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章 人类社会是个体属性联构之属境或物演结构化末端之存境
很明显,上述问题的根源性解答不可能含蕴于人的后向衍存机制之中,而是必定潜藏在人之所以成为人,甚至生物之所以成为生物的自然物演机制之中。这就好比你要弄清分子化合的道理,你总不能沉溺于分子自身或分子后衍的物质形态里面,而是必须着力研究分子的前向物态譬如原子的构成原理,才是唯一可行的出路。(1)
换言之,以生物为其基本构成要素的社会实体,必是一种对生物存在予以代偿的上位递演产物。只要我们首先澄清了生命物质的存在性质,社会之本质自会水落石出。【而要澄清生命物质的存在性质,你又必须首先探询整个存在的衍存原理,因此,读者万不可越过卷一,急切地直登本卷所开启的社会殿堂,须知任何学问均有一个明示的或默认的哲学理念在先,一切学术成败及其思想价值其实正取决于这个哲学理念的定位与标高──此所以可将卷一视为全书的“总论”,而将卷二有关精神存在的讨论和卷三有关社会存在的讨论统统视为卷一义旨的展开。】(2)
反过来看,只有通过对任一物相(处于特定衍存位相上的物)之代偿层次予以回溯性透视,你才能明鉴该下位物类的存在状态或存在质态。也就是说,代偿层次所表达的正是被代偿层次的存在性的全面焕发。【具体到社会存在上来,即是说,社会现象正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的自然衍存质态本身,亦即社会性正是生物性的组成部分,就像分子存态的达成正是基于原子本身的固有物性或固有属性一样。而且,只有通过社会这面透镜,你才能更清晰地窥见生物性以及人性的全貌,一如通过研究分子化合关系,你才能更深刻地获悉有关原子的物理性质一样。】(3)
说到底,所谓物演层位的代偿跃迁及其逐级派生的上位层次,其实就是任一实体存在因其存在本身所引发的、且因其存在效价之衰变所不得不直面的日益麻烦的出世自况或出世境况,简称“存境”。换言之,任何一种存在实体,对于它的后衍性存在者来说都只是一个隔膜的存在物,而对于它的前位性存在者来说却像是一个纯属自身作为(即“自为”)的主观氛围或自身活动的时空环境,是谓“存境”。【譬如,原子处于分子“存境”中、或人处于社会“存境”中皆然──即在分子“看”来,原子实实在在是一种存在物,可在原子“看”来,分子只不过是它表现自身固有属性的自建舞台和运动场所而已──人类就是抱着这样一种褊狭的眼光看待自己的社会存在的。】(4)
可见,存境就是存在物本身,或者说就是新一层存在实体代偿性衍生和结构化凝聚的温床。它之呈现为以“境”代“物”的前瞻性样态,一方面是出于由存在性所导演的万物一系的自然规定,另一方面是由于代偿衍存的进程总得借助于各层存在变体的自发属性方能实现。因此,所谓“存境”其实就是任一物相之自身属性的前瞻性集合与盲存式编织,亦即是任一物类之自身属性的外延性表达与元在式兑现,故亦可称作“属境”。【注意:“存境”或“属境”与“环境”是全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由本物自有属性所开创的主观派生境遇(如人类面临的“社会存在”),后者是指由他物原有属性所形成的客观派生境遇(如人类面临的“自然存在”)。(我在后面的文字中有时也将“物体”称作“主体”,同样是基于它们都有自为属性这一事实,其实任何属性都是出于自为的需要,或者说都是出于以自为方式进行自然代偿的规定,故任何作为属性载体的存在物都是潜在的(或不自觉的)主体,更详细的义理请参阅卷二第八十七章。)】(5)
