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章 社会学史及此前社会学的局限

十九世纪中叶,“社会学”(sociology)一词被孔德第一次作为一个可与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相提并论的学科概念提出。仅从这个排列顺序上,我们就可以明白孔德的开创性初衷:即在他看来,社会存在同样是一种自然实存和实证对象;而且,在这个与人类的认识进程相一致的顺序中,可能存在着某种由简单到复杂的发生学联系。(1)

即纵是对于这样一个浅显的看法,当初亦不能为学界所接受,故而争议鹊起,多亏斯宾塞坚守不退,并在sociology的名下大做文章,才使这一“客体性称谓”得以沿用下来。【然而,无论是孔德抑或斯宾塞,他们实际上仍然被阻挡在“人类-社会”这条陈旧的观念防线面前,其艰难的努力至多不过是企图借助于人的生物性来诠释“人性”,而后再用某种人性化了的兽性来诠释“社会”,社会达尔文主义就是此种努力的产物。到头来,我们所看到的依然是那个以人为介质的“人类-社会”的古老模式,而为孔德所首倡的“物理存在-化学存在-生物存在-社会存在”的社会学架构终于照例被人的自大和自蔽浪潮淹没得无影无踪。】(2)

可见,在此之前,甚至直至今天,社会存在其实历来未被当作一种自然存在加以对待,尽管早在文明化以前,人类就始终关注着这个以自身为载体却又反过来桎梏着自身的自存境遇──但是无一例外地都把社会当作“人的产物”加以对待(此处的“产物”一词通常只具有“产影”或“伴影”的含义,即仅限于指谓“人的关系之总和”而已,所以人们迄今仍未觉悟“社会”也是一种“物”,而且是指与“花岗岩”或“金钱豹”等实体物态没有本质区别的那种“物”)。【首先,这里存在着一个可以谅解的自然障眼法:人的社会存在的确是人的行为产物(或人的行为关系),因为人的存在早在人的前体物种之中就已转化为自为的存在──即“通过某种作为或行为达成对自身存在的自我负责”之谓。显然,问题不在于人的行为产生了什么,而在于自然的自为属性怎样规定了人的存在人的行为,以及,由于此种规定必然使处于不同自为阶段的自为者升华到何种代偿境界之中。其次,这里还存在着一个亦可谅解的人为障眼法:在一般语义上,“”被泛指为存在于人的精神范畴以外的东西,而“社会”实在像是人的意识主导的交往关系,怎样看它也不似一个自然实物,殊不知意识或精神本身就是一种物的属性,而任何后衍物其实都是某种前体存在物的属性集合前体存在物的属性代偿且借此罗致前体存在物于自身之中。】(3)

结果造成人类思想史上一系列无休无止的困惑和烦恼。【孔子最早呼号“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可是在这条“社会公道”上奔走的“活物”们却恰恰是一群十分缺乏公心的宵小之徒,况且孔子本人所谓的“公”绝不是“公平的公”,而是由君臣等级和礼义伦序所建构的“不平的公”;柏拉图以远比后来的乌托邦主义者诚实的方式表达出“社会理想”的心理暗流:每一个社会成员其实都首先关注着如何使自身获得更优越的社会定位和社会承认,乌托邦之所以注定会流于空想,乃是由于它的反结构意念一开始就不符合人与物共通的自然本性,不过,柏拉图的“理想国”实在只能算是一个出自于贵族立场且充斥着个性偏见的纯粹的杜撰,他那“哲学王”的美梦非但未能自我实现,还最终在身为罗马皇帝的斯多葛主义哲学家马尔库斯·奥勒留那里,以内忧外患、国无宁日的悲凉结局而宣告彻底破灭;于是,卢梭不能不发出如此慨叹:“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由此出发,卢梭引出了“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闳论,然而,即使我们不必过于看重罗素那句苛刻的评语:“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见其《西方哲学史》卷三第十九章),至少可以认定,卢梭的社会学说实在既没有解决上述嘉言警句所提出的哲学问题,也未能为处于如此生存困境中的人类指出真正管用的实践方略;实际上,这种对自己之所谈从根本上毫无所知社会盲目状况可以囊括此前的所有思想家,无论是康德的“实践理性”、黑格尔的“法哲学”、孔德的“实证社会学”、抑或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概莫能外,即便是当今的专业社会学者,如果他着实想要究诘社会的本原,仍然不免立刻生出这样的疑问:“社会怎么可能呢?”(格奥尔格·齐美尔语)──换一个问法:一个个活生生的万物之灵,何以竟会在不知不觉之间就将自身完全置于无影无形的社会刀俎之下呢?】(4)

