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章 “对象”的概念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对感应或感知中的所谓“世界体系”重新予以审视。因为它既不像广义上的科学所假定的那样是纯客观的东西,也不像内省式的哲学所认定的那样是纯主观的东西,而是在它之中正体现着纯主观的认知表象怎样被纯客观的衍存序列所规定。
就要求我们不得不对既往惯用的一系列概念给出另外的阐发。(1)
对象──是被主体的感应性或感知性简约化了的虚拟客体,是客体的可感属性的变态集合,也是客体被引出到主体中或主体被引入到客体中的仅有依据。由于这种“依据”有可能只是某些深在的超验的真正根据的向导性联带媒介(或曰“属性耦合媒介”),所以感知中和逻辑中的一切“根据”暂时都暗含着不足为凭之嫌。直到感应者的存在度下降到某一相应的代偿度增量上,从而使对象的对象性亦随之延展到该深在根据的位点或程度上为止。即纵如此,对象本身仍不能明示其可根据性或确定性,因为感知者并不能由以获悉对象性进一步延展的后果,此乃认知的不确定性或武断性无论如何都无法消除的原因之一。【维特根斯坦晚年探讨的“确定性”问题与“生活形式”之关系,就是对上述“可根据性”与“感应者的存在性状态”之间关系的隐约直觉。】(2)
显然,全部的问题在于,“对象”是如何被“对”成为“象”的,即必须考察对象与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基本原理。实际上,“对”只能是指主、客体之间的可耦合属性的“对接”,而“象”亦无非是指主体凭借自身之感应属性“抽取”对象的可感属性,并进而将其耦合化地处理成“象”的逻辑过程。由此提示:
a.“抽象”之举绝不是单纯发生在理性对感性表象的处理阶段的事情,而是贯穿在整个感应序列的全过程之中。差别仅仅在于,在物理感应阶段,“抽象”尚停留在有所“抽取”而无以“成象”的水平,但毫无疑问的是,这个从“抽取物性”到“加工成象”的处理过程一定发生在能够形成直观表象的感性阶段上或感性阶段以前;【严格说来,属性的耦合过程直接就是感应或感知的抽象过程,即“抽象”与“属性耦合”是两个可以互换的等价概念,他们之间至多只有进位意义上的差别,即“抽象”不过是“属性耦合”的高分化后衍集合形态罢了。不理解“抽象”就无从理解“感性”(或“感觉”),而在不理解“感性”的情况下居然大谈“理性的抽象”(或“抽象的理性”),岂能不谬?(另论见于第八十九章)】
b.只有在所抽取的物性业已成为一个多因素系列之际,物性才有可能被加工处理成物象(即“表象”),而且,要把物性处理成物象必有一个即使不能被意识所觉察的逻辑程序先在,这就表明:(1)从感应到感性必是一个“感”及其“可感要素”共同分化扩展的过程;(2)所谓“逻辑”一定也发生在能够形成直观表象的感性阶段上或感性阶段以前;【可见,“逻辑之花”自有一个从“无意识”到“潜意识”再到“显意识”的绽放过程,只在“显意识”之中摘取和欣赏它的芬芳,不免使“逻辑学”成为无本之木,这是既往的逻辑学迄今未能完整而统一地揭示出逻辑的本性及其运动规律之原因所在。(详见第九十四章前后的系统论述)】
c.可见,“对象”最初并不是后来那种捉摸不定的物象式的东西,而直接就是可以被称为“对应物”(更确切地说是“对应物性”)的东西,这一方面表明对象的本原必是物质性的,但另一方面也表明从一开始对象(或“对应物性”)就已经不再是本原意义上的、完整无遗的物自体了;【所以,“彼岸”的概念成立。但它既不是成立在“不可知论”的意义上,因为“现象之知”恰恰是建立在“彼岸存在”这个“半壁”基础之上的;也不是成立在“本质远隔”的意义上,因为“本质之知”反而是进一步扩展到“此岸属性”之中的产物(详见第八十八章)。】(3)
换言之,当主体的感应性将客体的对象性实现为某种非客观的可感知要素时,贯穿在感应属性中的最小作用原理实际上已使本原意义上的“客体”悄然隐退,而使简约化了的“对象”冒充顶替上来。然而,正是这种经过主观省略和改塑的“对象”成为主体与客体之间最有效的联络中介,也就是说,认知的虚拟化或对象化过程是达成认知的唯一方式。(4)
于是,“对象”或“对象的总和”就成了感应者或感知者的“世界体系”,而实际上这个“世界体系”原本可能并不是这种对象化或表象化的平面存在系统,因为感应者或感知者之所以要把客体对象化,乃是由于客观的存在系统如果一一被原样感知,则主体就不成其为该客观存在系统中的一个客体,也不堪成为如此重负的存在者。因此,对象后面必定有一个使对象凸显为对象的支撑架构,也就是使主体自身客体化亦即结构化在“有条件的存在系统”中的那个自然体系。