于是,可以这样说:所谓“属境”或“存境”,系指一切集自为主观性和盲存客观性于一体的前位主体之“(自为性)属性境况”(指“自性状态”或“属性实现”)及其由此开创的“(自在性)存在境界”(指“衍存层次”或“结构实现”)。也就是说,任何既成的自然实体或自然结构,原本一概需要经历一个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演化形成过程,即它必须通过前位物相的主观性──或曰“物性”亦即“物之属性”,来达成后续存在的客观性——或曰“物态”亦即“物之结构”。进一步讲,任何主观性(即“自为性”、“主动性”或“机能”、“属性”)其实都不过是自然客观性的阶段性代偿形态及其阶段性现象形态,而任何客观性(即“自在性”、“盲存性”或“实体”、“结构”)都必须借助各级存在物的主观属性或自身物性来实现。因此,即使存在着某种自在性趋于递减而自为性代偿递增的主观化倾向或主观能动性的扩张动势,这个动势本身也仍然是一个自然的、自在的、或曰“本质上属于盲存的”进程,亦即恰恰是一个依据自在物的自为意志为转移或自为物的自在本性为指归的客观进程。一切生物乃至人类的社会存在就是这一自然机制的继续贯彻。【我在卷二中对精神现象的论述即可视为对上述“物性”之一种──指“物的感应属性”──的具体剖析。或者可以这样看待:在本书第二卷中,我曾以感应属性为范例阐释了自然属性代偿序列的主观内涵态;而在此第三卷中,我将以社会实存为范例来阐释自然结构代偿序列的客观外延态(请参阅卷一第二十章的文字和图示)。在此处之表述中,“主观”与“客观”二词尽可任意置换,其语义仍将自洽,道理如上。】(6)
由此不难看出,社会存在的根据一定潜藏在它的前体物相──即生物存在──的物性(或属性)之中,因为,所谓“社会”无非是对生物(包括人类)自身之“存境”或“属境”的笼统表述。(7)
而且,在生物乃至人类的“存境”之中,一定有一个可从其前人类以至前生物之物相──亦即前体物演之层层存境──中继承而来的代偿素质或代偿惯力可循或可查。(8)
注释:
(1)卷一第二十章曾明确指出我们作为后衍存在追问事物本质规定性的方法——“若欲了然任何事物的本质规定性,都不可忘记这样一个关键:它正绽放于下位存在或前体存在的失稳因素之中。而对于上位存在或本体存在来说,这个有关自身本质规定的关键位点恰恰处于被完全遮蔽的状态”——换句话说,横向视角下的主体因为自身的盲存状态,因为简约原理下的感知规定性(即武断),注定难以自知,这也是人类一直没法说清自身的精神存在以及社会结构何以存在的根本原因;唯有通过纵向视角的追本溯源,才能说清精神与社会的发生学原理,从而彻底说清精神与社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所以,社会哲学对社会的解读首先要追溯到作为自身前体存在的生物社会上去,因为人类社会正是从生物社会增长出来的。
当然,切近的追溯是作为前体的生物社会,下一章第一百二十五章则追溯到原点则是奇点这个存在的起点,但任何问题都有一个值得探讨的范围,所以第一百二十六章从生命开始探讨,以此为社会的原点。正如精神的源头也是存在的源头,但精神探讨的重点还是后续的感性、知性、理性和意向、志向。同理,结构的源头也是存在的源头,但社会探讨的重点还是生物阶段下的社会代偿规律。
(2)也就说是说,要说明人类社会或生物社会,首先要说明生命是怎样一种存在,而要说明生命是怎样一种存在,就必须说清万物纵向的衍存原理,以此弄清生命发生发展的机制。所以,卷一的递弱代偿存在论模型是卷二、卷三的基础。卷一以整个存在为对象的、囊括了137亿年时空尺度的视野决定了卷二、卷三的定位与标高,这也是其他既往精神哲学、社会哲学包括社会学不能企及的所在。所以,全书三卷是有机的整体,社会之花的绽放从根上可追溯到整个物演的开端。当然,具体的展开是从单细胞生物开始的,这是具体问题具体讨论的起点。
