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章 “知”的规定性源于“在”的规定性
倘若认识之路果然基于武断,则“真理”之达成就不可能仅与“认识”相关,而应该更与某种制约着“武断”本身的因素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讲,哥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就是对这一自然规定或自然制约所给出的逻辑学旁证,或者也可以反过来说,正是这一自然规定或自然制约构成了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得以发生的深在原因。】(1)
换言之,使武断得以武断的前提正在于知者自身的存在本质。(2)
存在使“知”成为“武断”,或使之实现为被赋予了某种代偿度的规定性的“武断”;武断使“知者”成为“在者”,或使之实现为被赋予了某种存在度的规定性的“在者”。(3)
于是,对“知”之本身,开始有了一个基本的定义:即“知者”之所“知”,无非限于“在者”之所“在”。质言之,知者只能获知与自身之存在程度相关的要素;而且只能以与自身之代偿程度相关的方式求取其知。(4)
前者显示知者之被规定的在规定了知的范围或“所知”;【基于此,而不是基于“在逻辑空间中的事实就是世界”〈1.13〉,维特根斯坦用以梳理其“逻辑实证”的“图式论”才能够成立。】(5)
后者显示知者之被规定的在规定了知的方式或“能知”;【基于此,而不是基于个人存在的“纯粹的个别的主观性”,克尔凯郭尔用以对抗笛卡尔的那个反命题“我在故我思”才能够成立。】(6)
一言以蔽之,“所知”与“能知”盖出于知者的存在规定性或曰存在性的度的规定之制约。【即“非知”对“知”的制约,“非逻辑”对“逻辑”的制约,亦即“存在动势”对“精神演化”的制约,尽管这个制约要素并不直接呈现于逻辑之中。(有哥德尔第二定理为证)】(7)
也就是说,“知”不论把自身呈现为“所知”抑或“能知”,都未曾真正显示出知的规定性或知性的本原。(8)
因此,前章之所述,不是说我们一无所知,而是说我们对“知”本身尚一无所知。苏格拉底曾经自谦地宣称:“我知道我一无所知”,大抵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提醒人们应该小心对知的无知。(9)
注释:
(1)为什么“知”必须以武断的形式来达成,这不是“知”能回答的问题。“知”是代偿求存的产物,受存在制约,所以,存在对“知”的制约才造成了“知”本身的先天缺憾,如六十五、六十六章表达的感性逻辑、理性逻辑的缺憾。哥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就是对于这种制约的表达。
哥德尔第一定理即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证明:任何无矛盾或自洽的公理体系,只要包含初等算术的陈述,则必定存在不可判定的命题,用这组公理不能判定其真假。也就是说,“自洽”和“完备”是不能同时满足的!
数学是对万物复多属性的抽象或武断,所以,数学体系的逻辑自洽也是以信息攫取的不完备为前提条件的,所以,数学的公理体系也一定是不完备的,如果完备了,基于武断建构起来的广义逻辑自洽体系就难以自洽了。换句话说,逻辑的武断表达了认知确认或自洽系统作为“非真”系统的不完全性,所以,“自洽”和“完备”是不能同时满足的。
所以,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发生基础源于自然存在对“知”的规定;或者说,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是“在”制约“知”的逻辑学旁证。
(2)也就是说,知者的存在状态或本质决定了知者的“知”的武断状态。
(3)“知”的武断表达着知者特定代偿度下的代偿规定性,这里的“代偿规定性”的基本原则就是前述提过的实现代偿有效性的简约原理,一切“知”的武断都是对简约原理的贯彻;当然,特定代偿度下对简约原理的具体贯彻或具体的“武断”方式有所不同,后续章节会详细展开说明。
知者因为“知”的有效代偿而实现为“在者”,“在”对“知”的制约表达着递弱代偿存在性的求存规定性,即纵向上存在度递弱或分化的衍存规定性(即代偿的无效性),和横向上代偿度递增的贯彻着简约原理的耦合依存规定性(即代偿有效性),二者是同一物演进程(或同一存在)在横向、纵向不同视角上的分别表达。所以,“知”的规定性和“在”的规定性,归根到底就是存在的求存规定性。对于具体的存在者而言,就是特定衍存位相下存在性的度的规定性。或者说,特定存在度下的递弱分化表象为特定代偿度下横向耦合的实现,即代偿有效性的实现,即求存的实现。
(4)显而易见的,“知”的程度完全决定于“在”的程度,包括知的方式也决定于在的状态。
