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三章 民主
民主──此乃社会分化载体趋于细化的社会结构质态或社会政体形态。“民主”之“民”(在其名词意义上)既可能是“正在分化的阶级”,也可能是“阶级解体后的多元社团”,甚或是“社团解体后的异质残化个体”;“民主”的“主”(在其动词意义上)系指“分化载体”的“主动性”或“自为性”随分化进程的发展而倾向提高。于是,“民主”的全体概念就是“社会组成单元在高度分化的水平上发生高度整合的过程和实体”。【所谓“人权”就是在这个过程中衍生的社会概念,它其实并不是说人有哪些生物性权能,而是说人有哪些社会性权能,或者不如说,人的社会性权能正是其生物性权能的位相表达方式亦即代偿演化形态。因此它无论如何不可以用“前社会的”──或如卢梭等人虚构的“纯粹自然状态下的”──“天赋人权”来诠释,须知一切生物的自然状态本身就是某种社会状态。不过,由此亦可见得,当卢梭高喊出“天赋人权”的口号时,他其实是在不自觉地充当着自然社会加速分化的天道喉舌。】(1)
诚然,各个级别上的“民”原本并不能“主”宰社会,反倒是自然社会化进程主宰着民众的生存形态,但“民”的自为性恰恰在这社会分化构合的进程中相应增长,亦即社会的结构化恰恰需要借助于“民主的分化态”或“民主的自为态”才能实现。换言之,当“民”的分化级别尚处于比较笼统的低级阶段时,“主”的整合形式也就处于比较任意、比较沉闷的简单状态,是谓“人治社会”或“君主社会”;反之,当“民”的分化级别进位于比较细致的高级阶段时,“主”的整合形式相应处于比较规范、比较活跃的复杂状态,是谓“法治社会”或“民主社会”。所以,在人类社会史上,“前民主”的专制政体虽然横暴无常,但散在于低分化社会或低度结构化社会下的庶民尚可以悠然吟唱“天高皇帝远”的逍遥曲;也所以,“后专制”的民主政体尽管立法有度,但凝聚在高分化社会或高度结构化社会下的公民却时刻受制于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之羁勒,耳边所能听到的最高音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亦可译为“法制所及无远弗届”──的紧箍咒了。【乍一看来,上述说法似乎打乱了“民主”一词所固有的政治形态学涵义,实则只有如此才能理顺人类社会政体演变的脉络。君不见,一方面,早在文明初期的古希腊城邦中,其政体形态即已具有了某种程度的“民主”色彩;另一方面,迟至信息化文明的今天,打着不同“政体”招牌和“主义”旗帜的东方国家仍然残留着某种程度的“君主”色彩;可见政体形态尚受到某些并非源自社会结构化内质因素的影响(具体因素兹不赘述,有关机制请参阅第一百三十四章Ⅳ节)。不过,有必要提请读者注意,东方古代诸文明的衰落以及东方社会现代化改造的滞蹇,恐怕正和这种“质”与“态”的不统一有关,或者更准确地说,与其“民主化障碍”有关。又,同为“民主政体”,其位相形态自将大为异殊,旧时可以有“贵族公议制”(如古希腊斯巴达城邦的“奴隶主阶级议决制”);现在是“代议制”(或“各阶级、各社团代表议决制”);未来可能演变为“普议制”(或“后阶级、超社团全民议决制”),只要民主化过程所表达的是社会分化过程之规定,它就不能不如此发展。】(2)
这个法制化和民主化进程的伴随物就是全民参与的激荡运动。参与的人数越多,激荡的程度就越烈,参与的范围越广,激荡的频率就越高。问题的关键在于,“民主”并不仅仅是一项政治操作或政体形式,它实质上是政治民权、社会人权、乃至经济人活力与文化人智力的全面调动,也就是让所有自然人的所有生物潜能,在一个自由竞争或自为激荡的压榨结构中强行获得更充分的释放与发挥。一言以蔽之,它是社会总体代偿效应的急剧提升。它从一个皇权寡头或少数王公贵族的宫廷角逐,渐次演化成各个社会阶层或多数选民大众的躁动浮嚣,或者说得更普泛一些,它从一撮上层贵胄或少许特权人物的为非作歹,逐渐蜕化为整个社会群体或多数黎民百姓的胡作非为。