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章 精神全体
有关“精神哲学”的探讨至此似乎可以宣告完成了,因为精神无非是“感”与“应”之物性的张扬,亦即无非是“逻辑序列”与“意志序列”之代偿的总和。(1)
然而,这只是就“纯粹精神”的范畴而言。问题在于,精神存在原本不过是其载体衍存的代偿质态,也就是说,它不可能以“纯粹精神”的样态存在。(2)
再者,精神的分化和结构化过程说到底是物质的分化和结构化过程的继续,正是由于非精神或前精神的物质分化,才形成了令精神现象得以发扬光大的精神载体。反过来看,则精神演化不外是物质演化或载体演化的代偿属性之一,精神感应之于人,一如电磁感应之于亚原子粒子,它们的虚存质态终究不过是实现宇宙实存演历的自然递弱代偿方式或自然递残依存手段而已。(3)
因此,可以断言,倘若物质的分化构合并不造成分化物自身存在效价之递减,或者,倘若存在效价之递减并不造成弱化物的残化依存,则“精神实体”(笛卡尔语)将永无生发之源和高昂之姿。(4)
一言以蔽之,“感应物性的张扬”或“逻辑与意志的总和”尚不是真正完整的“精神全体”,因为“精神实体”或“精神本体”实在只能算是一个派生体或寄生体。换言之,“精神全体”必须把精神载体也加入其中,才真正成全了“精神存在之全体”。【基于此,则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之命题中的“在”,当然只能是“精神存在之全体”的“在”,而不能是“精神实体”或“精神本体”的“在”。】(5)
这就决定了精神代偿的前提和后果,即精神存在以载体衍存为前提;继而精神分化又以载体分化为后果。【严格说来,这种“前提”与“后果”的表述方式仅属于逻辑演绎的因果排序,它其实不足以道出精神与载体的自然元一质地,就“一元存在”而言,很难说何者为“因”,何者为“果”。我之所以仍然沿用这种说法,乃是为了便于读者建立起研读后文所必不可少的介导性概念。】(6)
也就是说,精神代偿的极端扩容和内在分化,必须或者必然要配署以精神载体的相应分化及其结构整合。(7)
注释:
(1)卷二的“精神哲学”到此就可以完结了,因为“精神”就是感应属性,而卷二以一百零四章为分水岭,之前的章节侧重讲“感”(即“逻辑序列”),之后的章节侧重讲“应”(即“意志序列”),二者同源同构,共同演绎为“精神存在”。
(2)纯粹的感应属性即“纯粹精神”(即通俗所说的所谓灵魂),而感应属性必须有所属,即必须依附于其载体而存在,比如对于一个人而言,没有肉体(即精神载体)就没有灵魂(即精神),作为感应属性的精神存在,是不可能单独存在的:具体而言,理性源于高级神经系统,知性源于低级神经系统,感性源于植物神经系统。
(3)故,纯粹的精神存在就是理化感应属性代偿一步步增益至理性自觉阶段的产物,正是有了理性自觉或自我意识,“纯粹精神”得以成为考察的对象,由此凸显为单独的存在,逻辑反思才得以展开,精神哲学才得以确立。
既往精神哲学上的精神存在作为感应属性通常指“能知”加“所知”,而“能知”决定“所知”,“能知”是“所知”的根本,所以“能知”就是“精神本体”或“纯粹精神”,但“能知”在事实上是不能单独存在,它必须通过精神载体的活动,必须变成“所知”才得以彰显,而精神载体的结构基础就是“能知”得以存在的基础,如前述感性、知性、理性的发生发展就是整个神经系统发生发展的过程。
哪怕在“感”、“应”越来越分离的晚级人类社会,作为“感”的思想可以由文字承载,但思想的传承也必须通过人的学习和继承才有意义,才能实现其价值和功用,完成其载体(包括人类自身与人类创造的一切人造物)的纵向衍存或横向依存。而且,文字、工具乃至一切人造物,都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阶段的社会实体结构的一部分。所以,作为“感”的思想仍然不能单独存在,必需通过文字承载、学习传承和乃至物化以实现为智质性状,才能完成其有效代偿。
所以,虚体感应属性的代偿进程依附于其载体的实体结构代偿进程——即整个物演的代偿进程或整个存在的分化衍存进程;也就是说,精神存在只是物存质态在感应属性这个角度的表达。所以,精神存在作为虚体感应属性只是精神载体完成自我依存的代偿手段,只不过这种代偿方式从理化感应逐步分化或结构化为越来越复杂的逻辑(即“感”)序列及意志序列(即“应”)的代偿。
