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章  相对存在的感应原理

基于a项,则任何感应者都必定是“唯物主义”者。即是说,任何感应者都必须在自身客观存在自身作为一种客体存在的基础上(即自身“存在度”所限定的“自在规定性”上),来建立自身特定的感应质态感应性状(即自身“代偿度”所限定的“自为规定性”)。【这里所谓的“感应质态”和“感应性状”,与卷一五十七章对“质态”和“性状”的诠释同义,亦与前章的“感应方式”同义,所强调的是感应性的先验物态规定,或是感应属性的验前本体规定。通俗而直观地说,就是指任何物质在发生感应或感知动作之前,必有一个实体性的感应位点或感觉器官事先存在,并由此位点或器官的构造决定其感应或感觉的方式和样态。譬如,细胞对钠钾离子的吐纳感应,是借由细胞膜上的一种特殊质态的蛋白体(谓之“钠钾泵”)及其相应的膜电位(可视为“感应性”)来实现的;再如,动物的视感觉,是借由动物机体头部的一种特殊性状的视器官(谓之“眼睛”)及其相应的光刺激生物电传导(可视为“感知性”或“感应属性”之一种)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感应或感知,首先受制于主体自身的质态规定或性状规定,其次才受制于对象彼方的物态规定或物性规定。而且,正是这个“感应质态”(或“感应位点”如钠钾泵)和“感应性状”(或“感觉器官”如眼睛)的进化衍存本身,表达着载体存在度递减及其代偿度相应递增的具体实现,亦即表达着“感应方式”对“感应形态”的具体规定。既往唯物主义的错失在于,他们只关注对象的物质规定性,却忘记了主体自身也是一种客体存在物,因而也具有自己的物质规定性及其相应的感知规定性。而且正是出于主体自身的客观规定性,它才不可能“唯物地反映”对象载体(即客体)的纯粹物性,从而使唯心主义得以在某种程度上成立。】(1)

存在度高者,则感应度偏低,相应地,其感应性能自然偏于简单;反之,存在度低者,则感应度偏高,相应地,其感应性能自然偏于复杂;有如电子的感应质态全在于它的负电荷或正电感性,而蝙蝠的感知性状又前定于它的超声装置或回波接应。看起来,似乎电子或蝙蝠都是“盲目”的,然而,它们都已满足于各自特有的那种“真知”,而且知之愈少者愈易满足,因为这表明它的“无知”正与它“无需求知”即可稳定存在的本性相吻合;再者,知之愈少者所知愈深,因为这表明它的存在位置就处于那个尚未分化故而简约纯真的“本真”之侧。蝙蝠之所以有一个远较电子感应场为大的超声搜索范围,乃是由于它的生存条件远较电子庞杂和脆弱之故;而蝙蝠对物性感知的真度无疑远不及电子深刻,因为电子本身几乎直接就是物性的本原。可见感应以及感知的性质首先在于感应者或感知者自身的存在规定性,暂且不与感应或感知的对象相干,或者说,自以为是的(即“武断”的)主观化和表象化了的“感知形态”,其实首先受制于不自觉的固有“感应方式”之规定。这就是康德语焉不详的那个所谓“先验性”(及其“先天纯粹知性”)的概念本质及其自然渊源。(2)

注释:

(1)基于上一章的a项“相对存在的感应原理”,任何主体包括人类一旦被返还到纵向的物演序列中,都是具体的作为相对存在的客体,有着被纵向的衍存位相或存在度确定了的“自在规定性”——即存在度决定的本性规定;并以此建立起自身特有的感应方式(对无机物而言,习惯称之为感应质态;对生物而言,习惯称之为感应性状)或者说“自为规定性”——即代偿度决定的属性规定。而我们知道“自在”和“自为”是元一的自丰型概念、本性与属性同一、存在度和代偿度同一,所以,“自在规定性”和“自为规定性”归根到底是一回事,共同由存在者的存在性决定。这是唯物主义的合理之处。

关于“质态”和“性状”,可复习前述第四十三这两章:“质”的规定性与“态”的规定性是同一规定性,即被规定在存在性的同一“度”位上(如前所述,存在度与代偿度实际上源于偏位线的同一位点上,因此可简称为“存在性”的“度”),基于此,“质”就是“态”,“态”亦是“质”,故应将存在物的“质料”、“内容”与其“形态”、“形式”等词项统合称谓为该存在物的“质态”该“质态”的存在物(文中凡涉及如上词组,均在此“质态同一”的意义上沿用之或批判之)。如果一定要人为地(即从“感知”角度上)分割“质态”,则勉强可以说“质”大约主要表达了存在度的规定,“态”大约主要表达了代偿度的规定,而代偿度就是存在度的实现,故任何分割终究不能成立。

所以,“能量”在其不同的“度”的势位上就呈现为不同“质态”的物。而复习第五十七章可知:“性状”一词是“质态”一词的不等位或进位同义词,主要针对后衍的生物而言。因此,本章的“感应质态”、“感应性状”和“感应方式”同义,都是指“能知”,即“精神本体”。

