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演通论看世界之六十六:为什么要反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
——浅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成功的背景和经过
因为在《物演通论》精读群承诺就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一事会专门写文章阐明自己的观点,特作此文。并没有改变那些支持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者观点的企图,可能在他们眼里反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人就是不讲科学的愚民,并企图通过科普让所有人支持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但站在哲学视角下,这些奉科学为圭臬的人,不过是狭隘的科学愚民、是主流文化濡染下的主流文化载体。
在西方世界成为主导的几百年里,主流文化倡导科学主义,缔造了永无止境的竞争格局,这是今天的主流文化状态和主流行为标准,也是日本核污染水顺利排海的文化背景,当然还有更具体的政治背景。这些都是比单纯的排海事件更值得挖掘和说明的东西。
任何事情都有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角度就有不同的声音和是非,所以我觉得任何事情最好都有不同的声音,尤其是生活层面只涉及个体道德问题而不涉及重大伤害更不涉及人类整体利益的小事上,不同的声音可以展现不同的角度,任何一方压制性的胜利往往伴随着网暴,网暴的力量一旦形成,作用甚至比法律还大。这种时候,我一般站在弱小的一方,不一定是支持其观点,只是支持不同的声音。任何时候,反对的理由其实比反对本身更重要。在涉及整个人类整体的大事上,学过《物演通论》的人都应该站在哲学层面的终极视角上有终极的是非观。但哪怕是同样的反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如果只是情绪化的反对或明显罔顾事实的反对,我还是会心理不适。
所以,虽然我也反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但我觉得我通过这篇文章陈述的反对理由比反对本身更重要。
(一)就事论事
我们先不论任何文化背景和政治背景,最单纯的就事论事。
首先,我们不说安全问题,单纯从最基本的伦理出发,邻居之间在公共区域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是需要大家商定的。在邻居乃至家庭内部成员都反对乃至担忧的情况下,做任何事情都是不应该的。
其次,我们谈谈安全问题。以网络上认为最好的科普文章《科学还是立场》一文为例,原文可以自己去找,这里直接给出文章的结论:
总之,最后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核污水,变成了「核废水」,在成分上和正常核电站排放的冷却水,其实已经是一样的了——除了氚的含量严重超标。怎么办?日本采取的办法就是:用100倍以上的海水(注意是海水,不是自来水或河水)对废水进行稀释,这样就能把氚的含量大幅降低到排放标准的程度。
还真是大聪明!原来科学就是敌敌畏不能喝,但稀释100倍就安全了,可以放心饮用了。科学的拥趸又会说了,没让你直接喝海水,可海洋生物会富集呀,最后还是回到人类的餐桌。比如,没有人会吃塑料,但因为海洋中有太多无法分解的塑料微粒,通过富集在海洋生物上,最终还是回到了我们的餐桌。科学继续说,塑料微粒也好,氚也好,只要不超标就是安全的。可是,科学不禁止塑料垃圾进入大海,塑料微粒在海洋生物中富集的量只会越来越多,也许没人因为这个直接死亡,但对所有人造成的健康影响科学说得清吗?!氚也一样,科学既然允许稀释后排放了,那日本能排,其他国家照样能排,以后遇到同样事件大家都可如法炮制,但海洋就那么大,如法炮制的人多了,含量和浓度不就上去了吗,而这些,对所有海洋生物会产生什么直接的影响,对整个人类会产生什么间接的影响,科学评估过吗?!
再说了,科学说安全就等于可以入口吗?科学证明吃大便是安全的,每小时吃12斤大便才会引起水中毒,你会吃吗?让你少吃一点,或者稀释了吃,或者更公平的用海鲜裹着吃,都是绝对安全的,你会吃吗?如果你敢吃我佩服你的勇敢,反正我想一想都会生理不适。核污染水处理后被科学说的再安全,老百姓本能的也会有心理不适,被辐射污染后的海鲜哪怕再符合科学安全指标,也是有很多人不敢吃的,甚至想一想都会生理不适。你不要因此说老百姓不讲科学、不懂科学,信仰科学、相信科学是信仰者的自由,信仰者可以因为自己的信仰吃稀释后、处理后的大便,但请允许不信仰的人可以不吃,请尊重和保障那些不信仰科学安全结论乃至不信仰日本政府和相关机构的人有不吃的自由。
哪怕退一万步,认可日本核污染水处理的和核废水一样,甚至氚含量也一样,核废水排海就是正确的吗?仅仅因为全世界都这么做就是正确的吗?所有文章都是说核废水的污染性可以忽略不计,可以直接排海,甚至说,普通核电站核废水,无论排多久都不会产生灾难。这完全是站在科学狭隘视角的一管之见,和前述氚含量超标,但稀释100倍以后就合乎标准、就足够安全的逻辑一样荒谬。
科学界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抛开剂量谈毒性就是耍流氓“,在局部上而言,这是成立的。但这句话在整体上不成立,“抛开总量谈毒性就是只见当下,不见整体”。被科学认定的剂量少、毒性低的安全食品,也架不住天天吃;有限的大海再辽阔,海洋生物也经不起人类无限制的排放核废水。谁都知道食品添加剂不好,新鲜的食品更健康,天天吃富含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得癌症、得各种怪病的几率是很高的。地球也一样,天天给地球、给大海投毒,少的话、可降解的可以在生态循环中消化掉,但多到一定程度,地球生态消化不了,就一定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安全了。现在不是多到一定程度,而是地球生态问题已经出现了极其严重的问题,这就类似你食品添加剂吃多了,已经得了癌症了,但科学告诉你,你吃的那些食品是安全的,因为添加剂的剂量符合安全标准,可以继续吃。这也和核废水、核污染水排海一样,地球生态已经不堪重负,大海已经成了垃圾场,但科学仍然告诉你,因为单次抛给大海的垃圾不多,所以安全。这就类似科学在逼迫你必须喝下一瓶敌敌畏,但因为科学讲安全,所以会稀释后让你每天喝一点,绝不会让你当场暴毙,但最后你怎么死的和科学无关,因为科学已经保障了你每次喝的时候是安全的。而且,科学逼迫你喝多少瓶敌敌畏都可以,不过是分多少年喝的问题,是喝三十年,还是终身服用的问题,或者终身喝不完,还有子孙后代接着喝。
西药也一样,单独看,当下没有任何问题,都符合安全标准,但总体而言是有害的,只是这种有害性不在当下而在未来显现,王东岳老师把在西医治疗过程中埋下的下一次得病的诱因称为“医源性疾病”。王东岳先生在“人体哲理”的大课上也讲了很多当时认为安全而后显出其重大危害的医学事件,如反应停。这都说明了科学安全的标准不足以拿来决定事关人类整体健康安全的事。这种风险是人类这个物种共同承担的。
(关于哲学整体视角下对医学的看法,大家可以去看王东岳老师《人类的没落》一书中的“人体哲理”。)
从1962年女科学家蕾切尔•卡逊写的《寂静的春天》出版到今天,在人类对经济发展的增长追逐下,从来没有降低过对自然生态的破坏,而自然生态是所有人生存的根基,这个根基一直在被动摇,以致于面临物种倾覆的系统危机。未来因为生态问题导致的海平面升高会淹没大量沿海城市,臭氧层没破坏会让阳光直接伤害人体,各种塑料污染、核污染可能导致生育能力降低,更不用说“生物多样性”的受损指标就是“人类存亡”的刻度。人类如果对现在信奉的科学安全标准没有深刻的反思,就会越来越快的完成人类坟墓的竣工。
二十年前,王东岳先生在《人类的没落》中就预言了疫情,在福岛地震发生核泄漏事件后就预言了今天日本的核污染水排海,这都是基于哲学视角的总体趋势和文化背景做的推断,如果今天大家根据科学的安全标准都同意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那么未来,根据科学安全标准的基因编辑人和高级人工智能人也会替代人类,届时,人将不人,人类这个物种会退出历史舞台,虽然按自然律,高级人工智能能自我折腾的时间也不会太长。
我们都知道,人类保护自然环境,才能保护人类自己。时至今日,从天空到土壤,再到水源,早就已经全部被污染。开始学天文的我每天晚上仰望小区的上空,始终看不见一颗星星。原来,今天的星空只有少数地区少数人能拿着望远镜才能看见,普通人只能到书本里去认知了。估计蔚蓝的大海以后也只能出现在书本上了。只不过,生下来就没见过星星和蔚蓝色大海的人,多半会在主流文化的濡染和适应性下,觉得大自然与我无关,生活在虚拟世界里就已经足够幸福了,甚至科技可以直接在体内安装芯片随时刺激随时获得快乐(现在的抑郁症治疗已经采用这种方法了,而从军用、医用延伸民用只是时间问题)——当然,这种快乐也会很快适应,需要更高的刺激,如果你无休止的追求这种快乐,迟早癫狂。
面对人类日益严峻的生态问题,作为主流文化的、能缔造最高技术的科学,不去想怎么才能解决危机人类整体生存安全的生态问题,反而在本来就已经很严重的生态环境上雪上加霜,意欲何为?!那些世界的主导者们,作为对全球负责的联合国以及有大国责任的那些国家,难道意识不到自己肩负着全球生态安全的责任,难道不该去改善生态安全问题,而不是增加生态灾难?!