“作为”的拓展造成“民主”的扩张;“民主”的扩张招致“动荡”的加剧,民主主义运动因此直接就是社会动荡趋势的同一航程。【辜鸿铭不无道理地把“民主主义”称作“群氓崇拜”,正是出于这种“群氓”情绪的汇合与导引,才促成了所有被标榜为“现代化”的大规模自作孽,只可惜辜氏用错了一个字,如果将其“氓”字改成盲目的“盲”则更显恰当,这个“盲”所代表的是“盲存”的涵义(参阅卷二第八十一章与第八十二章),也就是某种“自然意志”的人性化或人格化表达。但,话说回来,人世间的东西实在太容易腐朽或过时,辜鸿铭乞灵于“东方式独裁”的长治久安因而确属螳臂挡车,毕竟它早已与人类新近的生存境况不相适应,不得不被人类文明史所抛弃,尽管这个花里胡哨的“文明史”说到底不过是隐身于幕后的“自然史”所导演的傀儡戏而已。至于弗朗西斯·福山借助于人类在心理上追求社会认可的推论,预言民主政体必将成为“世界普遍史”的总归宿,于是在制度演化层面上视其为“历史的终结”,恐怕算不得慧眼独具,因为任何人仅从直观的历史动向出发均可得出同一结论。问题在于,他是否明白“人类心理层面”与“社会制度层面”的深在动势及其潜在意蕴,尤其是当他和广大民众都在忖度或欢度这个美好的“静态历史临界点”之际,谁曾料想,那大抵也是人类这个物种的“自然史的终结”,以及整个生物序列的“社会史的终结”,或者充其量不过是它们共同串演的最后一场喧闹的谢幕戏罢了。】(3)
说到这里,不妨顺便谈一下“法律”。作为民主制度的社会伴生物,“法律”不外乎就是前民主社会下“道德”乃至“礼法”的细化发展和强化变型产物。“道德”是维系粗疏社会结构的原始纽带,“法律”是维系细密社会结构的后衍网络;社会结构越浑沌,维持体系越朦胧,社会结构越分化,维持体系越繁苛;如此而已。你现在端详这两样东西是全然不同的两副面孔,犹如你看鳄鱼和人类是判然有别的上帝造物一样,但两栖爬行动物其实正是人类的先祖。【国人经常谈论“道德沦丧”和“道德重建”问题,颇有“现代孔夫子”的“修齐治平”之志,却又苦于找不到可以下手的地方,个中原因盖出于此。如果说,“道德”之发扬在现时和将来仍有根据,其根据就在于社会民主结构之分化目前尚处于粗细兼备或由简而繁的过渡进程中。】(4)
注释:
(1)本章对“民主”下的自然学定义是:
此乃社会分化载体趋于细化的社会结构质态或社会政体形态。“民主”之“民”(在其名词意义上)既可能是“正在分化的阶级”,也可能是“阶级解体后的多元社团”,甚或是“社团解体后的异质残化个体”;“民主”的“主”(在其动词意义上)系指“分化载体”的“主动性”或“自为性”随分化进程的发展而倾向提高。于是,“民主”的全体概念就是“社会组成单元在高度分化的水平上发生高度整合的过程和实体”。
由此可知,“民主”之“民”就是越来越异质化的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民主”之“主”就是这个组成部分耦合成整体所必需的能动性(即自由)。所以,民主是商业文明或资本主义社会下社会化分科分工越来越细密的产物,但它的前身却是社会分化程度较低状态下同质态的大阶级,如农民阶级天然地属于土地,不需要任何自由的能动性,也就是说,社会结构的整体耦合没有“主”的需求。这也是代表着典型农业文明的文化中不讲民主、自由的原因,因为农业文明的社会结构结构松散、分化度低,没有这项需求。民主、自由、平等都是高度分化的商业文明的社会结构分化耦合的诉求。所以,民主、自由的尺度就是社会结构度乃至社会成员个体存在度的尺度,越渴望、越需要民主与自由的社会结构乃至社会成员个体,其存在度越低。
换句话说,“民主”的形态由社会结构化形态决定。如低分化的农业文明社会是皇权农夫型结构,故政治体制通常是君主专制;高分化的商业文明社会,需要更多的自由,故政治体制通常是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而“人权”就是应民主制度下的民众“自由”而生的概念,故“天赋人权”的“天”其实是自由经济下的商业文明社会结构,“人权”其实就是自然社会分化进程的产物。所以,通俗意义上的“人权”特指社会性权能,一如通俗意义上的“自由”特指社会性自由,“民主”更是社会结构细化下商业文明的需要和产物。