(3)反之,也只有从当下后衍存在者的衍存层级予以回溯性透视,你才能透彻理解前衍存在的存在质态,因为后衍存态正是针对前衍存在之缺陷的代偿结果,同时表达着前衍存在的存在性或属性特质。如人类社会是对个体越来越难以独存的代偿结果,而不同个体的分化属性正表达着其不同的社会定位、社会关系或社会性:思想家以其脑力强悍的分化属性残化为社会的大脑功能,运动员以其体力强悍的分化属性残化为社会的竞技功能,歌唱家以其歌声强悍的分化属性残化为社会的歌喉……动物社会也一样,如蜜蜂社会中蜂王、工蜂、雄蜂各以其不同的分化属性实现其在蜜蜂社会中的位置和社会性:蜂王以其庞大的体型和强大的繁殖功能成为蜜蜂社会的蜂王;工蜂的体质最适宜采蜜劳作,天然备着花粉刷、花粉囊;雄蜂的生理构造简直就是一具能飞善舞的雄性生殖器,专为与蜂王交配而生……这与氢原子、氧原子依据各自的属性化合成水是一样的道理。总之,递弱代偿之存在性决定了万物之物性,也包括人性与人类社会的存在性(简称社会性)。人性的流淌展现为人类社会的文明质态,故,社会性是人性的集中彰显和表达;不同的社会性源于不同生存结构下的人性差异。所以,社会性是人性的透视镜,一如分子的化合关系是原子物性的透视镜。
(4)说到底,衍存结构自繁律(见卷一第五十三章)下,物演进程就是一个存在度递弱导致的代偿结构层层叠加的、越来越复杂的衍存进程:基本粒子结构叠加成原子结构;原子结构叠加成分子结构;分子结构叠加从无机分子到有机小分子,从有机小分子到有机大分子,再到单细胞生物、多细胞生物乃至人类及其社会。当然,其中每一次后衍存在的叠加完成都必须依赖前衍存在作为主体的自为属性(包括感应属性和能动属性等),如水分子的达成依赖氢原子和氧原子各自不同数量的质子与电子之间的电磁感应,生物或人类社会的达成依赖生物之间或人与人之间通过自为属性达成的协作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任一层级的存在,对于它的后衍层级而言显得隔膜——如在多细胞生物眼中单细胞生物是另类,对于它的前衍层级而言就是其自为的场所——如原子在分子的大环境中得以存在、如细胞在生物的体内环境中生存,人类也一样,每个人都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得以存在;这个使得前衍存在得以存在的后衍代偿存在即“存境”。
(5)可见,任一衍存位相上或结构层级上的特定存在都是特定的“存境”。当然,“存境”作为具体的结构存在必然由前衍的不同层级的存在层层叠加而成,即自身属性的前瞻性集合(指整体内部各组分之间的整体性集合)与盲存式编织(指整体内部各组分之间彼此协调的关系),亦即自身属性的外延性表达(指依存范围)与元在式兑现(指依存实现),故亦可称作“属境”。
这里的“存境”主要是站在特定存在度下存在者整体的角度来说的,表达存在者在衍存序列中作为客体的客观性,强调结构度的纵向动量关系。这里的“属境”是站在存在者内部各组分的角度来说的,表达着彼此通过感应属性、能动属性等达成的一体关系,即通过属性达成的依存结构。所以,“存境”和“属境”是对同一存在者的表达,只不过角度和侧重不同,前者偏纵向视角下存在者作为客体的存在,后者偏横向视角下存在者内部组分作为主体的存在,当然,任一存在既是主体也是客体(见第八十七章),二者没有区别,只是考察的角度不同而已。
另外需要明确一点,这里的“存境”或“属境”与“环境”是全然不同的概念。“存境”或“属境”都有自身直接参与其中,而“环境”没有自身的直接参与,而是由更前衍的存在构成的我们的更大范围的依存环境。如我们每个人缔造着的我们身处的社会环境,这是“存境”或“属境”;而自然环境是我们没有直接参与的更前衍或更远隔的前体存在或更底层的依存条件,是为“环境”。
(6)通过卷二的学习,我们知道,存在的弱化或分化达成分化体(或残化体)对其他残体的感应,“感”即认识论部分的意识,“应”即依存实现,即存在的满足,即结构的达成。任何结构都是属性联构体,或者说借由感应属性达成的归一联构。任何“实”体存在,哪怕它是最原始、最简单、最低级的结构形态(譬如由夸克、轻子和玻色子组成的亚核粒子结构或核子结构),亦须有“虚”体属性(譬如弱作用力、强作用力和电磁力等)作为其结构得以达成的介导(见《物演通论》第25章);而分子借由电磁感应和原子外壳层电子云能量达成化学键及其分子结构;人类社会借由残化(或分化)的个体的感知属性达成的社会结构。