任何事情都是特定时空背景的产物,所以,割裂背景谈事情往往只见皮毛、一叶障目。说明观点的点状事实更是应有尽有,不具备任何整体价值。但网络上最擅长的就是截取模糊了时空背景的视频或言论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种人可能浅薄愚笨,可能别有用心,可能也就只是单纯想证明自己的观点。但实际上,在每天都散布着海量信息的当下,任何人的任何观点都能轻易找到足以证明自己观点正确的信息量。哪怕仅仅是王东岳先生的大课,任何截然相反的观点各自也能从中找到支持自己的信息量。所以,要真正理解历史的信息、当下的信息,必须基于各自不同的时空背景,尽量从整体从全局中去了解。对于王东岳先生在大课中说的话也一样,具体的言论都有各自的主题背景和受众背景,如果没有真正精读过先生的著作、从整体上理解了先生的思想,也就不能真正理解先生在表达不同观点后面的不同角度和背景。
比如,王东岳先生在讲诸子百家的课程时指出作为工商业代表的墨子其实才代表了未来,但中国选择了儒家文化,这是与中国当时作为典型的农业文明帝制相匹配的,却因为文化的单一性、因为墨家退出历史舞台,而无法进入商业文明。这时,先生说墨家文化代表未来是相对于儒家文化而言的,强调的是要保留文化的多样性,因为你不知道什么样的文化能有效匹配未来,当下匹配的文化未来会因为世易时移而不再匹配。
所以,这和王东岳先生站在当下遥望未来时批判科学,说科学不代表未来,一点儿都不矛盾,因为曾经适配商业文明的科学已经完全不适配当下的全球化的生态结构了。
所以,讨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这件事不能脱离它的背景,理解了它的背景,知道它为什么会发生,以及支持它、反对它的意义,这比单纯的看这件事,以及单纯的支持和反对要重要多了。
(二)日本核污染水得以排海的文化背景
日本核污染水得以排海的文化背景是西方科学主导的文化成为主流文化,掌握了绝对的话语权。科学共同体作为权威认定所有科学结论。所以,一切标准,包括安全标准,以科学之名颁布就是正确的,就可以执行。但因为科学的狭隘,科学的结论在整体上并不能维护人类整体的求存安全。而在整体的哲学层面上,因为视角不同,格局不同,和科学的结论可能就不同。如转基因的安全问题,科学论证了它的安全性,但在哲学层面上,肯定不能定义为安全。
(关于转基因的安全问题,我曾经以王东岳先生对转基因问题的看法为主要内容写过相关的文章:
正因为不同层面结论不同,所以,一方面,科学和国内的专家早就说明了转基因的安全性,但是,在重大的国际参与的场合如奥运会、大运会,政府又总是会保证没有一滴转基因油、没有一粒转基因粮食。可见,安全的标准是因人而异的、是有等级的。底线是用来突破的,只要当下显不出立竿见影的危害,都可以被视为安全。老百姓没得选择权,如果有钱,可以关注健康,可以去买有机食品(有机食品其实就是工业化以前的正常食品,在科学的安全底线不断突破以后才成了高端食品),没有钱是没有权利选择健康的。实际上,不仅仅是食品,当纯净的空气和纯净水都成为一种商品,即净水器和空气净化器都成为普通的商品,意味着在我们生存的大多数环境下,自然已经不能直接提供纯净水和新鲜的空气了。
说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安全,是主流科学认定的。说核废水是安全的,也是主流科学默认的,不是老百姓同意的。如果让老百姓决定,我相信很多老百姓是不同意的。科普说明,核废水主要来自核反应堆本身的冷却水循环系统。在核反应堆运行过程中,大量的冷却水被用来降低温度和转化能量,这些冷却水会被核分裂产生的辐射物质污染,因此形成了核废水。这段定义清晰的说明了核废水是被辐射物质污染后的污染水,但科普说其污染程度可以忽略不计。但实际上,人类面临的包括生态问题在内的系统危机尤其是物种安全的危机,都是被所有科学忽略不计戕害累计而成的。(一篇文章的容量有限,这方面的详实内容建议大家读一下王东岳先生的《人类的没落》,本书基于《物演通论》“文明越发展,人类作为物种的生存越危机”的结论更具体的用具体资料说明了人类这个物种当下面临的安全乃至存亡问题。)
支持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科学人士,其实并不懂科学,这就如同你居住在中国、说着中华话就未必就懂中国文化一样。“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要懂庐山,是必须站在比庐山更高的山上,俯视庐山,才能窥其全貌,才能在与其他所有山的比较中,明白庐山在地球整体上的地理位置、海拔和特点。只在庐山内部转悠就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科学也一样,科学作为分科之学研究的是局部对象,其视角也是局部视角,真正理解科学,必须站在以所有存在为研究对象的、用整体视角追究终极的哲学层面上才有可能。可惜,在自然分化律下,西方哲学全面没落了,西方哲学不再有能力追求终极,从认识论到语言论转向,从现代哲学到后现代主义哲学,越来越肤浅,连哲学追求终极的目标和能力一并丧失,完全让位于科学,这就是以科学为主流文化的科学时代,它只主导了人类几百年,就几乎耗尽了地球资源、耗尽人类的生存气数,各种系统危机聚集,让人类直接面临人类这个物种的生死存亡问题(详尽内容可参看王东岳先生的《人类的没落》)。
人类唯一的出路就是文化转型。文化转型完全不可能转到传统文化上去,因为单向的演化没有回头路,但一定会借鉴传统文化,因为传统文化中的根部特征会更容易彰显出它完整性的东西。
所谓文化转型,其实就是缔造新的宇宙观、世界观、价值观。它不会凭空产生,一定是基于当下的生存结构和信息量而产生的;而且,文化的发展没有飞跃,新的宇宙观模型也是建立在现有不能否决的科学信息量基础上的,是整顿现有科学信息量的结果,虽然它导出的是对理性乃至整个感知最彻底的反思,包括对科学的反思。《物演通论》就是在整顿现有科学信息量乃至既往哲学信息量这个基础上完成的,所以说《物演通论》是哲学书,是蕴含了东方思想的西方哲学。说它蕴含了东方思想是指它的价值观内容,说它是西方哲学,是指它通过逻辑证明完成的模型范式是西式的,整顿或耦合的也是科学信息量。所以,这是真正贯通了东西方文化底层的逻辑模型,也才能接续科学,并反思科学,引领人类走进后科学时代。
人类到目前有三次大转型,从采猎文明到农牧业文明是第一次,这时候生产力相对低下,人类需要发展生产力才能在采猎资源不足的地方也生存下去,但发展的瓶颈是马尔萨斯陷阱;从农牧业文明到工商业文明是第二次,这时候科学技术急剧发展,突破马尔萨斯陷阱,带动生产力突飞猛进,以人为本的思想空前高涨,但科技就是单刃刀,只砍人类的生存气数——理解这一点需要理解《物演通论》的基本思想,没看过书的可以参考《知鱼之乐》中《富贵包:马尔萨斯的失误》一文。截取一段原文如下:
常听人说,科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济世,又能伤人,一切取决于你怎样运用它,这实在是大错特错了。其实,科学只是一柄单刃刀,它势如破竹,所向披靡,不过,那所破的“竹”正是我们人类自身,那锋芒之“所向”正好砍掉了我们的生存气数,它的每一小步挪动,在悄无声息之间,都比任何一场轰轰烈烈的饥谨、瘟疫或战争更有力度,因为它的运作,推动着或标志着一个宇宙进程的贯彻和自然法则的执行。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万物的存在度(即生存气数)是单向递弱的,在生产力低下的时候,发展是生存的必须;但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人类动辄产能过剩的今天,还在以快速耗尽存在度的科技发展方式一路狂奔,就是直接将人类引入断崖。从疫情、核战争、生态问题到未来的基因编辑、人工智能,都是系统危机不断聚集随时爆发的人类危存状态的彰显,人类如果不能及时刹车,就可能暴病而亡。
也就是说,当下的人类正在进行第三次大转型,《物演通论》作为新的宇宙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出现,新思想、新文化开始发芽成长的阶段,以文化先行的方式引领人类顺利步入下一期文明,即后科学、后资本、后国家时代。前两次文化转型不涉及人类这个物种的安全问题,转型不成功的国家无非落后,无非会被先进的国家欺负罢了,但人类的物种还是安全的。但这一次文化转型不成功,人类多半就退出历史舞台了。既往可以无限发展的旧文化以为人工智能会引领人类永生,以为人工智能会解决年轻人不足的问题,这只是一厢情愿的猜想,实际上,当人工智能可以完全替代你的时候,其能源消耗比你消耗的多多了,所以,就算人类先于高级人工智能灭归,高级人工智能也会很快步人类后尘,因为作为证明体系的基础理论《物演通论》只给出了所谓永生的极点其实是人类抵达自己存续终点的结论。所以,在《人类的没落》中,王东岳先生明确指出:
之所以有必要发出这个预警,之所以有必要建立那个后续文明结构,是由于人类将可能以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抵达终极失存临界线:一乃“寿终正寝”或“享尽天年”,二乃“死于非命”或“暴病而亡”。如何避免后者,延续中晚年生机,是摆在人类面前的一道难题。(所谓“终极失存临界线”,烦请读者参阅《物演通论》卷一第三十四章中之坐标示意图揭示的“有限衍存区间”,其右端划出的虚线即为存在度趋近于零的最后边界。所谓“‘死于非命’或‘暴病而亡’”,是指诸如核战争突发、人工智能崛起、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全球气候异常等毁灭性危机。所谓“延续中晚年生机”,是说暴死于中年的四五十岁与安享晚年的八九十岁之间时差极大,对人类这个物种而言,其潜在跨度也许不亚于既往文明期的总时长,甚至相当于智人生存期的后半段。从这个意义上讲,能否建立避免巨灾的第三期文明形态,可谓事关重大,甚至唯此为大!)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以《物演通论》思想为基础的新文化转型成功,人类或许还能活两万年,如果新文化转型失败,可能就一两百年,甚至更短。先生大课中提到的人类剩下的存续时间说过一两百年,也说过两万年,道理就源于此,这完全取决于人类的文化转型是否成功。这中间约两万年的时间差异,就是人类自我拯救的限度。王东岳先生之所以最长估计到了两万年,就是因为在特定的文化倾向下存在度的消耗是可以很微弱的,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例子,中国几千年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是表震荡里稳定的结构,里稳定就是存在度的损耗相对于科学时代可以忽略不计;而科学时代是表稳定里震荡的结构,即看着和平,但金融战、贸易战的惨烈程度比既往的战争高多了,金融跨时空掠夺资源的能力可以灭国于无形。科技的发展更是在人类自我感觉颇好的状态下就直接把各种系统危机堆叠在你面前。没显化的时候你可能感觉不到,但疫情来了,就感觉到了,战争来了,就感觉到了,如果爆发第三次世界大战,核战争没灭绝人类,核冬天也会灭绝人类。物演思想不是传统文化,但只要能发挥传统文化的作用,消解了人类的种内竞争、抑制了人类继续发展科技的冲动,至少是应用的冲动,就有可能让人类寿终正寝。横向的观念时空下的两万年看起来很长,但在纵向视角下的有限衍存区间的衍存偏位线上,可能和暴病而亡表达为同一个点,即如果把宇宙史分成二十四小时,人类史仍然只有最后一秒。也就是说,文化拯救的限度都在横向依存可波动游移的幅度中。这和纵向的单向衍存没有矛盾。