注释:

(1)天文-物理-化学-生物-社会,是人类认知世界的顺序,反映了知识分化的过程及其外部表征。孔德把“社会学”作为和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并列的概念提出,就等于把社会存在视为和天文存在、物理存在、化学存在、生物存在一样的自然存在。段末的“发生学联系”是指前面几门学科研究的中心内容及顺序实质上就是物质演化发生的顺序。这符合卷二的论述。实际上,精神虚存的分化进程就是物演实存进程在更高精神代偿层级上的虚化重演。当然,重演的是递弱代偿不变的自然律,但不同的代偿层级是不同质态存在的表达

类似的表达第五十八章就已经出现:存在自失于观念中的“存在”,使存在本身在另一个层位上变态重演着它的丰化过程,就像存在曾经自失于非观念的各个层位上变态重演着它的丰化过程一样。

具体到晚级人类社会阶段对于社会学的理解就是:人类的虚体精神代偿在更后衍的层级上重演着自然存在的实体代偿进程。在实体结构的代偿进程中,粒子进化、原子进化、分子进化、生物进化、社会进化依次发生对应着天体存在、物理存在、化学存在、生物存在的依次发生;而人类的虚体精神代偿也是依次产生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社会学。孔德直觉到了人类的虚体精神代偿(即认知,即感应属性)的纵向衍存序列,却没有意识到与之对应的纵向衍存的自然发生序列。

(2)囿于当时的信息量,或孔德和斯宾塞本身的视角有限,孔德和斯宾塞(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的努力只导出了局限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物理存在-化学存在-生物存在-社会存在”的自然社会通论未能成功建构。

(3)由卷一可知,在物演进程中,万物一系,任何“物”(包括“人”)没有材质的不同,只有结构的不同,即任何相对存在都是一个结构——由结构组分的感应属性耦合而成的结构,如质子、电子相互作用构成原子,原子间相互作用形成化合键构成分子,如人体各器官相互作用构成人体,人类个体相互作用构成社会——且后衍结构本身包含了前衍结构。所以,人类社会和花岗岩、猎豹一样都是自然界的自然分化物。卷一第五十三章结构自繁律更是清楚地表述为:“存在”表现为结构存在,“物性”表现为物性相关。我们可以公式化为:花岗岩=分子+该分子属性决定的分子间的构合方式 ;猎豹=细胞+该细胞属性决定的细胞间的构合方式 ;人类社会=人+人的属性决定的人之间的构合方式。也就是说,社会就是生物的属性集合和结构代偿产物。所以,人在社会之中,其精神及其精神支配下的行为不仅是个人意志、更是社会意志的表达,不是个人的发展创造了社会,而是个人顺应着社会的发展。

(4)社会学或社会哲学是指导人类社会的底层逻辑,所以,不正确的社会学或社会哲学必然给人类的求存带来灾难。哪怕当时正确的有利于求存的社会学或社会哲学,如果不随着生存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也会因为不再正确而带给人类祸殃。通过卷二对“知”的反思,我们知道任何理论的正确都是有时效性的,所以,任何理论都是人类特定生存形势下代偿的需要,生存形势的变化需要求存文化的同步变化,任何僵化教条的认知都会导致灾难。这里的正确是指逻辑上能达成三洽,从而与自然哲学下表达的自然意志一致。