(5)换句话说,知者作为存在者的“在”的程度决定了其“所知”。维特根斯坦指出“在逻辑空间中的事实就是世界”,但“逻辑空间中的事实”首先是被逻辑载体的存在度所决定的。基于这个前提,维特根斯坦用以梳理其“逻辑实证”的“图式论”才能够成立。(注:维特根斯坦认为科学语言是对可以“实证”的“逻辑空间中的事实”的表达,二者应该是一一对应的。科学语言的集合对应“逻辑空间中的所有事实”,这就是“图式论”。)
(6)知者作为存在者的“在”的程度决定了其“能知”。克尔凯郭尔提出“我在故我思”,但他的“我在”表达的是“纯粹的个别的主观性”——和海德格尔一样,是无规定性的“我”——事实上,我的一切能力在纵向衍存中都是被我的存在度规定了的,我“个别的主观性”只是我横向代偿求存的能动性的表达,在根本上被纵向的存在度严格制约着。所以,克尔凯郭尔的“我在故我思”必须基于存在度决定代偿度,即我的存在度或“在”的程度决定我的“能思”(即“能知”)为前提才成立。
(7)总之,“所知”和“能知”都被存在性的度的规定性所决定,所以,逻辑先天的缺憾并不在逻辑中表达,只有通过逻辑反思和在逻辑之外才能得以说明,因为在逻辑代偿的过程中,逻辑内部自洽才能实现代偿,即广义逻辑自洽。哥德尔第二定理就是其数学证明。
哥德尔第二定理证明:任何一个完全的逻辑系统都是不自洽的。这是因为存在的规定性决定了逻辑代偿对简约原理的贯彻,逻辑代偿或逻辑自洽的基础就是不完备,如归纳法都是不完全归纳,演绎法离不开归纳法等,所以,完备和自洽不可能同时成立,任何一个完备的逻辑系统都不可能自洽。
因为任何逻辑模型达成“正确”的前提都是自洽,所以必然不完备,这也是我们知识体系不断增进的原因。其深在发生基础源于广义逻辑的发生学基础:广义逻辑(包括了数理逻辑在内的理性逻辑)本身是一个武断的自洽逻辑通道,其广义逻辑自洽的达成,包括后衍理性逻辑的逻辑规定性的达成,都是基于求存而对信息的武断处理(即简约处理而不是完整处理)为基础的,比如归纳法永远是不完全归纳,且后衍逻辑以前衍逻辑为基础,获得的信息本身就不完备,抽象和处理以后就更不完备;所以,任何“能知”和“所知”都有先天的缺憾,无法同时实现完备性和自洽性。也就是说,从横向视角来看,横向武断的自洽基于信息的不完备;另一方面,从另一个纵向视角看,完备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从始基存在的既定存在度(即存在度的有限性)可以推出存在度趋近于0的失存临界点上的信息总量也是有限的,而在从存在度趋近于1到存在度趋近于0的整个衍存进程中,代偿信息量是否完备也是基于特定存在度下的可知信息量而言的。在特定存在度下可知范围的信息量下(即相对完备的信息量下),必然导致不自洽。也就是说,把哥德尔第一、第二定理扩展来看,哥德尔第一定律表达了“广义逻辑自洽”下面暗含的黑洞,而哥德尔第二定律表达了“广义逻辑失洽”的必然。
这是“在”的衍存规定性(即递弱求存的规定性)对“知”的代偿有效性的规定性(即简约原理的贯彻)的制约导致的,归根到底就是递弱代偿的存在性的规定性,具体到特定的“在者”或“知者”,就是特定的存在性的度的规定性。
(8)也就是说,“知”本身无法显示“知”的规定性,因为知者作为在者(“定知”与“定在”同一)的存在性的度决定了知者的知的规定性。
事实上,“知”的规定性源于“在”的规定性,所有对“知”的探讨都以此为前提。所以,“所知”的多少源于“能知”的程度,而“所知”和“能知”都由其更深在的“在”的程度决定。也就是说,与“知”同一的“在”的程度决定了“知”的程度,二者是统一的,所以“在”的规定性决定了“知”的规定性。比如我作为“知”与“在”的同一,即同时是“知者”也是“在者”,我“在”的程度即存在度决定了我“知”的程度即代偿度。
在物演进程中,基于“在”的规定性,以递弱代偿或分化耦合的方式衍存,分化即递弱,耦合即代偿;“能知”作为“在”的感应属性,为了实现代偿的有效性,其耦合方式遵循简约原理,简约原理下的逻辑形式决定了我们的“所知”。“所知”的内容因为简约化的武断是非真的,但武断的感知通道是融洽的,所以,“所知”的内容可以达成自洽;同时,“所知”源于“能知”,“能知”源于其“在”,所以,“知”非真,却与“在”预定和谐于同一的纵向衍存进程中。故,特定的“知”的状态源于特定的“在”的状态,特定的具体的“知”都是特定的存在性的度的彰显和表达。
(9)所以,既往哲学的逻辑反思未能澄清知的规定性,我们即便有所知,但对“能知”本身以及何以能知却一无所知。
注:本章承接上一章进一步说明“在”决定“知”(包括“能知”与“所知”,“能知”决定“所知”,“所知”包含“能知”),“知”归根到底只是对“在”的代偿及“在”本身的实现。所以,“在”的规定性决定了“知”的规定性。既往哲学家及科学家未能澄清“知”的规定性,即便拥有再多的“所知”,对“知”本身也是无知的。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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