其实,人类当下的生产力已经足以让所有人在物质上免于匮乏,如果还有局部匮乏只是分配问题,改善分配即可,而不应该再去发展危险的人工智能,对于已有的任何成功,更要谨慎,不可随便投入使用。但马斯克是科技狂人,明明意识到人工智能的危险,还是想掌握这个先机。对美国的建议也是要想赢中国,就必须加速发展人工智能。其火星计划更是对人类整体求存毫无益处,改善火星生存环境需要耗费的资源比改善地球生态环境大多了,不去恢复地球生态,反而持续破坏地球,甚至毁灭地球上人类的生存,去维护少数人在火星上生存,是怎样一种自私自利?!但主流思想下的人们,被打上科学钢印的人们却把马斯克奉为神人,都是正面评价,这就是类似对发明了核弹应用于战争的人予以正面评价。诺兰导演的新电影《奥本海默》其实就是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该怎样评价带给人进步又带给人灾难的科学家!其实带给人类进步和带给人类灾难是一回事,我们享受的科技的每一点好处都是用人类的寿命交易的。如果在主流的科学时代还看不清楚,在《物演通论》的基础理论下,就会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三)日本核污染水得以排海的政治背景(包括事情经过)
按理说,日本要排放核污染水,最应该提前打招呼征得同意的是周边的邻居,是整个世界的民意许可。但实际上日本并没征求邻国的意见,只是得到了美国认可。因为美国还是社会秩序的主导者,所以日本不用在乎也不想在乎其他人的看法,尤其的中国人的看法。毕竟,日本在台海问题上就向美国纳了投名状,站在美国的立场上。哪怕2842亿的美债到期,美国拒绝支付,日本也只能沉默。面对这样的日本,美国对于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有什么理由不支持?!布林肯甚至直接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透明表示满意,可想而知,全世界范围不透明的核处理事件有多少,包括美国自己有多少。实际上,偷排少量核污染水不一定能被觉察,但排这么大量的核污染水是不能不透明的。
日本是个地震频仍的岛国,其实并不适合发展核电,但日本资源短缺,工业上的电力需要也不允许它有其他选择,但世界反核电的思潮一直存在,如2023年4月16日德新设报道德国最后3座核电站停止运行,德国核电生产正式宣告结束。如果日本想表达持续使用核能的正当性,成功制造核污染水排海的合法(实际上不符合国际法)先例,是有利于继续维持本国核能工业发展的。
(1)事情经过和有关评价
追溯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决策全过程,可以清晰看到,排污入海是其蓄谋已久的“既定方针”。在这件事上,日本早就下定决心。
2011年4月,核电站运营方东京电力公司故意将核污染水排入大海,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和担忧。同年12月,东电表示已制定一份“低浓度污染水”排海计划。2013年3月,东电处理核污染水的关键设施“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投入试运行,但此后不断出现问题:频繁漏水,2018年被曝经过处理后的水中锶等放射性物质仍超标,2021年被发现用于吸附放射性物质的排气口滤网近半数损坏……自从ALPS投入运行后,日方就把经过处理的核污染水称为“处理水”。事实上,目前福岛第一核电站储水罐里的134万多立方米核污染水中,133万多立方米已经过ALPS处理,但达到东电定义的“处理水”(与一般意义的核处理水或核废水还有区别)标准的只占约三成,未达标的所谓“处理过程水”占比约七成。另有近9000立方米核污染水尚未经过ALPS处理。
2013年12月,日本核能主管部门经济产业省就设立工作小组就“处理水”排放问题进行技术探讨。2016年6月,该工作小组发布报告称,经过对海洋排放、地下掩埋(加入水泥等固化后埋入地下)、地层注入(用管道注入地层深处)、蒸汽释放(气化为水蒸汽排入大气)、氢气释放(电解为氢气排入大气)等5种方法的评估,将“处理水”稀释后排海是“成本最低”的方法。这份报告为排海方案定了调,东电和经产省更是将排海方案视为“既定方针”。
2017年7月,经产省在福岛市举行“废炉与污染水对策当地协调会议”,摆出要与当地协商的姿态。但时任东电会长川村隆在会前对媒体声称东电已就排海“做出判断”,引发社会广泛不满。
为说服公众,日本政府成立了一个有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的委员会。2018年8月,该委员会在福岛和东京举行听证会,名义上是听取民众意见,但实际上是要为排海方案背书。听证会上,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时任委员长更田丰志有关“排海是唯一可行选项”的说法遭到各方质疑。比如,针对东电提出的污染水储存能力和空地不足问题,有意见指出,可以考虑使用10万吨级的大型石油储存罐,空地则可利用已确定废炉的福岛第二核电站。针对核污染水处理的技术难度问题,有意见提到,可以采用1979年美国三里岛核事故曾经用过的水蒸气排放方式。还有意见指出,ALPS无法去除的放射性元素氚的分离技术正在研究中,应在该技术成熟并应用后再排放。
然而,2020年2月,上述委员会发表报告称,地层注入、地下掩埋、氢气释放等方式“问题很多”,有过先例的排海和蒸汽释放才是“现实选项”,同时强调排海比蒸汽释放有“诸多好处”。
2021年4月,日本政府无视国内外反对意见,单方面宣布将在2023年实施核污染水排海。此后,排海准备工作开始紧锣密鼓地推进:2021年12月,东电向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提交处理水排海设备施工计划;2022年7月,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批准该计划;今年1月13日,日本政府确认将于“春夏之际”实施排海;6月26日,东电宣布排海设备建造完成;7月4日,正在日本访问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总干事格罗西向日本政府递交了IAEA关于“多核素处理装置(ALPS)处理水”排海问题的综合评估报告,报告认为日本排海方案总体上“符合国际安全标准”,日方因此宣称方案安全性已获“权威认证”。
然而,围绕这份报告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存在诸多疑问。
首先,日方是先做出排海决定,再委托IAEA作安全评估,目的显然不是要找到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利用该机构为排海计划背书。报告内容显示,日本政府2021年4月宣布排海决定后,于同年7月与IAEA签署委托“评估ALPS处理水安全性”的“授权协议”。评估对象仅限于排海方案,不涉及其他方案。这意味着评估结论无法证明排海方案就是最安全可靠的方案。
其次,日方在正式授权IAEA评估前,早就围绕“认证牌”开始了相关布局。
2013年4月,即ALPS投入试运行后不久,日本政府便邀请IAEA考察团前往福岛。考察团一个月后发布报告,建议日本着手研究排放问题。当时的IAEA总干事是日本人天野之弥。在格罗西2019年12月接替病故的天野之弥出任IAEA总干事后,日本继续对IAEA做工作。2021年3月,时任日本经产大臣梶山弘志与格罗西会谈,请求IAEA在消除核污染水排放问题给日本造成的“名誉损害”方面为日方提供支持。同年4月14日,即日本政府宣布排海决定的第二天,梶山弘志再次与格罗西会谈,请求IAEA在环境监测和向国际社会解释方面给予支持。
《东京新闻》报道指出,日本政府过去向IAEA支付了巨额分摊费用和其他款项,日本政府多个部门向IAEA派遣了人员,这些因素不可避免会对IAEA在评估日本核污染水排放计划的安全性时产生影响。
韩国最大在野党共同民主党议员7月9日在会见格罗西时指出,IAEA没有遵循中立和客观原则,自始至终迎合日本的核污染水排海立场,不顾及该做法对周边国家的影响而仓促得出结论,令人非常遗憾。
再次,IAEA评估报告在开头部分便强调,报告中的见解并不必然反映IAEA成员国的看法,报告不是对日本排海方案的推荐和背书,IAEA及其成员国不对报告引发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这一免责声明清楚表明,该报告不能代表国际社会的意见,也无法证明日方排海方案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常驻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李松指出,机构报告对日方排海方案安全性的结论是片面的,缺乏说服力和公信力。机构因授权所限,没有评估日方净化装置的长期有效性,没有确证核污染水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也无法确保国际社会及时掌握超标排放的情况,更难以预估放射性核素长期累积和富集给海洋生态环境、食品安全以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影响。“不能确认数据准确、设备可靠、监管有效,也就无从得出在长达30年的时间内向海洋排放超过130万吨核污染水是安全的这一结论。”
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秘书长邓戈7月4日就向《环球时报》等媒体表示,日方没有证明核污染水净化装置的长期有效性和可靠性。IAEA报告指出,日方采用的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不能去除核污染水中的所有放射性核素。ALPS从以往运转情况看,已证明无法有效去除氚、碳-14等放射性核素,能否有效去除其他放射性核素也有待进一步试验和工程验证。据日方自己公布的数据,经ALPS处理的核污染水仍有70%以上未达到排放标准,需再次净化处理。在后续长期运行过程中,ALPS的性能有效性和可靠性还会随设备腐蚀老化进一步下降。
