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章 感应性原理

从这个统一的共性出发,一切感应者的感应性必有如下三点基本规定:

a任何感应者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自身规定性或存在度定位的有条件存在者,由以造就自身客观上的感应方式主观上的感应形态,此乃各类特定的感应属性得以发生或发挥的原始根据,是为“相对存在的感应原理”;【所谓“感应方式”,是指由感应者自身的特定衍存质态所决定的“能知”类型或内能状态,它是先于感应运作(或经验行为)的主体自身的客观禀赋,即主体在行使主观能动性之前,自身作为一个客体存在物的固有物性或既成属性。所谓“感应形态”,是指感应者自身先验固有的“能知”属性作用于依存客体的认识结果,它是感应过程得以达成的后来行为(或经验实践),所依据的首先是主体自身的内在需要,即主体本身客观赋有的主观性,因此它借以收获的“所知”不是原本意义上的依存“客体”,而只能是折射着它的内需和内能的变态“对象”。】

b.任何感应者所欲感而应之的那个感应标的感应成果无非在于框定自身存在所需的若许条件,此乃所有感应载体及其感应性设定各自感应对象及其对象性的天然限度,如果作为感应对象的那个客体并没有以其全部存在内涵作为具有可感性质的对象性要素,再者,如果具有可感性质的对象性要素在被感受的过程中不能不遭到感应者自身规定性的扭曲和变态,则对象对象载体(即客体)之间就可能存在着某种不为感者所觉察的差别,是为“感应作用的模拟原理”;【面对同一客体,不同的“能知”类型必然使之现象为不同的对象样式,即同一客体在不同感应方式的观照之下必然呈现出不同的感应形态,是为“对象性”。譬如蝙蝠以超声回波所感知的外部图景,一定与视觉动物借用反射光和折射光所达成的环境影像全然不同,尽管它们所面对的是同一个世界。也就是说,不同的“能知”禀赋将会抽取同一对象的不同属性作为自身的经验素材,从而恰恰是由于自身的客观赋性,反而偏偏造就了主观化的对象形态。因此,处于二元形势之此岸一方且以观念化为前提的“对象”,自与主体属性尚未加之其上的彼岸单边“客体”本在不可同日而语。】

c.倘若物的感应性能呈现出某种似乎要突破上述天然限度的递进趋势,则表明该感应物正在逐步地趋近于失存,或者说其存在度正在渐次趋近于极端弱化的境域,因为感应属性无非是感应载体的一种代偿属性,是为“感应代偿的增益原理”。【上述所谓的“天然限度”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感应载体(即主体)自身的依存所需之范围,这是有关对象的量(即信息量)的问题,或者说是有关把客体转化为对象的问题;其二是指感应性能(即主体的能知)本身的感应深度之界限,这是有关对象的质(即信息的含真程度)的问题,或者说是有关把对象还原为客体的问题。所谓“突破”这个天然限度,只对前一种情形有效,而对后一种情形无效。因为它之所以有效于前者,恰恰是由于主体自身的存在度下降从而导致其感应属性增强(即主观性增大),而主观性增大当然只能使对象的客观性(或对象的客体性)越发遭到遮蔽和扭曲,亦即使之越发无效于后者。】

注释:

递弱代偿的存在性决定了万物的感应性三原理:

a、相对存在的感应原理。

任何存在者都是特定衍存位相或特定存在度下的感应者,其存在性的度就决定了它的感应方式(即能知)。也就是说,任一感应者都是纵向衍存进程中的相对存在,其纵向的衍存位相决定了其纵向客观存在的感应方式(即能知),如猫会逮老鼠、蝙蝠能通过超声波求存、人具有感性、知性、理性等;而感应方式(即能知)决定了它横向主观存在的感应形态(即所知),这是一个主观的感知结果,如猫、蝙蝠、人虽然面对的是同一个客观世界,但因为各自的感应方式不同,求存需要不同,所感知到的世界肯定也不同,即不同物种的主体各自拥有自己感应方式下的主观世界。所以,“知”是“在”客观赋予的主观性:“所知”是对主体“能知”的彰显,“能知”是对主体存在性或衍存位相的彰显,故,“所知”最终彰显的只是主体的衍存位相或存在性的度而已。

简言之,相对存在的感应性原理表达的是:“思”或“知”在纵向上,首先是一种“在”,一种有存在度差异的“在”。

更详细地表述见第七十七章。

b、感应作用的模拟原理。

不同衍存位相主体的不同感应方式决定了主体横向感知的主观性,由以确定其感知对象的天然限度。即是说,面对同一客体,不同的感知主体以不同的感应方式(即能知)得到不同的作为感知结果的对象(即所知),此为对象性。所以,任何感知主体的感知结果都是非真的,是主体通过自己的感应方式(即能知)和客体可感属性耦合后的结果(即“所知”),亦即现象为客体变态后的对象。也就是说,感知就是对客体的层层模拟(或抽象或耦合),感知的分化层级越多,即模拟(或抽象或耦合)的层级越多,离客体本真越遥远。

简言之,感应作用的模拟原理表达的是:“思”或“知”在横向上是非真的。(注:真的程度与模拟的层级相关,这也是主体面对客体其感应性或对象性的表达。后续相关章节会有逐步详细地解读。)

