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五章 正义
正义──乃是社会结构成长或社会属境代偿在伦理逻辑上的宏大观念体现和综合意向表达。即作为后衍性生物存在的人类,以自为而不自觉的智质演动方式,在个性残化与群体组合之间所形成的集体内向体验,并借以追求或促进社会结构的滚动扩张和自然发展。由于人类的整体衍存倾向及其总体意识倾向是必然“向善”的,于是“向善的要求”也就倾向于汇集成某种“正义的思潮”向前涌动,“正义”俨然成了一种社会逻辑(而非“个人逻辑”)和社会意志(而非“个人意志”)的风向标,而实际上,“义”是否“正”,全然取决于社会演动的方向是否符合自然演运之规定。【所以,在把社会结构引向急遽分化的工业时代以前,“正义”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正统”;其后,资本主义的全球化发展导致马克思首次发出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反国家宣言,列宁进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高呼“工人阶级没有祖国”,虽然由于阶级只能在国家结构单元上成立而致国运未消,但它的确预示着“国家构型”的摇撼;而今,当罗尔斯还要在国家调控的体制下探讨“公平的正义”时,诺齐克却证明只有“最弱意义的国家”和“社团分化的社会”才能提供“公平”和“正义”的逻辑基础。】(1)
也就是说,“正义”无非是社会结构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社会逻辑的扩张态(即代偿增益态)伦理衍生物,尽管用狭义的小家子气的(即增益前态的)道德准则来衡量的话,它其实从无“正义”可言。当社会结构单元尚处于从中级社会向晚级社会过渡的前文明状态(如亲缘氏族原始群落)时,“正义”──此刻实在谈不上“义理之正”──就是潜隐在动物种群结构单元中的野蛮竞存和兽性天伦;当社会结构单元进位于“小国寡民”(老子语)的离散状态(如部落、部落联盟、封闭型国家)时,“正义”就在社会结构单元内外以丝毫不讲公平仁义的形式展开:对内以等级分明的欺压道统为社会之“正”,对外以实力较量的掠夺战争为国家之“义”;而当社会结构单元弥漫为全球一体的致密状态(如国家消亡之后的社会形态)时,“正义”将继续在整个人类社会结构中以结构本身不讲公平的方式成就自身。【所谓“结构本身不讲公平”的“正义”是指这样一种演运之流:在人身依附的专制时代,“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就是当时社会结构所要求的最大“正义”,即当时要求于为臣者的“忠义”以及要求于为君者的“仁义”其实正是当时社会衍存位相的结构性派生物;在物役使人的异化时代,“带着天生的血痕”的“资本剥削体制”就是现实社会结构所要求的具体“正义”,即现时被赋予“全体人民”的“平等人权”其实正是建立现代社会产业结构的位相性黏合剂;难怪马克思要对这类欺世盗名的东西大加挞伐,然而,纵使由此引发了一场史无前例的世纪性社会正义大实验,却终于不可避免地崩坍于世纪性社会正义大失望之中。显然,“不公平的正义”(相对于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而言)正是“正义的不公平”,说到底,它们都是出于社会代偿演化结构的自然规定,这种情形就像在高等动物的有机体内,通常只占体重1~2%的中枢神经组织却必须享有20%左右的血液循环供氧量一样,是无可奈何的自然结构规定,而且,随着结构发育的扩延化、繁密化和动荡化,“正义”的内涵似乎倾向于朝着愈益不公平的境界飞升。】(2)
不过,可怜而糊涂的人类反倒偏偏要在这层境界里大呼“正义”,且真诚地认定“正义”是可以呼之欲出的,的确,人类越来越讲求“正义”大抵恰恰是社会结构发展的需要。质言之,它就是“自由”与“平等”的社会逻辑延伸和民主结构要求,即随着“社会自由化”和“社会平等化”的演进,追求“正义”的动势必将越来越成为社会结构度得以提高的催化要素之一。【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智质载体的自然演运既表达为物化性状(即实体结构)的分化,同时也表达为道德意识(即虚体属性)的代偿,正是由于这种分化和代偿的一脉并行,才衍生出日益繁多的伦理概念和人道体制,也正是由于这种主观和客观的一体动进,才使得社会逻辑要素在社会变革进程上日益凸显为伦理驱策的唯心动因,以与自然逻辑要素在社会变革进程上日益凸显为知识驱策的唯心动因相吻合——总之,生物晚级社会的自然客观动势终究要借助于人类逻辑集合的主观意志盲动来实现。(可参阅卷二论述逻辑和意志的各有关章节。)】(3)
注释:
(1)本章给“正义”下的自然学定义是:正义乃是社会结构成长或社会属境代偿在伦理逻辑上的宏大观念体现和综合意向表达。即作为后衍性生物存在的人类,以自为而不自觉的智质演动方式,在个性残化与群体组合之间所形成的集体内向体验,并借以追求或促进社会结构的滚动扩张和自然发展。也就是说,“正义”无非是社会结构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社会逻辑的扩张态(即代偿增益态)伦理衍生物,尽管用狭义的小家子气的(即增益前态的)道德准则来衡量的话,它其实从无“正义”可言。
简言之,正义是社会意志和社会主流文化(即社会意识或逻辑)的综合表达,体现为集体共识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倾向。“社会逻辑”就是集体意识,就是文化,包括文化衍生出的伦理道德,侧重于社会感应属性中“感”的一面;“社会意志”更强调伦理共识下的行为方向性,即侧重于社会感应属性中“应”的一面;但“感”与“应”同源同构、相辅相成,终是无法截然分开的(可复习卷二第一百零四章)。
也就是说,“正义”就是社会主流文化(即社会意识,即社会感应属性之“感”)和社会意志(即社会感应属性之“应”)共同铸就的集体共识乃至行为倾向。故,“正义”在人类社会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具体内涵,但其方向始终表达着人类社会结构化(即分化)的动势本身。如古代游牧文明的社会结构下,匈奴单于是兄终弟及的继承方式,后来拓展为传弟、传子乃至宗族继位的混合方式,主要看谁能力强就由谁继承,武力值等能力是令众人信服的“正义”所在。而古代农业文明的结构下,尤其在中国古代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意识形态下,国君的嫡长子继承代表着“国家形态上的正统”,代表着“正义”(即“义理之正”)。所以,哪怕曹操成为实际上的掌权者,也不敢随便称帝,怕天下人视其为乱臣贼子。其子曹丕称帝也必须走汉献帝禅让的手续以示其正统性、合法性,以彰显其正义。但在现代商业文明的社会结构下,资本跨地域获取资源的方式使得全球化进程加剧,全球社会大分工下的弹性耦合需要呼唤着“自由”、“平等”、“民主”(见前述相关章节),于是,追求“自由”、“平等”、“民主”就是“正义”。罗尔斯倡导以平等分配为特征的分配正义,而要实现这种分配正义就需要有一个大而全的全能型政府,所以他提倡建立大政府的多功能国家;诺齐克则极力倡导个人自由,而要实现个人自由就要减少政府对人们生活的干涉,这就需要一个小政府,政府功能越少,对人们生活干涉的就越少,所以他倡导“最弱意义的国家”和“社团分化的社会”,觉得这才是正义的实现。
因为人类社会结构的衍存趋势是单向分化,为了把日益繁杂的分化组分耦合成整体,社会总体意识必须“向善”(这是上一章的表达方式,其意指社会各组分之间乃至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其相互依存的依赖度越来越高),由此导出每个特定社会阶段的特定耦合要求,满足这个耦合要求就是正义。所以,农业文明低分化的权力置顶的专制国家中,“国家形态的正统”和爱国忠君就是“正义”;进一步分化的资本置顶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的全球化拓展必然模糊国家的界限,极致分化下,一个个具体的企业、社团乃至个体的耦合要求汇总为对“自由”、“平等”、“民主”的要求,代表着“正义”。按上一章的说法就是人际微观组合层面上的“恶善观”发展为社会宏观整合层面上的“正义观”。当然,耦合代偿的无效性决定了“正义”注定把社会结构导向进一步的分化,而在社会结构分化的自然进程中,社会的衍存位相决定生存结构,生存结构决定求存方式,求存方式决定善恶规定和“正义”的具体内涵,由此决定了“正义”本身与社会结构的一体性。
(2)也就是说,“正义”的具体内涵就是特定社会结构的表达。或者说,“正义”就是特定社会结构下特定文化拓展出的作为社会意志的伦理衍生物,其目的和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结构的存续。但“正义”和“自由”、“平等”、“民主”一样只是高度分化的社会结构下的横向弹性耦合方式,其代偿的无效性最终只能把高度动荡分化的社会结构进一步推向动荡失稳的不得不继续纵向分化的窘境。
从“正义”的发生发展史来看,“正义”指社会结构化到特定程度的、特定生存方式下表达着生物社会伦理倾向的感应属性代偿。但其源头可以如道德一样,一直追溯到动物中级亲缘社会乃至无机存在。在天生天杀的自然生态规定下,对多细胞生物社会的生物而言,外在依存关系下的狼吃羊、羊吃草的生物链秩序就是“正义”,被吃的羊和草决然没有不公平的感觉;内在耦合关系下的血缘亲情也是“正义”,越是后衍的多细胞生物如哺乳动物,越需要亲情才能有效维护亲代对子代的生养繁衍。所以,在种间竞争的需要下,中级多细胞生物亲缘社会内部的“正义”必须是靠体格竞争下的强者为王和血缘情感维系。