最重要的是,参加IAEA对福岛“ALPS处理水”排海问题评估技术工作组的中国专家——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刘森林研究员向《环球时报》记者表示,对IAEA未充分与技术工作组专家协商仓促发布综合评估报告表示遗憾。刘森林介绍称,这份报告是以格罗西总干事名义发布的,虽然在报告发布前,IAEA秘书处曾就报告草案征求技术工作组专家意见,但留给专家的时间窗口非常有限,而且专家意见仅供参考,是否采纳由IAEA秘书处决定。IAEA秘书处收到反馈意见后,也未再次与各方专家就报告修改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讨论达成协商一致,就仓促发布了该报告。他对此表示遗憾。刘森林还说,IAEA是在日本政府单方面作出核污染水排海决定后,应日方请求开展审查评估的。IAEA的评估局限于日方经处理后核污染水的排海方案、日本政府的监管程序和监管活动以及东京电力公司对方案的实施是否符合IAEA安全标准,并不包括排海以外的其他可能处置方案,也不包括核污染水净化装置的有效性和长期可靠性。
另外,国际公法学者指出:日本政府的行为在国际法上不具备合法性。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的职能与权限,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不得擅自扩大职权。当前,无论是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还是仅有建议属性的国际组织文件,均未赋予IAEA在放射性物质处置的决定或背书的权限。相反,历史表明,对于影响国际社会的倾倒实践,最终还需以国际条约作为合法性依据。福岛核污水并非传统的放射性废水,现有文件不能予以有效规制,国际社会需要制定新的条约,对该类污水进行处置。(国际法学者的文章附在最后)
(上述内容多来源于网络,但挂一漏万,详细的读者可以进一步核查)
当然,哪怕国际法认可了把海洋适度的当做垃圾场,我也不觉得这就正确,最多只是文明发展的不得已,而且这个限度是必须要降到最低的。如果我们在某个发展阶段不得已的破坏了大海的生态环境,后续的努力应该是减少破坏而不是增加。中国政府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和生态文明,更应该一步步的朝着这方面去努力。
(2)国际政治背景:旧秩序与新秩序
美国靠着两次世界大战在战争中聚集了全世界2/3的黄金,军力和工业能力更是超越被打烂的欧洲独步全球,于是美元先挂靠黄金(即布雷顿森林体系),后挂靠石油,确立美元霸权,主导了整个世界的经济秩序和政治格局,成了名副其实的带头大哥。过去几十年,把金融玩的炉火纯青的美国通过美元潮汐收割了亚洲四小龙、拉美国家、苏联大帝,将自己的危机转嫁给全球。不服的,通过战争让你服,伊拉克、伊朗、萨达姆、卡扎菲都是例子。这些是看得见的,看不见的是通过颜色革命、扶持代理人、间谍渗入等纵横捭阖,牢牢维护着自己的霸权。欧洲曾经也有反抗的意志,所以欧元横空出世,一度占了世界大半江山,但美国通过轰炸南联盟、挑起科索沃战争(和俄乌战争的逻辑是一样的)让资本因为避险放弃欧元,选择美元,而美国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也决定了别人很难把战火烧到他那里。几番博弈之下,欧盟远不是对手,对美国的战略意图常常事后才能看清,从此欧元永居于美元之下。
日本更是折服于美国,惟命是从,毕竟投原子弹给自己的是美国,重建自己的也是美国,自己的生死都被美国掌控,所以听命于美国,成为美国维护旧秩序的战略排头兵,和美国一起维系着以美国为首的国家联盟的利益和整个世界的旧秩序。日本核污染水能顺利排海必须得到旧秩序的利益联盟的支持或默认,关键是美国的支持或默认,如韩国总统尹锡悦,也在美日韩当前政治、经济利益关系一致的前提下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站台。这是由尹锡悦的亲美的政治倾向以及当下美日韩一致的政治、经济诉求决定的。
旧秩序完全匹配商业文明的文化逻辑。商业是跨时空获取资源,把商业玩的炉火纯青的华尔街最聪明的脑瓜,早就改变了货币的本质,货币从一般等价物变成产业资本,再变成金融资本,越来越锋利,越来越暴烈,灭国于无形,也比直接的战争掠夺优雅多了,以致于许多善良单纯的人面对自己财富的瞬间蒸发并不觉得自己是被掠夺了,只觉得是投资失败。商业文明的特质是竞争,是对外掠夺(无论是外化的殖民掠夺,还行隐形的金融掠夺),对内才讲民主和自由。在内部,民主自由可以让每个人选择自己最具潜力的专业和职业,最大化的实现自己的代偿能力,提高社会的整体代偿,所以,美国能吸引人才,不断的科技进步。但因为西方哲学已死,思想的升级已经不可能,局部各种文化思潮都不足为全球化的格局提供匹配当下生存结构的新思想、新文化,除非美国意识到《物演通论》的价值。这就意味着美国要建立新秩序,其利益集团需要先革自己的命,需要消解种内竞争,需要让国内的穷人和国外的穷国都能追求更好的生活,缓解贫富分化……实际上,科学基础理论的发展已经走到尽头,现在的科学研究更多的是在为更狭隘的技术领域,不断升级的人工智能就是各种技术的集大成者。被主流文化裹挟的绝大多数人因为对科技的正面评价还会把引领人工智能的美国当做灯塔,但这种科技如果不能自觉抑制,至少抑制应用,这灯塔就只能变成埋葬人类的墓碑前的白色烛火。但至少现在,因为对科技的信仰和正面评价,美国每一次人工智能的进展都足以维护仍然秉持主流文化的人的信心,于是,美国的灯塔不会倒塌。
但在美元上不一样。哪怕秉持主流文化的国家也怕被收割,也不愿意做待宰的羔羊。中国也在收割中反抗,在2009年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后,中国人民银行也加快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步伐,累计与包括韩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根廷、新加坡、澳大利亚、欧元区、瑞士、俄罗斯、卡塔尔、加拿大等在内的4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协议总额超过4万亿元。目前已经在29个国家和地区授权31家人民币清算行,覆盖了全球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于是,国际社会越来越接近三国时的混乱格局了。这也是美国把中国视为对手的原因,因为中国不仅在经济上打破了旧秩序,在文化上也与美国大相径庭,这才是最重要的。
8月21日,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五次会晤(金砖峰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开幕。金砖国家包括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南非5国,面积约占全球26%,人口约占42%。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数据,2001年至2022年,金砖国家GDP占全球比重从8.4%上涨至25.8%;同期,七国集团(G7)占比从64.6%下降到42.9%。英国橡果宏观咨询公司今年3月公布的数据显示,经过17年发展,按购买力平价计算,2022年金砖国家占世界GDP的比重达到31.5%,超过G7的30.7%,已成为世界经济重要的稳定器。更重要的是,此次峰会,金砖成员国扩容,阿根廷、埃及、埃塞俄比亚、伊朗、沙特阿拉伯、阿联酋获邀加入金砖国家,后面还有更多国家在申请加入。这让金砖集团的存在具有了更大的战略意义,颇有国际版农村包围城市的意味。但无论这个集团以后在经济上多成功,如何缓解了国际上的贫富差异,最重要的都是建构彼此认同的新文化(《物演通论》就是最佳的基础理论,比马克思、毛泽东思想更基础,更有普适性),并有效输出符合整个人类求存的新的价值观。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是无法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也无法真正把旧秩序转化为维护人类整体求存的新秩序。
中国的清洁能源已经领先了世界,中国政府也有把人民币锚定电力价格的想法,所以,中国国家电网的目标是全球电网的网络化,但即使真的实现了大部分地域互联网、电力、交通的全面贯通,但要彻底完成全球化的一体结构,必须要有成熟的新思想、新文化替代现行的主流文化。
面对今天这个最复杂的社会,新秩序的引领者必须要明白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重要性,任何单一思想的治理都有可能出现问题,任何新思想的建立与完善也需要在宇宙观层面达成才更有价值。而且,任何新秩序的建立,必须是以民众理解了新文化、认可了新文化为基础的,没有这个基础,任何新制度都无法真正贯彻。也就是说,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必须是在新文化成为主流文化以后依靠民主、自由自发自觉建构的,没有这个觉悟,文化转型是不可能完成的。但在今天,新思想、新文化在国内得不到伸张,《物演通论》只能通过美国亚马逊出版,实在是殊为可惜的事。没有新思想、新文化输出相对统一的意识形态,缔造新的道德制高点,是无法改造旧秩序下的旧文化的,无法改造的旧文化必然成为新秩序的阻碍。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之路任重道远。愿人类的明天更美好。愿人类未来的能源可以越来越清洁、安全、高效,不再以环境代价,而是能逐渐恢复已经被破坏了的生态。
附件:
(因内容较长,只关注结论不关注细节的可以只看摘要)
重要科普:论IAEA在海洋放射性废物治理中的作用与局限
——聚焦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事件
余敏友 严兴
摘要:日本政府2021年4月单方面宣布将在两年内向太平洋排放福岛核污水,并企图借助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背书为其单方决策提供正当性。IAEA在处置福岛的核污水事件中的角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组织若无成员国的授权,其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就会受到挑战。IAEA在全球放射性废物治理体制中虽具有独特地位但没有排他权,《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其他国际法文件并未赋予IAEA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决策权,日本政府的举措陷IAEA于不义。对于福岛核污水,国际社会只有在既有基础上充分开展国际合作,协调职能,提升治理效率,才能有效应对。