更详细地表述见第七十八章。

c、感应代偿的增益原理。

本段的“天然限度”就是指“b”中“此乃所有感应载体及其感应性设定各自感应对象及其对象性的天然限度”的“天然限度”。在物演进程中,随着衍存者衍存位相的后移或存在度降低,其依存条件必然增多,即感知的信息量增多。因为感知说到底就是对存在度流失的代偿,故分化衍存的物演过程一定是“感应代偿的增益”的过程。但感应属性增益下的感应代偿佯谬(即其代偿的有效性与无效性)决定了这个进程同时是衍存者逐步趋近于失存的进程。所谓感应属性增益下的感应代偿佯谬是第四十一章代偿佯谬具体在感应属性代偿层面的表达,即信息量或感应属性代偿度的增加同步达成信息量含真度的降低。

一方面,衍存者为弥补递失的存在度,感应属性代偿必须同步增益以实现与更多的依存条件达成依存,这是代偿有效性的表达,即感知主体通过增加客体的信息量而增加代偿量以达到求存必须达到的存在阈。如最后衍的人类最早也是通过体质分化的方式(如整个神经系统不断复杂化直至代偿出新的大脑皮层)拓展能知与所知,但这种方式走到尽头以后,就升级为通过智质分化的方式(即通过分科缔造社会分工)急速的拓展了人类的认知限度。这种随着衍存位相后移对客体信息量的增加就是主体对原有对象性天然限度的突破,从而达成新的对象性。换句话说,由有限信息量造就的文化遮蔽是可以藉由信息量的拓展来突破的,而信息量的交流本身也表达着由信息载体构成的生存结构的变化。

另一方面,信息量或感应代偿量的增长作为感应载体存在度的递弱表达,同时还现象为信息量的含真度逐步降低。因为感应属性增益下感知层级增加必然导致主观抽象程度增加及感知结果的含真度随之递减。这是感应代偿终极无效性的表达。也就是说,信息量的增加和信息的含真程度成反比,如神学、哲学、科学的可证伪程度越来越大,科学证伪的速度、知识翻新的速度越来越快——也就是说,代偿的有效性逐步降低,这是代偿终极无效性的表达。这说明感应属性代偿也只是代偿层面的暂时性有效,感应属性含真量的降低、代偿有效性的降低才是感应属性代偿在存在度层面的终极无效性的表达。

换句话说,感应属性代偿增益一方面通过简约原理下的广义逻辑融洽维护求存,这是其感应代偿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它也通过广义逻辑失洽把感应载体导向失存,越后衍的存在,广义逻辑失洽的问题越严重,现在很多理论如平行宇宙都无法达成广义逻辑融洽,即无法实现低端逻辑验证。也就是说,在整个物演进程中,后衍的存在者对“真存”、“客体”或“客观世界”的认知含真度是随着感应属性增益逐步降低的,这是我们永远无法突破的认知终极无效性的藩篱。换句话说,我们对“真存”、“客体”或“客观世界”的认知藩篱不断加剧,这是永远无法突破的感知规定性造就的“形而上学的禁闭”。

简言之,感应代偿的增益原理表达的是:“思”或“知”的代偿增益正是感应载体存在度递弱的实现,即信息量的递增与信息量的含真程度成反比,感应属性横向代偿的有效性正是其纵向存在度递弱的代偿无效性的实现。

更详细地表述见第七十九章。

注:本章承接上一章存在性决定感应性(或者说存在性与感应性相统一),进一步更细致地说明感应性的特点,即具体的感应性三原理:相对存在的感应原理、感应作用的模拟原理、感应代偿的增益原理,并在接下来的三章中分别做更全面的地解读。  

附:本章重要概念:

   一、“感应方式”

  (第七十六章)

  所谓“感应方式”,是指由感应者自身的特定衍存质态所决定的“能知”类型或内能状态,它是先于感应运作(或经验行为)的主体自身的客观禀赋,即主体在行使主观能动性之前,自身作为一个客体存在物的固有物性或既成属性。

     二、“感应形态”

  (第七十六章)

“感应形态”:所谓“感应形态”,是指感应者自身先验固有的“能知”属性作用于依存客体的认识结果,它是感应过程得以达成的后来行为(或经验实践),所依据的首先是主体自身的内在需要,即主体本身客观赋有的主观性,因此它借以收获的“所知”不是原本意义上的依存“客体”,而只能是折射着它的内需和内能的变态“对象”。 

   三、“对象性”

  (第七十六章)

  “对象性”:面对同一客体,不同的“能知”类型必然使之现象为不同的对象样式,即同一客体在不同感应方式的观照之下必然呈现出不同的感应形态,是为“对象性”。

  (第七十八章)

 “对象性”:条件条件载体并不是直接呈现为对象全体的,就像感应属性并不等同于具有感应属性的物体一样;感应既然只是感应者的一种属性,则作为依存条件被加以感应的感应对象也就同样只是条件载体的可感属性,是谓“对象性”。

  (注:第七十六章与七十八章的表达本质一致,侧重角度略有区别:第七十八章略侧重客体角度,第七十六章略侧重主体角度。)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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