因为社会化进程就是物演的结构化进程,即建构社会结构的过程,而随着人类精神代偿的比例越来越重,社会建构的自发实现越来越不容易,必须要通过越来越多的人类理性的参与和自为方式才能实现。所以,从老子、孔子、商鞅、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开始,人类的社会建构就已经呈现为理性设计在先的模式。因为社会是建构进程,所以任何解构文化一开始就不符合人与物共同的自然本性(即存在度递弱以及由此展现出的结构化),而解构文化因为缺乏建构功能也很难成为主流文化,如老庄的学说、佛学和犬儒主义等,这也是王东岳先生反复强调其学说并非保守和反动,而是说明了为什么你想反动都没法反动的原因。面对既往单一的进步论,质疑和证明其最终无效于求存才更是一种创新。

既往的社会哲学或社会学,始终不曾弄清社会发生学原理,这必然导致所有人文问题认知上的浅薄与狭隘,这也是既往的社会理想建构最终导致祸殃的根本原因。任何社会理想的建构一旦无法与特定社会的存在形势适配(即不能与自然意志趋同),往往导致灾难性的结果:如孔孟的思想发生之初是当时社会环境的需要,但在文化遮蔽的环境下,导出后续的千年集权专制,以致于面对西方文明时,明显的代偿不足使得中国差点灭亡;如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天国”理想,在发生之时一定是为能统一当时的民众思想而服务的,但时移世易,也必然引出教权罪恶;如卢梭的“普遍意志”与“必要制裁”,引出雅各宾党和罗伯斯庇尔的断头台恐怖;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尼采的超人论也被希特勒拿来成为纳粹主义的理论基础;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有关共产主义社会的细节讨论,更是导致波尔布特把柬埔寨本民族残灭了1/3约二百万人口……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弄清社会的发生学原理,弄懂自然意志(即自然律),才能建构正确的基础理论辅助人类求存。

当然,额外补充一句,所谓解构文化、建构文化的提法都是相对的。如中国儒家文化相对于西方文化是保守的、解构的。而相对于本土的道家文化、佛家文化无疑是建构性的。也就是说,解构是相对于建构的辩证表述,其本质仍然是分化或更高层级结构化的表达,正如“丑”是“美”的另类表达,本质上都是意志落虚的产物。

注:本章从社会学概念的由来阐明社会学发展中的局限问题。孔德或斯宾塞有所突破但突破有限,形成了社会达尔文主义,至今已显露出其诸多问题。其他既往的哲学家或中外思想家也都没能弄清社会的渊源,从而也未曾解决过这方面的问题。故本章最后一句话追问社会发生学原理,承上启下,导出下一章。

附:本章重要概念:

一、“结构耦合”(概念注释)

结构耦合:任何自然结构的发生,必须借重其结构组分的代偿属性(包括感应属性、能动属性等)之耦联作用方可达成,是谓“结构耦合”。(参考“感应属性耦合”与“生存性状耦合”等词条。)

附:

感应属性耦合:主体与客体双方各自具备的代偿感应属性,可分别称为“主体感应属性”与“客体可感属性”,这种对应性感应属性的匹配交融,即达成“认识”或“认知”,由以建立一切分化物之间的识辨反应和依存关系,是谓“感应属性耦合”。譬如,电子只能以其负电荷去感应质子的正电荷(借以形成氢原子结构),而不能凭空感知对方,也不能感知对方电荷属性以外的其他属性。这是理解和澄清哲学“认识论”所有疑窦的基础,也是一切“认知”(不同物类或物种的不同识辨系统)均不可能达成“真知”的原因,甚至由于认识发展过程就是主体感应属性趋于增大的同一过程及其产物,因而一切感应主体或感应者(包括人类)的感应结果或曰“知识系统”,必将朝着日益背离客体本真的方向运行,是为“感知含真量递减倾向”。

生存性状耦合:生存性状(包括体质性状和智质性状)的异质分化使其必须建立残体互补的耦联关系,同类生物个员之间才能达成生机重组的社会代偿,此之谓“生存性状耦合”。这是贯通整个生物社会和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质态。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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