作者简介:余敏友,男,湖北麻城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院长、国际问题研究院院长,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世界贸易组织法;严兴,男,广东广州人,广州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海洋法。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召开内阁会议,正式决定在两年内将福岛核电站的上百吨核污水排入太平洋,引发国际社会舆论哗然。同日,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以下简称IAEA)总干事格罗西(Rafael Mariano Grossi)对日本的决定表示“欢迎”,并称IAEA已经准备好为监测和审查该计划的安全和透明执行提供技术支持。日本政府随后多次援引IAEA表述,为自身决策“正名”。尽管IAEA在原子能和平利用方面的专业指导性地位得到公认,但福岛核污水不是传统意义的放射性废水,其排放所涉及领域也不限于原子能的和平利用。IAEA已于2022年2月派遣专家组,对福岛的核污水释放计划进行评估,并发布了首份报告。在全球海洋放射性废物治理中,厘清IAEA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对管理、监督以至阻止核污水排放至关重要。
将海洋视为废物处置场所是人类利用海洋的方式之一,自1946年人类首次将低放射性废物排放入海以来,相关实践已有数十年。随着人类对放射性废物危害性认识的逐步深化,国际社会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开展合作,逐步严格规制放射性废物的排海行为。在当今国际法体系中,原子能法、海洋法虽均有涉及放射性废物治理,但相互协调不够。福岛核污水不是常规的放射性废物,对其妥善处理,不仅涉及与海洋法和原子能法有关的条约规定,而且涉及多个国际机构。IAEA虽然占据重要地位,但也不能忽视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ICRP)、经合组织核能署(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Nuclear Energy Agency, OECD-NEA)、联合国核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ited Nations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The Effect of Atomic Radiation, UNSCEAR)、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以下简称, FAO)等机构的职能与作用。
针对日本企图让IAEA为其排放核污水的决定背书,下文首先论证IAEA在全球放射性废物治理体制中没有排他权,接着分析IAEA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在日本核污水排海事件的作用,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建议。对于福岛核污水,国际社会只有在既有基础上充分开展国际合作,协调职能,提升治理效率,才能有效应对。
一、IAEA既没有全球放射性废物治理的排他权,更无垄断权
1954年,第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810号决议,正式启动建立IAEA的程序。《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以下简称《规约》)1956年在联合国总部通过,1957年7月生效。1957年10月,以“促进原子能和平利用,避免其用于军事目的”为宗旨的IAEA正式建立。作为原子能领域功能较为完善的专门性政府间国际组织,IAEA自成立以来便在处理放射性废物领域发挥引领作用。放射性废物源自于工农业生产、国防、医疗、教育、科研等多项领域,其处置问题是原子能产业无法回避的难点,也是现有技术难以妥善解决的瓶颈。废物处置方式取决于其放射水平、半衰期以及各国所拥有的处理技术,但一般分为陆地深埋和海洋处置两类,后者又可分为海洋倾倒和近海排放。探讨IAEA在放射性废物规制的具体地位,既应聚焦其《规约》的相应条款,也应注意《规约》并非赋予IAEA职能的唯一渊源。实践表明,国际社会可通过若干形式,赋予IAEA以《规约》外的权责,以便其进一步落实“扩大原子能对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的目标。现有国际文件显示,尽管IAEA在放射性废物规制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却没有批准并决定放射性废物排放的权力。
1.1对《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赋予IAEA涉及放射性废物治理职能的分析
《规约》自制定以来,先后于1963年、1973年和1989年进行过三次修订,当前适用的是1989年12月28日通过的版本。《规约》第3条第A款明确规定了IAEA的七项职能,放射性废物的规制涉及其中多项,最关键的是制定并适用保护人类健康和财产免受危险的安全标准。相应标准适用于三类活动,即IAEA自身实施的活动、IAEA支持实施的活动,以及经当事国请求,基于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当事国在原子能领域所实施的活动。据此制定了一套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有害影响的安全标准体系。该体系体现了当前国际社会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共识,包括《安全基本法则》《安全要求》和《安全导则》三种文件。
《安全基本法则》阐述了原子能和平利用过程中防护与安全的基本目标及原则,为整套标准体系奠定基础。IAEA分别于1993年6月、1995年3月和6月出版了《关于核装置安全的安全标准》《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安全标准》《关于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安全标准》。2006年,IAEA出台新的《安全基本法则》,将原内容优化为10项新原则,保持相互之间的协调性,明确了适用于所有放射性废物规制活动的安全原则。IAEA希望通过统一原则,确保所有缔约国的共同遵循。
为保障人类及环境免受电离辐射损害,《安全要求》以《安全基本法则》为依据,设计制定了一套统筹兼顾、协调一致的安全要求。如果相应的要求无法满足,则必须采取措施达到或恢复所定的安全等级。《安全要求》又进一步分为《一般安全要求》(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s)和《具体安全要求》(Specific Safety Requirements)。其中,2009年出台的《一般安全要求》第五部分涉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前管理活动,2011年出台的《具体安全要求》第SSR-5号文件直接规制放射性废物处置活动。2018年修订的第SSR-6号文件则对包含放射性废物在内的一切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活动进行规制。其他《安全要求》文件也在原子能利用方面与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
《安全导则》整合了IAEA关于如何落实上述安全基本法则和要求的建议和指导。该类文件又分为《一般安全导则》(General Safety Guides)与《具体安全导则》(Specific Safety Guides),包含数十份与放射性废物相关联的文件。此外,为了解释上述两类文件的科学基础,IAEA还出版了《系列技术报告》(Technical Report Series)。上述三类文件尽管在实践中对原子能领域各项活动具有重要指引作用,但在法律上本身没有国际法意义的约束力。各国只有通过将其转化为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方可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除制定并适用安全标准外,《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赋予IAEA的援助、信息交流、专家培训、建造设施等职能,也没有直接赋予其批准、决定放射性废物排放的权利。
1.2对其他国际法文件赋予IAEA处理放射性废物相应职责的分析
除《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赋予的职能外,原子能法与海洋法中也有相关条约赋予IAEA与放射性废物规制相关的权利,但相应的授权范围仅限于各国际条约本身有权决定的事项,且仅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原子能领域,鉴于IAEA安全标准的“软法”属性,为构建统一的国际法基础,国际社会在1997年9月制定《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以加强全球范围内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
该公约是涉及放射性废物规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唯一国际文件,有力地促进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发展。各缔约国承诺,在国内实施严格的安全措施,就已实施的措施编写“国家报告”并提交所有缔约方审议。IAEA作为该公约的秘书处,有权召集和筹备缔约方会议,并向各缔约国收集、转送相应资料。
在海洋法领域,虽有某些条约赋权IAEA,但在权利明确性方面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在放射性废物规制层面,1958年《公海公约》要求缔约国参照主管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与规章,采取具体措施防止可污染海水的放射性废料倾倒活动,同时要求缔约国与国际组织开展合作,避免因使用放射性物质导致海水污染。
海洋倾倒是20世纪70年代各国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主要方式。1972年在伦敦制定的《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以下简称《伦敦倾废公约》),对海洋污染物建立黑/灰名单制度,对倾倒行为实施管控。列入该公约附件一(黑名单)的物质,被禁止倾倒入海洋。该附件将IAEA指定为放射性废物领域的国际主管机构,并赋予其根据公共卫生、生物或其他理由,明确不宜在海上倾倒的“高放射性废物”和“其他放射性物质”。IAEA在1974年首次确定的“高放射性废物”名单于1976年获得了《伦敦倾废公约》缔约方协商会议通过,1978年修订本随后也获得了通过。