于是,正如“自由”是“自在”的进位同义词,“民主”也是“专制”的进位同义词。“民主”和“自由”都是对人类社会本身质态的表达。所以,“民主”之“民”从狭义或通俗来看指的是社会分化进程中的大多数依存主体,从广义来看指的是所有依存主体。“民主”之“主”表达着依存主体随人类社会结构分化而逐步提升的“自为性”或“自主性”。
(2)当然,“民主”之“民”的分化程度与“主”的提升程度是一致的,二者相辅相成。它们与社会结构存在本身共为一体,一如政治、经济、文化是一体的。
换言之,民主政体的出现和社会结构(包括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等)息息相关。人类早期的文明是被自然环境塑形的,所以,文明初期的古希腊城邦中,因为其开放的地理地貌,形成半农业半工商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由此演化出有“民主”色彩的政体形态。而中国因为其封闭的地理地貌,形成最典型的农业文明的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且因为这种文化结构的遮蔽性乃至政治本身的续贯性至今未能完成与当下商业经济结构配套的与西方政治体制相一致的转型。也就是说,民主形态与经济、文化息息相关,所以不同经济结构、文化结构下的社会其民主状态必有差异:半农业半工商业的古希腊的“贵族公议制”和当下的西方国家的“代议制”都是不同社会结构分化程度下的分化产物,而随着社会结构的继续分化,随着后资本、后国家、后科学时代的到来,后民主可能成为“普议制”,发达的互联网和全球一体化(最极致的分化与耦合)成为其实现的条件和可能。由此可知,因为任何社会结构的发生发展都是连续的,所以不同地区的社会结构包括“民主”形式总有差异,这是社会结构内部各组分间的匹配问题。
从民主的发生发展史来看,“民主”是人类文明史下社会结构分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产物,所以,它渊源于分化程度低的“民主”还无以彰显的社会结构,就好比“自由”渊源于“自由”还无以彰显“自在”,“民主”也是从无以彰显“民主”的“专制”中生根发芽的。
在“民”和“主”都呈现为萌芽或隐性状态的低分化的人类社会早期,简单松散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专制的高效性或适配性,这时候的“民主”就只能以“人治社会”或“君主专制社会”的方式呈现;在“民”和“主”都呈现为显性状态的高分化的人类社会晚期,复杂致密的社会结构决定了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分工与协作(即社会结构的分化耦合)必须依赖于各行业、各组分(包括各社团、企业等)乃至每个人自由、自主的抉择,而规范和限制抉择底线的法律势必形成和社会结构同样致密的罗网才能维护这样的社会结构。所以,“民主”越蓬勃的社会必然是法律越致密的“法制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下,个体完全被编织在社会结构的罗网中,表现为生存压力的社会压力越来越大,生存状态越发动荡不安。所以,民主和自由只是这种动荡失稳结构下的弹性耦合方式或弹性耦合的需要,但它并不是“民”幸福的标志,而是“民”及“民主”耦合成的社会结构愈益失稳的指标。正因为存在度越来越低,社会结构的维系越来越难,才需要用民主和自由调动个体乃至社会整体的最大代偿量。于是,低分化社会结构下的宫廷角逐演进为全社会的激烈竞争,形成生存压力或社会压力越来越大的正反馈循环,这种单向的正反馈进程正是自然存在(包括社会存在)存在度递弱进程的表达。