人类氏族社会是中级多细胞生物亲缘社会的直接延续,所以保留着动物亲缘社会的一些天然规定,其对外采猎的种间竞争求存方式和社会内部的亲缘天伦关系就是“正义”。在中国的秦汉时代,哪怕是由部落、部落联盟一步步扩张到统一了广大草原地区的匈奴,也沿袭着由强者继位的传统,从传弟、传子到各宗亲,都以武力值作为最重要的参考,这是由匈奴在草原上生活资料有限,常常需要对外掠夺决定的。
但在中国的中原地区,当这种离散的亲缘氏族社会耦合成部落、部落联盟乃至国家以后,尤其是中原国家以农耕为主要求存方式以后,为了占领更多土地资源,国家之间展开种内竞争:对外通过战争开疆拓土;对内通过礼乐制度、法令乃至国家暴力维系皇权乃至统治阶级对下层被统治阶级的剥削和统治,达成国家内部等级分明的尊卑关系乃至人身依附关系。这时的国家制度、法令乃至暴力都代表“正义”。于是,在儒家意识形态主导的典型的农业文明的社会结构下,一直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它强调的是继位者的正统性,是血缘化的固化的等级社会结构,而非能力。这有效地消解了权力交接可能引发的激烈的内部竞争。所以,儒家意识形态下的“正义”就是“国家形态上的正统”。最重要的是,文化的遮蔽性决定了文化一旦形成,将拥有极大的统合能力,所以,儒家意识形态统治下的统治者无论换成蒙古人还是满人,作为该社会结构下的文化载体只能沿用这套文化统治。这也说明了在文明形态或社会结构形成的过程中,文化关系的重要性远大于血统关系。中国前神学文化的儒家用泛血缘化的文化比拟来统合社会,和西方用神、用上帝来统合不同的智质分化载体,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发挥着文化的耦合作用。只不过前者倡导的是“礼有尊卑,爱有差等”,后者强调的是自由、民主、平等。换句话说,神学用神来统合超血缘关系下的商业社会,是由商业社会的耦合特质或依存需要决定的;但随着科学和理性的发展,神学的逻辑模型越来越缺乏说服力。当然,更前衍的儒家文化也不适应当下的社会结构,所以,新文明需要新文化,《物演通论》在对人类整体文明的延续和整顿中应运而生。也就是说,农业文明下,社会结构等级分明的尊卑关系乃至人身依附关系都是礼乐制度下的“正义”,这时候国家制度、法令乃至国家暴力也都代表“正义”。商业文明社会,在资本置顶的金钱主宰一切的物役使人的社会关系下,资本的逻辑就是“正义”,日益复杂的社会大分工与总协作所依赖的“自由、民主、平等”就是“正义”。当然,通过前述章节我们知道“自由”、“平等”、“民主”都只是维护这个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弹性耦合方式,是该衍存位相下社会结构的粘合剂,实际上社会分化的结果只能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越来越不公平,社会文化倡导的“自由”、“平等”、“民主”导向的永远是更不平等的社会结构。
当下,随着社会结构化进程的继续,全球一体化下的国家界限越来越模糊,社会分化的极致将是政治、经济、文化都真正实现了全球一体化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所以,这时候的“正义”就是新的宇宙观、世界观、价值观铸就的匹配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志倾向的表达。当然,“正义”会继续以追求“自由”、“平等”、“民主”等各种方式达成更加不公平的社会结构以成就自身,因为社会结构本身从来就不公平,且必将在单向的分化进程中越来越不公平。
也就是说,人类追求的所谓平等和公平,归根到底,只是大自然借助人类意志来实现表达着自然意志的更加不公平的社会结构而已。所以,农业文明社会,在权力置顶的人身依附关系下,臣子对专制君王的忠诚就是“正义”,维护着该衍存位相下不公平的社会结构,但臣子本身会视之当然,并不会觉得不公平。商业文明社会,在资本置顶的金钱主宰一切的物役使人的社会关系下,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越来越不公平,而前述章节也说明了所谓的“自由”、“平等”、“民主”都只是维护这个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弹性耦合方式,是该衍存位相下社会结构的粘合剂,但该社会结构下的个体总误以为在社会文化倡导的“自由”、“平等”、“民主”下自己是真正是“自由”、“平等”、“民主”的。信息文明社会,在信息置顶的流量决定一切的互联网关系下,因为庸俗者永远是大多数,所以流量常常成为庸俗的代名词,而信息掌控者往往也是资本掌控者,联袂流量就可以完成财富收割。当然,信息文明也可以归入商业文明,因为能掌控信息的人首先就是掌控了资本的人,所以,信息置顶也可以归入资本置顶。总之,随着产业结构由实向虚,从事实体生产的企业利润远不如后衍的新兴产业如金融行业、互联网行业等,尤其是金融资本,常常只需要通过简单的运作就可以获取惊人的利润,成为新的财富聚集地。由此可见现代化的整个产业结构注定越来越不公平,也注定越来越动荡失稳。