对于未被列入附件一的放射性废物,附件二要求《伦敦倾废公约》各缔约国充分考虑IAEA的建议和指导。列入附件二(灰名单)的放射性废物倾倒需获得缔约国的“特许”,并遵循《伦敦倾废公约》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确保倾倒的安全性,IAEA可以对倾倒条件、形式、数量以及程序等环节提出建议,对放射性废物的封装、选址、监测、作业、环境评估等多方面设置具体规范。
随着放射性废物倾倒规则逐年细化,各缔约国要求IAEA发挥更积极的作用。1993年,《伦敦倾废公约》第16届缔约方协商会议通过修正案,将除被IAEA视为满足“最低特许标准”(de minimis)条件外的所有放射性废物纳入附件一,禁止对其实施海上倾倒活动,大幅缩小了合法倾倒的放射性废物范围。第19届缔约方协商会议要求IAEA进一步明确“最低特许标准”的概念与要求,对“可免于辐射管制”或“需要实施具体评估”的材料做出更具体的指引。根据前述要求,IAEA在1988年颁布《辐射源与实践的管控豁免原则》,建立豁免辐射管制物质的一般原则;1999年颁布《放射性排除和豁免原则在海上处置中的适用》,明确了针对《伦敦倾废公约》放射性废物倾倒行为的管控豁免(exemption)和排除(exposure)指引。2003年,IAEA进一步制定了《依据1972年〈伦敦公约〉确定海上处置材料的适当性:放射性评估程序》,确立判定 “最低特许标准”或“无放射性”物质的6步程序。该程序基于“保护人类健康”的目的,采用“预防性方式”(precautionary approach),标准更为严格,选取模型和假设对拟处置物质在近海的辐射剂量显示更高。随后,缔约方协商会议再次要求IAEA就“放射性废物对周边环境及动植物的具体影响”进行评估。2015年IAEA公布《依据1972年〈伦敦公约〉及1996年议定书确定海上处置材料的适当性:放射性评估程序》,采用了与2003年文件类似的方法,阐述了海洋动植物辐照剂量的“最低限度”的概念、原则、标准和程序,填补了辐照对海洋动植物影响方面的空白。
除上述公约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明确了缔约国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与义务。该公约文本涉及一系列国际组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文本以“主管机构”指代各机构。1996年,联合国秘书处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认为,包括IAEA在内的至少20个机构,可被视为“主管或相关的国际组织”,公约的相应条款赋予了上述机构权责,以促进全球海洋治理。公约第十二部分,与IAEA相关的条款达17条之多,涉及通报、国际合作、应急计划制定、信息交换、标准订立、技术援助、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污染监测、定期报告、环境评估、陆源污染、国际海底区域污染、倾倒污染、大气污染的规制与执行等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该公约赋予IAEA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平台、实施监督等辅助作用,而非决策。上述条款多采用“通过主管国际组织”的表述,强调缔约国应将包括IAEA在内的国际机构作为自身履行公约义务的方式之一,作为落实海洋环境保护具体行动的保障。
此外,国际上还有若干区域性海洋公约,其内容与IAEA在放射性废物规制方面存在关联。例如,1974年《保护波罗的海地区海洋环境公约》要求缔约方组成委员会,直接或通过包括IAEA在内的国际组织,促进旨在研究、实施推进评估、补救波罗的海地区污染的方案。1981年《保护东南太平洋海洋环境和沿海地区公约》要求缔约各方直接或通过与主管国际组织合作,制定、采用和实施有效的规则和标准,并构建适当的监督体系。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要求缔约各方在制定与放射性废物相关的计划与措施时,应考虑“适当国际组织”的建议与监督程序。但上述区域性公约同样未赋予IAEA对于放射性废物处置方式的决定权。
1.3在原子能领域与IAEA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经合组织核能署和联合国核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
实践中,IAEA反复强调上述三个机构在原子能领域的重要作用,并与这三个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不仅在其出版的系列安全标准文件援引后者材料,更分享数据资源,设立机构间沟通协调机制,避免职能重叠,提升协作效率。
(1)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
该组织的前身是成立于1928年的“国际X射线和镭保护委员会”(International X-ray and Radium Protection Committee, IXRPC)。1950年,委员会对组织结构进行改革,更名为“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该组织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动物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作为由各国权威专家共同组成的学术机构,该组织现今拥有来自30多个国家的250多位专家,就电离辐射防护的各类问题提供建议和指导。
在探索放射性物质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方面,该组织的影响力不逊于IAEA。自成立以来,该委员会公布了150多份出版物,其对辐射给人类造成伤害的分析和应对建议,已构成包括日本在内的多国辐射保护政策、法规、指南和实践的基础,也得到包括IAEA在内国际组织的广泛承认。针对放射性物质的排除和豁免问题,该组织《1990年度建议》提出,在不需要纳入管控的辐射源或辐射暴露中,应尽量避免实施过度的监管程序。该建议实际上构成了放射性物质“豁免”和“排除”概念的渊源。1996年,IAEA根据该组织的建议,重新修订《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纳入约300种放射性核素的豁免概念、标准、活动浓度和数值。直至2003年,IAEA制定的“最低特许标准”判定原则、标准及程序均仅基于“保护人类健康”目的,并未考虑放射性废物对周边环境及动植物的具体影响。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为探索后一问题,在2005年设立委员会,致力构建对特定生物区系动植物辐射影响的评估体系。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2007年度建议》指出,在制定新的安全标准时,应考虑新的生物、物理信息及趋势,并在其2008年《环境保护:参考动植物的概念及运用》中制定新的研究方法,基于代表不同环境的若干“参考动植物”概念来研究辐射对各类生物的影响。该研究方法对后续同类研究影响深远。前述IAEA《依据1972年〈伦敦公约〉及1996年议定书确定海上处置材料的适当性:放射性评估程序》就借鉴了该方法。
(2)经合组织核能署
该核能署是经合组织的半自治性政府间机构,成立于1958年,其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帮助成员国维护和发展相应的科学、技术和法律等基础,从而安全、环保和经济地实现对核能的和平利用。
经合组织核能署在放射性废物规制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20世纪60—80年代,在该核能署构建的合作框架下,经合组织部分成员国曾在东北大西洋数次实施放射性废物联合倾倒活动。这是迄今为止在该领域开展的唯一国际联合行动。该核能署为其提供了统一的操作程序,涉及风险评估、制定倾倒地点选择规则、设计放射性废物贮存容器、选择运输船舶等内容,并设立监督制度。为增强对东北大西洋倾倒评估的科学性,经合组织1977年通过决议,设立了“海洋倾倒放射性废物多边咨询与监测机制”。根据该决议,核能署应至少每五年对各国提出的倾倒场所做出适宜性评估,并对先前已视为合适的场所进行复审。核能署1979年组建海洋和辐射防护领域的专家组,详细审查东北大西洋的倾倒场所的适宜性与安全性。专家组建议,对特定场所设立科学的方案,增进对海洋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转移过程的了解,为今后的评估提供更可靠、全面的科学基础。该建议直接促成了1981年“协调研究和环境监测项目”(Coordinated Research and Environmental Surveillance Programme,CRESP)的设立。
CRESP项目是经合组织核能署在放射性废物规制方面的另一重要贡献。该项目历时14年,是全球首个针对核废料释放至海洋的放射性核素的科研项目。CRESP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海洋倾倒放射物,而且扩展至成员国沿海排放的放射性废物,因此对福岛的核污水处理更有借鉴意义。
CRESP项目专家构成也为解决同领域的难题提供参考。该项目由成员国和国际组织代表共同组成的执行组指导各项工作,设立地球化学和海洋物理学、生物学、模型开发以及放射学等四大领域的任务组实施评估。15个国家和IAEA与IMO参与项目工作,在沉积物与海水的相互作用、沉积物的放射性物质转移、海水的垂直混合机制、涡流扩散数据、深海食物链的识别及潜在暴露途径等关键领域,获得了宝贵的研究经验。该项目还为各国方案协调、资源和设备共享、国际考察交流等提供国际平台,极大地促进了区域合作。
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合组织核能署与IAEA持续开展合作。同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类似,核能署制定的文件可作为IAEA文件的重要渊源,核能署与IAEA在各环节对接,信息共享,共同制定原子能领域的新文件。在放射性废物治理方面,IAEA与经合组织核能署于1988年对辐射源或实践可免于管制的问题达成了共识。随后,两机构联合制定的《辐射源与实践的管控豁免原则》,确立了豁免的一般标准,明确了放射防护目标的个人和集体剂量值等细节。在信息共享方面,IAEA与核能署就数据库服务签署协定备忘录,授权部分非经合组织核能署的IAEA成员国访问核能署数据库。在国际合作方面,为避免职能重叠,IAEA与核能署每年定期会谈,为未来的合作制定路线图。