表面上看,低分化阶段的“人治”更苛刻和残酷,实际上因为人所能及的范围有限,“人治”难免粗疏,如中国几千年的皇权专制下,权力体系不达县城,所以县城都是乡绅自治的道德治理模式,这决定了大多数老百姓对皇权并不敏感,无所谓谁当皇帝,只要自己的生计能正常维系就好。而高分化阶段的“法治”,表面上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实上,这表达着所有人都被编织在越来越致密的社会罗网之中无可逃离,且必然随着社会的分化而承受着越来越大的社会压力。
总之,从君主专制的“人治社会”到现代民主的“法制社会”,是一个社会结构逐步分化的自然进程,这个进程的终点不是我们追求的幸福终点,而是存在度趋近于零的失存临界点,只有清楚这一点,我们才能审视我们当下的文化模型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方式,以期有所改善人类社会内部结构越来越失耦合的状态,让未来艰难的路走到稍微好一些。
(3)民主化进程是社会结构化进程的同一进程。这一进程中,社会成员的自由度和民主程度越来越高,以致于演变为全民参与的动荡社会。这意味着对社会个人乃至整体代偿的全面调动,使得社会代偿度急剧提升,快速滑向人类社会的失存临界点。当然,随着人类社会存在度的降低,如果没有对全民自由、人权、智慧、经济活力的充分调动,就无法实现这个极致分化的社会结构的高速运转。这是一个与社会结构或生存结构匹配发展的自然过程,也是一个民主扩张与动荡加剧同步的社会化进程。所以,民主形态不可能停留在辜鸿铭认可的“东方式独裁”,也不会停留在弗朗西斯·福山认可的当下的代议制民主,人类社会的结构化进程就是自然存在的分化进程,当民主形态成为静态时,那就是人类最后的社会结构化形态了,也就是人类社会失存临界点的社会结构化形态了。
(4)通过“民主”的发生学原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清晰地呈现出来了:在低分化的松散的社会结构下,社会成员关系简单,靠道德就足以维系;在高分化的致密的社会结构下,社会成员关系越来越复杂,唯有靠法律才能维系。所以,法律是社会结构分化或民主结构分化的产物,和道德是一回事,都是社会生存之规定,道德维系粗疏的社会结构,因为粗疏,所以道德内容简单;法律维系继续分化下越来越细密的社会结构,越分化越细密,所以法律的内容日益复杂化。
《论语· 为政》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一语道破了“德”与“刑”、“礼”与“政”的关系:德与礼是自律、刑与政是律他。只不过孔子尚未明确意识到“人世趋恶”的规律,所以总幻想德治。说到底,“法律”无非就是“道德”细密化和强制化的流变产物。所以今天的法律汗牛充栋,连过马路、养妇孺、酒吧倒酒之类的琐事都必须靠法律来维持,结果仍然不能阻止犯罪率的不断增高、同情心的日益冷漠和全社会的普遍糜烂,它真抵不住一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戒律对古代社会的维系作用。今天的道德只是一副虚伪的面具,之所以仍然被倡导,仅仅因为当下的社会结构分化尚未达到极致的致密,道德仍有其价值、仍发挥着作用。当我们全面进入互联网大数据致密编织的罗网时(法律的罗网和互联网大数据一起越来越致密),当我们没有隐私,一切行为化为数据的时候,我们不去作恶,不是因为我们道德水平变高了,而是犯罪成本更高了。