这就需要对“条件”的词义给以立体解析。(5)
注释:
(1)通过前述章节,我们以卷一的自然哲学为基础导出了与既往精神哲学不同的全新的精神哲学体系,说清了精神存在的发生学原理及其演运规定,说清了第六十二章精神存在佯谬(即精神存在同时作为纵向的“在”的客观性和作为横向的“知”的主观性)的底层逻辑。在这个新体系下,既往精神哲学的一系列概念都需要重新解读。本章就是在全新的精神哲学体系下重新解读“对象”这个精神哲学中最重要的概念。
(2)本段给出“对象”的全新哲学概念,指出横向感知中的“对象”是主体与客体相互关联以得以达成依存的媒介,也就是说,“对象”既不是主体的纯“唯心”结果,也不是纯“唯物”反映客体的结果,而是主体感应属性与客体可感属性耦合后的结果,即主、客体对于“对象”的呈现各占半壁江山。这种主体感应属性与客体可感属性的配合称为“对象性”,遵循作为代偿规定性的简约原则。
关于“对象性”可以复习七十六章:面对同一客体,不同的“能知”类型必然使之现象为不同的对象样式,即同一客体在不同感应方式的观照之下必然呈现出不同的感应形态,是为“对象性”。另七十八章也有对“对象性”的解释,可复习相关章节。关于简约原则可以复习此前几章的相关内容,还可以更多地复习第六十五、六十六章、卷一第二十九章等相关章节的内容。佛家说“心不自心,因物故心;物不自物,因心故物”,也是一样的意思,客体之“物”提供“可知”,主体之“心”提供“能知”,亦即心都是物的心(能知),物都是心中的物(所知),心物一元,“知”是主、客体作为分化物属性耦合的结果。当然,这是从横向上来说的。从纵向上来说,“心”(即主体的精神存在,包括“能知”和主客体耦合后的“所知”)是感知主体的感应属性,“物”是感知主体本身,同样是心物一元,任何“在”都是包含了“知”的“在”,即任何“物”都是包含了“心”的物。也就是说,无论横向纵向,在统一的衍存律下都是心物一元。当然,佛学并无本体论,自然不是万物一系、递弱代偿的存在论体系,也就说不清心与物、知与在的纵向衍存关系、横向依存关系,因缘和合虽然暗含了纵向的“业力因果”及横向“缘份”依存,但并没有真正把因和缘的关系理清楚,也没有到达西方哲学认识论的高度,没能说明“知”的先验规定性及其发生学原理,只是表达了一切“知”或“在”作为相对存在的条件性(因、缘都是条件)和临时性。
本段指出“对象”仅仅是主客体属性耦合的“依据”和“媒介”,是因为最后衍的人类感知中的直观“对象”,通常只是现象而非本质;或者说,“对象”作为充足理由律下的依存之“因”,永远都不充足。因为随着纵向物演下主体存在度的下倾,对象性相应发生变化,“对象”会有更本质的信息呈现。如采猎文明阶段,女人们只要能感知野果的色香味即可以满足其依存实现,而现在人类必须要懂得水果的栽培技术、营养成分才能种植、销售,达成社会分工下的依存实现。具体而言,草莓与古人建立依存关系的“根据”是其色香味,但草莓真正满足人体需要的是其提供的多糖和双糖,所以草莓的色香味只是“向导性联带媒介”,亦即下一章所说的“条件诱导属性”。也就是说,随着人类存在度的降低,信息量随着代偿度的增加而增加,对草莓的认知从色香味扩展到其分子构成,即人与草莓的对象性不再仅仅是色香味的呈现,而是达到了更深在的分子层面的了解和其在整个植物中蔷薇科、草莓属的草本位置。所以,草莓与人类建立依存关系的“因”或“根据”是不断前移的,其满足代偿的充足理由律永远都不充足。因为人类无法预知当下对象在未来存在度下倾以后的对象性信息呈现,所以人类永远无法消除对于对象认知的武断性和不确定性。维特根斯坦晚年对“确定性”问题与“生活形式”之间关系的探讨,就是隐约觉察到了随着主体存在度的变化而呈现出的主客体对象性的变化。
(3)“对象”的形成过程需要主体的感应属性与客体可感属性相耦合,即“对”成“象”,即主体通过自身的“能知”抽取客体的“可知”而现象(或抽象)为“对象”。由此可知:
a、狭义的“抽象”通常指理性对感性信息的处理,而广义的“抽象”与“属性耦合”同义,包括感应(虽然此阶段有抽取物性,却无以成象)、感性、知性、理性全过程。可复习第七十八章“感应作用的模拟原理”中的“模拟”或“虚拟”。“模拟”“虚拟”、“抽象”、“耦合”在表述感应过程时是一回事;还可以复习第七十三章第二段、第五十一章、第八十九章等相关章节的相关段落,加深理解。