所以,把结构称为“属境”,其意在于表达出结构(“实体”或“自然存在”)与感应属性(“虚体”或“精神存在”)的一体关系,亦即“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精神存在”的一体关系,因为人类社会也是作为机体存在的每个个人靠各自的感知属性联构起来的属性联构体(或归一联构体),即属境。这也是卷二第一百二十章说“精神的分化代偿本身还需要全方位的自然实存结构造型予以代偿”的含义——即人类社会的智质分化和人类社会的结构分化是一体的——并由此导出第三卷。
当然,主体对于自身的结构属境的认知包括自身感应属性的认知都因为不解其纵向由来而处于遮蔽状态,即盲存状态。主体的自为性,无论是感应能力,还是自为创造的结构属境,都是物演规律下的客观存在,因为自身的遮蔽而往往被认为是主观存在。所以,所有主体本身都是衍存序列上的客体,是“存境”,是客观的衍存者;所有客体也是特定“属境”下的主体,世界呈现为主观的存在。也就是说,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都是视角差异下的相对概念,在递弱代偿存在论模型下,并无本质差异,都是递弱代偿存在性导出的代偿性存在概念。
(7)本章注释文稿后附有“属境”和“存境”概念,可帮助我们加深其整体的理解。总之,社会存在的存在性源于生物存在的存在性,正是生物之“属境”构成社会之“存境”。
(8)所以,对生物社会或人类社会的考察,必须层层追溯到更前衍存在的代偿素质或统一的代偿惯力。
注:本章通过上位(后衍)存在、下位(前衍)存在的纵向代偿关系引入“存境”和“属境”的概念,说明万物结构与属性的横向的一体关系和纵向上的叠加与派生(即分化与构合)关系。最后一句指出要说明生物乃至人类的“存境”,一定要纵向层层追溯前体存在之代偿素质,即继续追寻社会发生学原理,从而导出下一章。
附:本章重要概念:
一、“存境”和“属境”的概念
(概念注释)
属境:即“属性耦合结构的内部观照”或“属性载体盲存的自为场境”。说直白一些,就是只有借助主观属性才能达成客观结构,然后,就要看你是站在微观属性载体抑或是宏观结构实体的哪个角度和立场上予以审视了。之所以提出这个概念,其目的在于阐明这样一个重要论断:社会存在完全是一种自然存在,而不是人类缔造的超自然存在。尽管在人类看来,社会只不过是“人类关系的总和”或“人类行为的舞台”,但这恰好反映了人类视野的狭隘,犹如处于分子结构中的原子,以为分子并非客观存在,而只是自身电磁属性发挥作用的场域一样。其实,说到底,人与原子的区别,仅仅在于各自所处的物演衰变位相及其属性代偿增量之不同,也就是物演跃迁层级或自然衍存境遇之不同,仅此而已,故亦可谓之“存境”。
(第一百二十四章)
所谓物演层位的代偿跃迁及其逐级派生的上位层次,其实就是任一实体存在因其存在本身所引发的、且因其存在效价之衰变所不得不直面的日益麻烦的出世自况或出世境况,简称“存境”。换言之,任何一种存在实体,对于它的后衍性存在者来说都只是一个隔膜的存在物,而对于它的前位性存在者来说却像是一个纯属自身作为(即“自为”)的主观氛围或自身活动的时空环境,是谓“存境”。
存境就是存在物本身,或者说就是新一层存在实体代偿性衍生和结构化凝聚的温床。
所谓“存境”其实就是任一物相之自身属性的前瞻性集合与盲存式编织,亦即是任一物类之自身属性的外延性表达与元在式兑现,故亦可称作“属境”。
所谓“属境”或“存境”,系指一切集自为主观性和盲存客观性于一体的前位主体之“(自为性)属性境况”(指“自性状态”或“属性实现”)及其由此开创的“(自在性)存在境界”(指“衍存层次”或“结构实现”)。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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