的迷失转为“认识什么”的迷失。

具体而言,古希腊的自然哲学或本体论哲学在对本体的追寻中通过质料因和形式因去追寻,但最终陷入迷失;进入认识论后,精神哲学对精神本体的追寻更是没法澄清,因为说清精神本体的渊源和本质离不开自然哲学对于存在的澄清。

既往哲学史上,“精神本体”指书中的“孤自存在的单元”,这是既往哲学家横向视角或以人为主体的“形而上学的禁闭”下的“精神存在”或“精神实体”。但是,根据卷一的结论,在递弱代偿的存在论模型下,“精神本体”或“精神存在”对特定的精神载体而言,就是其特有的感知方式和感知结果。但面对整个物演进程或整个存在而言,“精神本体” 或“精神存在”不是横向不变的特定感知方式和感知结果;而是纵向上不断代偿增益的感应属性

也就是说,“精神本体”的概念在不同的逻辑模型中是有区别的,尤其是在递弱代偿的逻辑模型下,与既往“精神本体”的内涵有很大的改变。这是我们每个读者在面对书中每个哲学概念都需要特别了解的。

(5)可见,存在问题才是哲学的基础问题,对存在的迷失就是哲学本身在分化进程中对自身的迷失。要消解这种迷失,就需要沿着哲学史的路径,一步步追本溯源,达成存在论和认识论的统一,因为存在论是认识论的基础,单纯的认识论永远无法说清精神规定性的渊源和意义。所以,真正的精神哲学不仅需要在横向上说明精神如何运作(即认识论问题),更需要在纵向上说明精神本身的发生渊源(本体论问题)。

(6)回顾卷一第二十六章可知“形而上”是指物演发展到虚存压倒实存阶段的智质存在、精神存在。在物质演化的前衍阶段,如无机物的演化阶段,感应属性较微弱,所以整个代偿显化为实体结构的分化构合;在生物演化阶段,整个代偿以基因的突变式进化即体质分化来实现感应属性的增益;在人类问世以后,具备了自我意识的智质或精神成为变革精神载体、更新类体质实体结构的改变人类社会结构的主导,由此进入虚存压倒实存的阶段。所以“形而上学”是对精神本体的追究,而“形而上”是精神存在占据主导的一种存在方式或存在质态,特指人类的感应属性发展出自我意识的阶段,即能够意识到自身感应属性的存在。于是,就有了对自身感应属性的追问,对自身感应属性的追问即逻辑反思,即精神哲学或“形而上学”;而“形而上学”的发生首先基于“形而上”质态即精神存在、智质存在膨胀凸显为一种独立存在时才有可能出现。

(7)而这种“形而上”的存在质态正是其存在度的表达,它决定了存在者感知世界的方式和结果。因为我们的世界是我们感知中的世界,即我们的感知把客观世界“统觉”为我们的主观世界,从而使得我们对主观世界的研究转为对我们的感知本身为何及如何存在的追问。所以,认识论的第一问题应该是精神现象何以存在以及如何存在。

(8)故,精神哲学潜在基础或第一问是:作为形而上质态的存在者何以必须通过指谓存在来实现存在。这个对指谓本身何以发生、如何发生加以追问的潜在问题(答案:指谓本身是纵向代偿求存和横向依存的结果),就如同必须在纵向上探讨才能回答卷一第一章的问题“作为存在者的设问者何以要追问存在”这个对追问本身加以追问的潜在问题。整个卷一实际上已经回答了精神存在在纵向上何以发生的问题,但横向上如何发生没有说明,在纵向上更清晰地说明精神的发生发展序列以及横向上的感知规律是卷二逻辑反思需要给出的答案。

本卷的第一问题“作为形而上质态的存在者何以必须通过指谓存在来实现存在”和卷一的第一设问“设问者为何要追问存在”几乎是同一个问题。而且,卷一在纵向上也回答了这个问题:答案是后衍人类存在度递弱后的代偿需要。但这个问答过于简单,对于需要说清精神本体(即“能知”)的精神哲学而言,不仅需要说明精神代偿纵向上的发生学原理和衍存规律,也需要进一步说明人的精神代偿在横向上的具体感知规定性。总之,无论“追问”、“ 思”或“指谓”,都是感应属性代偿,但卷一的感应属性代偿与其他代偿是一体的,而卷二则以感应属性代偿为研究对象重点解读。

注:在卷一中,存在被作为对象探讨,如同西方哲学中的本体论阶段;但西方哲学只是追问存在,却没有回答为什么要追问存在这个问题;而作者通过对第一章“存在者为何追问存在”的探讨导出了“递弱代偿”原理,为卷二知与在的关系、主观精神与客观世界的衔接留下了伏笔。

因为仅仅把存在作为对象来探讨显然是不够的,当我们明白通过感知得到的对象不是客观存在时,对存在的探讨必然要进入逻辑反思阶段,即西方哲学的认识论阶段即“精神哲学”。本章作为“精神哲学”的开篇主要阐明:我们通常所说的“存在”都是“精神存在”,所以有一个“精神本体”需要探讨。既往哲学家都是在横向二元关系上探讨,故始终探讨不清,而实际上只有从纵向上另辟蹊径才能回答“作为形而上质态的存在者何以必须通过指谓存在来实现存在”这个对指谓本身何以发生加以追问的潜在问题,就如同必须在纵向上探讨才能回答卷一第一章的问题“作为存在者的设问者何以要追问存在”这个对追问本身加以追问的潜在问题。 

简单地说,卷一的第一问题是人为什么要追问存在?卷二的第一问题是人为什么要通过指谓存在而存在?换个表达就是:人为什么要代偿?人为什么有感应属性代偿?二者其实是同一问题,只不过角度略有不同,卷一是总的角度和内容,卷二针对感应属性的角度和内容,但有待通过问题揭示的都是同一个物演过程或递弱代偿过程,即精神的发生发展进程与整个衍存进程同一,故卷二只是卷一在感应属性代偿角度的细化,彻底的认识论需以存在论为基础。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

希望本公众号对您学习《物演通论》有帮助!思想的传播需要我的初心和坚持,也需要您的支持和鼓励!欢迎提供反馈,或赞赏、转发,或批评、指正。谢谢!

1、欢迎读书困难的同学关注“物演通论注释”公众号,有逐章的注释以供参考,二维码如下:

2、请关注“物演通论看世界”公众号,二维码如下:

3、请关注“物演通论读书会”公众号,二维码如下:

联系方式

Cont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