b、电脑的底层逻辑是只有0和1的二进位制逻辑。但仅凭这两个数字可以缔造任何图像,所以电脑成象之前有一系列的逻辑处理过程的。人的感性也一样,五官建立的世界表象只是一系列信息刺激要素进入大脑,被显意识之下的潜意识加以整理而形成的。所以,感性背后也有逻辑,我们把它叫感性逻辑。继续往前追溯到电磁感应,也有最简单的理化感应逻辑。这样,“逻辑”就不是仅仅存在于理性阶段的狭义逻辑了,而是囊括了理化感应、感性、知性、理性的“广义逻辑”。“广义逻辑”概念的推出第一次说清了整个逻辑的发生发展脉络,即理性是从感应、感性、知性一步步分化扩展而来的,或者说我们的精神即“显意识”是从“无意识”、“潜意识”一步步分化扩展而来的。
也就是说,对“对象”的认知有一个从“现象”到“物象”再到终极表象的感应属性增益过程。如原子中的质子和电子互为对象、互为依存条件,但此时完全没有“成象”的必要,毕竟,“物象”的显现要到视觉出现以后了。换言之,从本原存在开始分化,分化物之间有了耦合的需要,就有了彼此依存、彼此互为对象的需要,对象也有一个从无需成象到成象的层级化过程。后衍主体随着感应属性的不断增益,其对象体系也是不断拓展的。当主体出现视觉时,对象才成为“物象”,如我们具体以一张桌子为对象时,通过触摸感知其质感或材质、通过听觉感知敲击其发出的声音、通过视觉感知其颜色和形状等等,所有感觉的“现象”集合才构成我们对于桌子这个“对象”的认知,包括视觉上的“物象”认知。对于不同专业的人而言,研究的对象不同,则感受到的世界表象亦不同,学物理的认知中只有质子、电子乃至基本粒子等物理现象的世界,学生物的只有相对完整的生物世界,只有学哲学的以整个存在为对象,拥有整个世界的终极表象。所以,叔本华说“世界是我的表象”。不同的衍存位相下,主体能感知的对象就是主体的依存条件,层级化的依存条件构成了层级化的对象体系,对象是依存的依据。这个对象体系的层级化膨胀过程也是后衍主体的感应属性不断增益的代偿进程,亦即物演的进程。
c、可见,“对象”后面必有作为本原存在分化物的客体,即“物自体”,是物质性的存在;但此物自体一旦被感知为“对象”就不再是本原意义上的、完整无遗的物自体了。所以,“彼岸”的概念成立,但它成立在“对象”和物自体的关联关系上,即物自体为“对象”或“现象之知”提供了半壁江山;而不是成立在既往哲学的横向感知中认为主客体二元无可沟通的对立关系上——即既往哲学的“不可知论”中;更不是成立在“本质远隔”的意义上,因为本质与现象归根到底是一回事,简言之:本质只是现象逻辑整顿后的结果(详细解读见第八十八章)。这正如属性和本性是一回事(可以复习第四十四章)。
(4)总之,对象就是被主观感知属性加以耦合或覆盖的非客观现象态存在,或者说,是客体的此岸失真呈现(概念注释的表述)。虽然我们无从感知客体的本真,但对象成为了我们和客体依存的唯一的纽带。我们复习第七十八章可知客体与对象的差别包括三方面:1、客体全部属性与其可感属性的差;2、客体的非属性基干;3、客体可感属性遭到主体感性属性的叠加变态。
(5)我们感知到的世界表象并不是客观的世界本身,这种必须变态的感知是基于简约原理下的代偿规定性,即我们自身实现求存的必须。如果原样感知,我们就需要处理大量与求存无关或与重要程度不成比例的信息,浪费能量,被自然选择淘汰。代偿增加意味着存在度的降低,代偿的效率最大化就是存在度遗失的最小化,就是对存在度的维护,即对存在的维护。这才是求存的真正内涵。因此,对象之所以如是显现,主客体之间的对象性之所以如此表达,就是因为这后面有统一的递弱代偿衍存律下的自然体系,统一遵循代偿的简约原理。这个自然体系就是以本原存在为始而不断分化,最后孕育出(即分化出)人类的结构化体系或物质衍存序列。万物都是这个序列中有条件的依存者,同时也结构化为最后衍的人类依存需要的条件系统,即人类以所有前衍存在为依存条件。关于条件,还可以复习第五十章和第七十三章加深理解。
于是,我们就需要进一步解读“条件”这个概念。
注:在全新的精神哲学体系下,从本章开始系统解读精神哲学中的一些重要概念。虽然这些概念在此前章节中也有所涉猎,但都是浅层的论述。而随后的章节会作出更全面和详细的解读。
本章解读“对象”。而人类的对象系统即人类的世界体系,也是人类依存的条件体系,所以下一章顺势解读“条件”。
附:本章重要概念:
一、对象
(概念注释):被主观感知属性加以耦合或覆盖的非客观现象态存在,或者说,是客体的此岸失真呈现。
(第八十五章):是被主体的感应性或感知性简约化了的虚拟客体,是客体的可感属性的变态集合,也是客体被引出到主体中或主体被引入到客体中的仅有依据。
二、客体
(概念注释)未被主观感知属性加以耦合或覆盖的假设客观存在,或者说,是对象的彼岸本真自在。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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