因为道德和法律归根到底都是调节社会结构组分之间的耦合关系以维护社会结构的整体存续,所以,除了法律工作者,大多数人无需去详细了解每一项法律规定,因为但凡有一定的道德修养,能自觉善待他人、维护集体,无需通晓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也不会违反法律规定(除了交通法规等必须学习才能践行的例外,但法律的原则和主流文化的精神一定是一致的)。反而是那些想钻法律空子的人会更细致地去了解法律规定,因为法律和现实相比,永远是滞后的,如互联网兴起的同时,网络诈骗也跟着高涨,那是因为相关的法律还一片空白,无法约束那些存心不良的人。也正因为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无法整齐划一,所以才需要法律制定人们行为的下限,而站在道德自律的角度,遵纪守法实在只是最低的要求。也就是说,道德是维护社会整体求存之文化倡导下的由心生律,法律是维护社会整体求存之文化原则规定下的以律制心。不管是由心生律还是以律制心,最重要的都是“心”,“心”即人类中的主流文化或意识形态。所以,维护社会整体求存之文化确立是最重要的。
也就是说,通俗意义下的道德是通过文化倡导促成的对社会秩序自觉的维护与遵守,法律则是通过法制规定强制化的产物。所以,道德的最高境界是源自本心的自然而然做自己该做的事,并不以此为道德却成就了道德,故诸事美好,从心所欲不逾矩,这由一个人从小我到大我乃至无我的认知境界决定的。从根本上来看,法律的境界最低,如果只因为做坏事的成本越来越高以致于反而损害自己的利益,所以不会做坏事,或者为了名誉、利益做好事,那都不是真正的自我展现;真正的自我是自由的,是顺应自我要求的自然而然的自律,也就是康德所说的自由不是我想做什么,而是我不想做什么——正是这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自觉构成人的行为自觉。所有人的人心自觉或心之所向就是社会的意志和文化彰显,由此可见文化先行的重要:文化塑造着社会结构下的个体灵魂,文化的力量永远大于法律的力量,也必然成为法律制定的要求导向。也就是说,当人类社会分化到极致时,道德乃至文化的要求都势必以法律的规章制度或者利益规则呈现,原本作为社会行为上限要求的道德和作为社会行为下限要求的法律越来越趋于一致,这是人类危存态势下续存的必然要求。换句话说,因为人类的存续日益依赖社会越来越致密的结构罗网(包括法律的结构罗网),那些不合乎人类整体存续要求的行为都会被法律而不是道德制止。
人世间沧海桑田,文化是随着人类衍存位相的后移而流变的,前期的文化维护效应后期一定会变成戕害效应,所以,文化的更新或者说思想家为人类确立的新思想,是社会道德重建的前提。当代人在不了解契合当下存境的新思想的前提下,想通过旧文化来完成道德重建,是没有可能的。由此可见,要发挥新文化的维护功能,文化先行是最重要的,文化重建是后续道德重建、法律更新的前提条件。
总之,道德的虚无化和虚伪化,以及法律的兴盛,是人类生存系数坠落的尺度。当我们的所有行为都有法可依以致于不再需要道德时,就是人类社会的分化极致或失存临界点了。当下道德与法律并行存在,是因为人类社会还处于社会结构粗疏和致密兼备的阶段。一旦所有人都在网络上成了透明人,一旦未来的系统危机明确了对每个人求存的行为要求,法律会更直接、更便捷地成为维护社会结构的手段。当然,新的法律规定源于新的文化原则,法律和文化一样,表达的都是整体的共识认知和求存要求。所以,新文化求存功能的发挥永远以文化先行为前提条件,无论最后它是以道德还是法律的模样呈现,都得先成为主流共识。
注:本章用自然哲学的概念重新解读民主。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
希望本公众号对您学习《物演通论》有帮助!思想的传播需要我的初心和坚持,也需要您的支持和鼓励!欢迎提供反馈,或赞赏、转发,或批评、指正。谢谢!
1、欢迎读书困难的同学关注“物演通论注释”公众号,有逐章的注释以供参考,二维码如下:

2、请关注“物演通论看世界”公众号,二维码如下:

3、请关注“物演通论读书会”公众号,二维码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