(4)显然,感应属性的分化或结构化与其载体的分化或结构化只是同一衍存序列下的局部视角和整体视角。没有实体(即实体结构)的分化或结构化,就没有最终的精神存在的显现。所以,人性是物性的绽放,因为人只是感应属性显化为精神的后衍之“物”,而“物”只是因为存在度高、代偿度低导致感应属性隐而不显的前衍之“物”。
(5)总之,精神存在(即感应属性代偿或逻辑意志代偿)只是我们在有了理性自觉以后可以单独把感应属性视为对象来处理的一种逻辑反思的代偿方式(也属于感应属性代偿,只不过是代偿度最高的后衍代偿方式),精神存在本身并不是“精神全体”,“精神全体”必须涵盖精神自身的载体,否则自身就不可能存在。
所以,笛卡尔说“我思故我在”的时候,没有意识到“思”与“思”之载体不可分离的关系,故其本意表达的是“因为我思,所以我的思想在”,这里的“在”是指“精神本体”或“纯粹精神”;但在本书的存在论模型下,基于“精神存在”的新内涵,或者说基于“精神全体”才是“精神存在”的完整表达,“我思故我在”中的“我在”作为“精神存在”只能是包括了精神载体的“精神存在之全体”的“在”,即“精神全体”。
换句话说,正如第六十四章中指出的那样,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中暗含着一个笛卡尔没有意识到非逻辑的武断即“我思”(即旧内涵下的“精神存在”,即“精神本体”或“能知”)作为“知”本身也是一种“在”。简言之,哪怕我没有理性的自觉,哪怕我是猴子,当我思考的时候,我的精神存在就已经在那儿了。当我是更前衍的低等动物乃至无机物的时候也一样,虽然那时候的感应属性不能称之为“思”或“知”,但本质上是一回事。也就是说,精神存在作为虚体感应属性代偿,无论是“思”或“知”或理化感应属性,都与其载体不可分割,共同属于同一“元在”。理由如前,不再赘述。故,“知者”就是“在者”,感应属性存在和结构属性存在同一于其所属的“元在”,这个同一的“元在”就是特定的存在度、特定的本性存在。
所以,在递弱代偿的模型下,因为精神存在和精神载体是不可分割的元一存在,于是,我们可以把“精神存在”的概念升级为“精神全体”以区别该模型下“精神存在”的内涵与既往“精神存在”旧内涵的不同。
(6)由此可知,精神载体是精神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精神的分化衍存也是其载体衍存分化的结果。当然,更严格地说,二者是一回事,因为精神存在及其载体是不可分的一元存在。但是,随着存在度的递弱、代偿度的增加,最后衍的人类的虚体感应属性代偿在存在阈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以致于借助精神可以重塑精神载体自身(即通过创造工具等人造物,延伸人体功能、重塑社会实体,这部分详细解读见卷三),这时候用这种“前提”与“后果”的因果关系表述,更便于读者的理解二者之间的联系,因为在“感”与“应”越来越分离的最后衍的人类社会状态下,二者同一性的理解会更难一些,但从整体上来看,作者要表达的根本意思还是二者不可单独存在的一元性。
也就是说,因为精神存在和精神载体是元一的存在,所以精神分化与精神载体的分化也必然是同一的,二者共同表达为自然分化的衍存进程。只是在“感”、“应”越来越分离的后衍阶段,理性自觉使得精神仿佛成了独立的存在。事实上,无论在作为无机存在的前衍阶段还是生物社会的后衍阶段,感应属性的分化(或精神分化)与其载体的分化都是同步的。即使在最后衍的人类社会的文明阶段,二者的同一性仍然表达:一方面,智质分化重塑智质载体;另一方面,智质载体作为人类社会的实体结构也是智质分化的基础,因为学校、科研部门,也是社会实体机构的一部分。
(7)总之,精神代偿的增益或分化进程与精神载体的结构化或分化进程同一。
注:本章总括说明“精神存在”的完整内容是精神本体(或精神实体或纯粹精神)加精神载体,并称之为“精神全体”。精神本体内在的扩容分化进程与精神载体外在的分化和结构化进程同一。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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