(3)联合国核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立于1955年,其职能是对地球上的电离辐射来源及电离辐射导致的生物效应科学数据信息进行系统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联合国提交报告。与IAEA等组织不同,该委员会本身无权制定放射性标准,也无权就核试验提出任何建议,其报告仅为制定保护人类和环境的建议和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该委员会的研究涉及核能产业链的全过程。放射性废物处理作为核循环的重点环节之一,属于该委员会的研究对象。该机构的《电离辐射的来源、影响及风险》系列出版物,被视为评估放射风险的权威科学依据。此外,该委员会还针对包括广岛和长崎的核爆事件、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和福岛核事故等重大国际关注事件,做出过专门的辐射评估报告。
1.4对在全球海洋放射性废物治理中与IAEA有密切合作关系的IMO和FAO的分析
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体系涉及多个国际组织,各组织相互间存在职能重叠。在放射性废物治理领域,除IAEA外,IMO和FAO也在不同层面上发挥作用,共同维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
(1)国际海事组织(IMO)
IMO是海事领域的主要国际组织,制定了50多项国际条约和数百项准则与建议。尽管海洋污染防治并非IMO的初心,但自1975年海事组织大会赋予其治污职能以来,该组织对海洋环保领域的影响日益增大,并与放射性废物治理存在交集。总体而言,IMO对放射性废物治理的影响,体现在对船源污染和倾倒污染防治两大方面,其主要影响形式可归纳为三类:一是推动国际海事规章、标准和程序的发展;二是为创设、执行和审查国际规则构建、维持国际机制;三是厘清和完善既有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通过上述方式,IMO不仅可对缔约国进行约束,而且对海事领域的各个从业者产生直接影响。
在倾倒污染方面,IMO不仅是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的拟定机构,也是历届缔约方协商会议的承办方,履行秘书处职能。IMO为维持和改进《伦敦倾废公约》体系贡献甚多。例如,IMO协助第16届缔约方会议在1993年通过修正案,禁止低放射性废物的倾倒。三年后,IMO又协助缔约方协商会议通过《〈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对1972年公约予以实质性修改,将既有的“黑/灰名单”制度改为“黑/白名单”制度,还引入了“污染者付费”和“预防原则”等国际环境法原则,推进倾倒污染防治体系的发展。
若一国希望进行放射性废物倾倒活动,则不可避免要实施放射性物质的海上运输。在海上运输安全方面,IMO的前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在1974年制定了《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并在1978年通过了《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之1978年议定书》,二者共同构成对商船最为重要的海上安全法律体系。《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7章对放射性物质海上运输活动予以规制。1965年,IMCO制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2002年,IMO通过决议,将规则并入《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7章,使之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件。合并后的《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适用于海上各种危险货物运输,并将其分为9大类、20小类,其中第7类涉及放射性物质,并对包装、集装箱运输、积载、不兼容物质之间的分隔等方面设置具体要求。值得注意的是,IAEA的防护理念为,只要放射性物质采用了符合标准的包装,其运输即是安全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7类中采用与IAEA相同的标准,体现了该理念。但是IMO认为,除包装外,运载该类物质的船舶及设施也需要符合特殊的标准。为此,IMO与IAEA、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组建联合工作组,共同起草了《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的辐放射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该规则在1993年以海事组织大会决议的形式获得通过,并于2001年被纳入《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体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IMO发挥自身在船舶设计和海上运输方面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针对放射性废料运输的船舶设计、遭受损害后的稳定性、防火以及结构阻力等问题提出建议,对IAEA文件进行补充。上述实践体现两大机构的国际协作性,也反映出该问题的解决,需要两大机构共同应对。
(2)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FAO并非应对海洋环境问题的专门机构,其宗旨是“实现所有人的粮食安全,确保人们能够定期获得充足的优质食物,拥有积极健康的生活”。在放射性废物治理方面,FAO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探索放射性污染对海洋生物资源,尤其是可作为消费品生物资源的影响。
1988年,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设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联合制定《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为发生核紧急情况后食品所含放射性核素标准提供基本指导。1995年,两机构对标准进行修订,并在2006年增加覆盖的放射性核素数目。FAO也与IAEA有合作关系。早在1964年,两机构就设立合作项目,就粮食、动物疾病防治等领域的核能技术利用开展合作。针对日本福岛核事故,FAO、IAEA和WHO曾共同就日本核应急和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联合答疑。
二、IAEA与其他国际组织在日本核污水排海事件中的作用
在褔岛核污水处理上,IAEA的地位十分明确,不仅没有针对倾倒合法性问题的决定权,且无权干涉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的研究。
2.1IAEA与其他组织在核污水排海合法性方面的作用
日本政府单方面做出的排海决定是权衡的结果。首先,日本长期以来与IAEA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2009年7月,时任日本政府代表天野之弥当选IAEA总干事,使日本对该机构的影响力达到顶峰。然而,天野之弥于2019年病逝,日方会在天野之弥的政治遗产耗尽之前,为解决福岛核污水问题争取有利空间。其次,日本现有的污水贮存方式并非毫无风险,最初使用的储罐存在设计缺陷,容易在各种风险(尤其是地震)中出现事故。近年也出现了储罐老化导致核污水泄漏的事例。设施维护的高成本使日本政府及东京电力公司无意维持此开销。最后,从放射性废物规制制度的发展趋势看,国际社会对该类物质的限制标准愈发严格。在核事故阶段,日本政府已有向海洋持续排放核污水的实践,当时未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随着人类环保理念的普及,尤其是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脆弱性认识的深化,日本面临的国际压力与日俱增。故此,日本不惜铤而走险,希望将核污水排海变为既成事实。日本政府的决定,一定程度上可满足其政治利益,希望IAEA为其背书。
日本政府的行为在国际法上不具备合法性。国际组织的职能与权限,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不得擅自扩大职权。当前,无论是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还是仅有建议属性的国际组织文件,均未赋予IAEA在放射性物质处置的决定或背书的权限。相反,历史表明,对于影响国际社会的倾倒实践,最终还需以国际条约作为合法性依据。福岛核污水并非传统的放射性废水,现有文件不能予以有效规制,国际社会需要制定新的条约,对该类污水进行处置。若日本最终决定通过倾倒方式排污,《伦敦倾废公约》体系可能需做出针对性修订。包括经合组织核能署在内的机构认为,IMO管理相应事项更为合适。若日本坚持通过陆源管道排污,鉴于当前尚未有针对陆源污染的全球性国际条约,IAEA可与IMO协作召开会议,呼吁国际社会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在核污水定性及合法性问题妥善解决前,IAEA应发挥自身监督职能,敦促日本中止排海行动的实施。相应做法不仅是国际法中“善意”(good faith)原则的要求,也有先例可循。早在1983年召开的《伦敦倾废公约》第7届缔约方会议上,基里巴斯和瑙鲁等太平洋岛国已提出全面禁止放射性废物海上倾倒活动。芬兰等北欧国家认同上述两国的观点,但建议将全面禁止的时间推迟至1990年,设立过渡期。西班牙认为由于废物对人类健康和海洋环境的影响评估不足,要求在必要的研究和评估完成以前,暂停相应倾倒。即便是英国、德国和荷兰等拥有核技术的国家,也对全面禁止的决议持开放态度,呼吁IAEA通过国际合作设立专家组,进行深入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当时即对可致全面禁止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的提案表示“强烈反对”,认为并无任何科学证据表明,既有的放射性废物倾倒制度对人类健康和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进而认为,基里巴斯的提案存在大量的错误或存疑观点,因此建议国际主管部门与IAEA开展充分合作进行研究。“强烈支持”基里巴斯和瑙鲁提案的绿色和平组织认为,放射性废物处置对海洋环境带来潜在危害。该类物质的海上处置决定不应只依据科学证据进行判断,因为这也涉及政治、社会、道德方面的问题。最终,会议通过决议,呼吁各缔约国在特定专家组出台最终报告前暂停实施放射性废物倾倒活动。