任何感知者的感应方式都是先验的,在感应发生以前,感应的方式和结果就已经被表达着存在者存在度的实体结构(即文中的“先验物态规定”和“验前本体规定”)决定了。如细胞膜上的电磁感应是由作为实体的钠钾泵及其膜电位差决定的;如婴儿在睁开眼睛以前,其眼睛乃至整个视觉系统的构造就决定了他能看到什么;如人的植物神经系统决定了体内各器官的运行,人的低级神经系统决定了人的知性,人的高级神经系统决定了人的理性……总之,任何感应者的感知首先取决于自身的存在质态或存在性状(实体结构就是感应者存在质态或存在性状的表达),其次才取决于被感知对象的物性规定,正如婴儿能看到什么、听到什么、感知到什么,首先取决于他作为人的体质结构(体质结构就是其生物性状的表达),其次才决定于他的感知对象。而且,感应者实体结构(对生物而言即体质结构)的繁化进程就是其感应方式日趋复杂的进化进程,二者是一回事,共同表达着对感应者或感应载体存在度递弱的代偿增益。

正因为这种感知的先验规定导致我们感知到的世界是非真的,即我们的感知结果有着主观的先验规定性,以致于唯物主义在纵向上成立本身就造就了任何主体在横向感知时的唯心主义。换言之,唯物和唯心同时成立,是一回事。如果把唯物主义用在横向的感知过程中显然是不正确的,即任何“知”作为横向的“知”都不是“真知”,唯有作为纵向的“在”,才是“真在”。需要说明的是,“知”作为“在”时,是离不开“知”的载体即感知主体的,因为感知主体的属性代偿和结构代偿是不可分的一个整体。

(2)感知者存在度的高低决定了感应方式的简单和复杂,如电子的存在度高,其简单的感应一体的电磁感应性直接就是其后衍存在的物性本原;后衍的生物存在度越来越低,拥有的感知能力也从感性、知性到理性,越来越复杂,离本真越来越远。简言之,递弱代偿的存在规定性决定了万物的先验感应方式(即“能知”)及其感应形态(即“所知”),这个感应方式就是导致万物不自觉认真的“知”的武断来源(即第六十五章感性武断和第六十六章理性武断的来源),亦即康德所说的那个“先验性”(及其“先验纯粹知性”)的来源。所以,这种先验的不自觉认真的认知“武断”就是前述六十四章开始提出的非逻辑武断。

这里康德对“先验性”的说明就是对感应方式的说明,目的是为了回答休谟否定知识以后的知识来源问题。休谟最早提出,因果联系纯属知觉印象在时空排列上的习惯性误解,即表现为恒常性的前后相随事件之间未必具有客观上的因果主导关系(见《物演通论》第三十章),这是相当精辟的洞见。也就是说,休谟很高明地从时空关系上证明了因果律在客观上不成立,归根到底是对归纳法的否认,因为我们所说的因果归根到底是归纳法下的因果,而归纳法不成立,即从特称判断无法导出的全称判断。这就等于把人类的所有知识系统或认知外源从根本上加以否证了。也就是说,经验论派的休谟反而彻底地否定了经验。当然,学习过第三十章即明白:休谟并没能揭示因果动势的深刻内涵和自然本质,反倒借此索性否认了外部世界的衍存序列,从而使知觉现象本身及其逻辑运动规则全都成了无可追究的人性特质。透彻地讲,“因”只是一个代偿分化流程,这个分化流程使得后衍依存条件发生不间断的倍增效应,亦即使后衍事物逐步陷入多因素交织的递繁联系和复杂影响之下,结果导致任何局限性的因果分析终于一概不能成立。

用时空来证明因果不成立是很高明的,这震撼了康德。康德因此潜心钻研,成为拷问“知的规定性”的第一人,弥合了经验论和理性主义的分歧,解决了“休谟问题”。康德认为因果是先天逻辑格律(即先验感应方式或感知形式的)的产物,先验存在十二类范畴,所有的信息都在此先验格律上运行。也就是说,按先验格律认知和推导,就是你对这个世界的理解方式,世界由此成为现象界,物自体在感知无法抵达的彼岸。康德有效回答了休谟认为知识不成立的说法,认为知识就是先验综合演绎形式。所以,对于因果可以这样看:世界是不是按人类先验的因果律运行我们不知道,但人类把握这个世界只能按先验因果律(即康德的先验感知形式)来把握。先验因果律虽然与客观世界无关,却反应了人类作为主体存在的衍存位相上的残弱本质。这样就把康德和休谟的关系说清了,也消解了所谓“休谟问题”。

简单地说,康德找到我们感知中存在的“因”:主体感知的先验规定性,即主体的“感应或感知方式”。而递弱代偿的存在论模型继续追本(感知之本)溯源,挖出更深的第一性(即第一因):递弱代偿的存在性。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康德所说的“纯粹知性”其实是包括了理性的知性,因为人的知性中必然是包含了理性沉淀而成的混合知性(只有最早的脊椎动物才是“纯粹知性”的载体);其先验直观也不仅限于时空,而包括一切感性直观和知性直观。所以,康德的“纯粹知性”既不纯粹,也远超知性的范畴(既包括先验直观形式,也包括先验综合判断),应该视为广义的知性。

注:本章承接上一章首先进一步论述相对存在的感应原理,说明感应方式(即能知)及其载体在纵向上的客观性,即唯物主义在纵向衍存中的合理之处,以建立其与既往哲学探讨的关联,打通哲学的发展脉络。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

希望本公众号对您学习《物演通论》有帮助!思想的传播需要我的初心和坚持,也需要您的支持和鼓励!欢迎提供反馈,或赞赏、转发,或批评、指正。谢谢!

1、欢迎读书困难的同学关注“物演通论注释”公众号,有逐章的注释以供参考,二维码如下:

2、请关注“物演通论看世界”公众号,二维码如下:

3、请关注“物演通论读书会”公众号,二维码如下:

联系方式

Cont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