1985年,专家组得出的结论为“在放射性废物处置中适用国际接受的辐射防护原则时,没有科学依据证明海洋倾倒选项与其他的可选方案存在区别”。但考虑到放射性物质倾倒问题涉及多个领域,第10届缔约方会议设立“放射性废物处理政府间专家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f Experts on Radioactive Waste Disposal, IGPRAD),并设立了两个工作组,分别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问题做进一步研究。IAEA仅为其中的自然科学组专家提供技术援助。
2.2IAEA与其他组织在福岛核污水定性方面的作用
2011年以来,各国际机构持续关注福岛的核事故。除IAEA外,上述各机构均曾发布与福岛核事故相关的文件。也有机构设立专门项目,对福岛问题进行跟踪。例如,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设立第84号任务组,负责汇编福岛事故有关辐射防护系统的经验教训,随后又设立第90号任务组,研究环境源外部辐照(包括核事故引起的辐照)的剂量转换系数,并要求第93号任务组对既有的核紧急情况出版物进行更新。
联合国核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针对福岛的核问题设立了独立项目,并多次发布针对性文件。2014年,该委员会发布了题为《2011年日本东部大地震和海啸后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接触水平和影响》的年度报告。该报告阐述了日本人在事故后遭受辐射的情况,以及辐射诱发人类健康风险与环境风险的影响,对周边海洋与陆地生态系统实施独立评估。报告认为,核事故发生后,无人居住的海洋地物和陆地的生物群体的辐射暴露量普遍较低,尚未出现急迫性的辐照影响。但由于地区差异,局部区域也出现了例外情况。辐射对海洋环境及生物的影响集中在高放射性污水排放区。总体上看,该报告与当时世卫组织和FAO等机构的评估基本一致。
2021年,联合国核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发布题为《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辐射接触水平和影响:自2013年科委会报告以来发布信息的含义》的年度报告。新报告基于2013年后的信息,对放射性物质在大气、海洋、陆地的分布情况做出修正评估,并对该类物质给人类健康与海洋生物的影响做进一步分析。其中,该委员会发现在福岛附近海域已经出现海洋生物种群因遭受辐射而产生细胞遗传学、生理和形态学方面的有害影响。报告也注意到个别文件认为辐射已对特定区域的大量生物种群产生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该委员会报告所采用的模型和方法,与IAEA实施评估的方法存在差异,为科学评估、对比放射性造成的生物影响带来更多元的结论。
经合组织核能署分别于2013年、2018年和2021年发布三份技术报告,对福岛核事故的问题持续追踪。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发布的《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十年后:进展、教训与挑战》报告,具体探讨了核污水的来源、处理原则、既有措施和现行处理技术。令人关注的是,除氚元素外,该报告指出碳-14也无法通过现有技术(ALPS多核素移除系统)有效清除,而任何放射性物质的排海都将引发公众对政府决策与食品安全的担忧。
福岛核事故后,FAO与世卫组织联合发布《核事故和食品放射性污染》报告,阐述食品放射性污染的来源、种类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内容。2021年5月,两机构又联合发布了《日本核事故对海产品安全的影响》,指出放射性物质已通过高、低放射性污水,受污染的雨水和大气粉尘等媒介进入海洋,测出福岛周边部分鱼种的放射性水平已经超标。
然而,既有报告主要针对福岛核电站事故阶段所产生的影响,涉及善后阶段和处理方案的报告数量和深度相当有限。核污水排海计划作为日本政府单方决策,其影响具有全球性,是对国际社会的新挑战。
既然在事故发生阶段,上述机构各显所长,对福岛的核事故多领域研究做出了贡献,在善后阶段,各机构似乎没有理由回避新的挑战,在核污水问题继续开展合作,共同探讨真正可行的处理方案。
诚然,针对福岛核污水处理问题,各机构存在职能重叠。若IAEA愿意发挥领域核心机构的作用,借鉴与上述机构的既往合作经验,统筹协调福岛核污水的定性研究,无疑将有利于提高效率,形成科学的合作安排,有助于推动核污水问题的真正解决。相反,若IAEA默认日本推行的单方面处理模式,将自身影响力凌驾于其他国际机构,不仅可能出现力有未逮的后果,更可能破坏相关机构多年来的合作实践,辜负国际社会对IAEA的信赖。
历史上,《伦敦倾废公约》缔约会议中的国际合作可为福岛核污水的定性问题提供借鉴。尽管该公约赋予IAEA对高放射性废物的定义权和对低放射性废物排放的建议权,但IAEA并未独揽大权。相反,IAEA与IMO、经合组织核能署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机构密切合作,不断对定义和建议进行审查。
IAEA既有协调国际机构的能力,也有在历史上推动国际合作的先例。联合国于1969年设立海洋污染科学问题联合专家组(Joint Group of Experts on the Scientific Aspects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ESAMP)就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问题向联合国系统提供咨询。该机构专家由联合国特定的专门机构提名,具备多学科背景。IAEA要求GESAMP构建适当的模型,用于评估黑名单中的废物倾倒入海后的放射性核素浓度。GESAMP模型不仅成为IAEA的决策依据,也对经合组织核能署的CRESP项目研究产生重要影响。如今,GESAMP已有50多年历史,其赞助机构也比20世纪80年代更为多元,在全球海洋污染防治,以及全球海洋生态系统评估方面的经验更胜以往,应在包括福岛核污水等问题上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三、结论及建议
国际放射性废物规制的历史表明,海洋放射性废物治理是艰巨的国际任务,不仅需要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甚至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共同参与,而且需要以协调的方式通力合作。单一国际组织无力推动国际社会实施普遍有效的管控,也无法在制度中发挥决定性影响力。放射性废物治理涉及陆源污染和船源污染,不仅是科学问题,也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系列因素。寄望于单个国际组织解决所有问题,既缺乏国际法理据,也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绝大多数国际组织尚未发展至可自我赋权的阶段,更不具备独断专行的能力。在全球治理进程中,国际协调仍旧是国际组织发挥的最主要作用。如没有来自成员国的明确授权,国际组织的行动将面临合法性与正当性挑战。《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未赋予IAEA针对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决策权,《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公海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公约的赋权也是辅助性的。日本希望IAEA的背书能为其单方决策提供正当性,使IAEA陷于违法的境地。
日本的决策有其背后的政治动机,但IAEA应该以真为要,以法为据,以史为鉴,以人为本,在福岛核污水问题上,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负责行动,真正为福岛核问题的妥善解决恪尽职守。
第一,应继续发挥IAEA在福岛核污水方面的技术援助和监督作用。确保IAEA的“安全标准”及其他技术文件在福岛核问题上的可适用性,并敦促日本政府与东京电力公司落实国际、国内标准,提升日本行为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推动后续核电站退役解体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应借鉴已有国际合作机制与经验,进一步发挥IAEA在国际原子能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对涉及福岛核污水定性的科学问题开展协调,充分利用各机构自身优势,形成高效的合作体系。对于核污水可能涉及的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问题,IAEA应积极配合相应的国际主管机构(或国际会议),为核污水的妥善处理谋求国际共识。在专家组或委员会的设立上,应参考GESAMP、IGPRAD和CRESP的经验,确保专业技术的权威性、人员构成的多元性和机构设置的科学性。
第三,在定性与合法性等关键问题尚未解决时,IAEA应敦促日本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不得擅自实施排海活动。对当前存在的核污水泄漏风险,IAEA应要求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实施科学的措施,避免泄漏风险加剧,并对现有贮存设备的维护实施有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