中国当下已无可置疑地步入商业文明,但中国的特色显示中国已发展(即分化)成非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或非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二者是一回事。在资本主导的商业文明下,中国其实已经不再是全民所有制,但中国政府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掌控着权力和资本,这不同于西方典型的资本绝对置顶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也正基于此,中国政府通过国家资本和政府权力,在抑制贫富差距以及政府功能的全面发挥上比西方高效得多,比西方更能有效地辅助社会整体安全、有效地完成耦合。但这种因为文化和政治的延续性带来的专制特征,其作用永远是双向的,如果当权者一心为国为民,也有能力和手腕,就能最有效地发挥政府的整体引领和协调功能,让社会各个组分最好地耦合成一个整体;但如果当权者一心只为特定的利益集团乃至个人谋取名利,或缺乏能力,就可能导致严重的贪污腐败,或者因为决策错误导致严重后果。
总之,正义本身就是为了成就不公平的社会结构而存在的。罗尔斯倡导的分配公平的正义只能成为空想。社会结构不平等的异质化进程本身就是自然物演的分化进程在人类社会阶段的表达。
换句话说,社会结构的分化进程就是异质化的进程,社会结构注定越来越不平等。平等只是异质化进程特定阶段下的表象误判:均质无差别的幽在才是真正最平等的无结构的存在,结构化或社会化以后的平等或同质都是相对的,如单细胞生物社会相对于后衍的多细胞生物社会是最平等、最同质的存在,如亲缘氏族人类社会相对于后衍的人类文明社会是最平等、最同质的社会,是真正的共产主义;至于最后的大同社会更是异质化的极致,后续一百七十七章会专门论述。总之,平等是相对的,不平等是绝对的,社会的结构化进程就是越来越不平等的异质化进程。所以,正义不代表公平,反而倾向对不公平社会结构的维护。
(3)另外,“正义”作为感应属性代偿与社会政治结构代偿显然是同步的,因为感应属性和属性载体是一体的。当然,伴随着社会实体结构的结构化进程,作为感应属性代偿的文化、伦理、意识形态等也同步代偿——区别只是侧重点不同,所以,追求“正义”和追求“自由”、“平等”、“民主”一样是自然分化进程中社会结构化进程的必然产物。
也就是说,社会的结构化进程或分化进程一方面是囊括了一切人和人造物的实体结构分化,是客观的自然进程;另一方面,与之一体的虚体感应属性分化进程展现为人类集体认识和意志的发展变化——而正义的发生发展正是其某一侧面的表达。虽然,我们常常觉得人类的认知和意志是主观的,但其实,它只是人类社会特定衍存位相的必然代偿结果,是自然意志的人格化表达。自然进程的纵向客观性与人类感知分化的横向主观性完全是一体的同一进程。
换句话说,人类社会的虚体感应属性就是该社会存在在其特定存在度下的属性代偿。所以,人类社会的文化道德乃至伦理制度包括主流的宇宙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等都会随着其衍存位相的变化而变化——正义观也一样。而且,在智质代偿引领智质载体分化的人类文明阶段,正是虚体感应属性的分化引领着社会实体结构分化,而实体结构分化又必然推动感应属性继续分化,二者作为一个整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也就是说,表现为客观的自然分化进程(包括社会分化进程)与表现为主观的社会文化的更新及由此达成的社会意志的更新是一体的。所以,自然意志的兑现终需通过人类社会的社会意志来完成,而“正义”正是社会意志的表达,故,“正义”的社会意志倾向必然与自然意识的倾向一致。当然,人类社会的意志倾向或伦理道德观总是与其载体的文化倾向或逻辑整合后的自然宇宙观是一致的,这是由感应属性的感、应一体性决定的。也就是说,随着人类文明进程中智质分化的加剧,虚体感应属性中“感”和“应”的层级越来越多,由此也形成许多偏重于“感”的概念如“意识”、“逻辑”“文化”等,同时,也形成许多偏重于“应”的概念如“意志”、“伦理”“道德”等,但不管“自由意志”如何“自由”,决定“自由意志”的都是意志载体所秉持的文化,也就是说其秉持的宇宙观、世界观决定了他的价值观、正义观乃至意志倾向和行为倾向。所以,人类社会衍存位相下特有的文化道德、伦理制度包括主流的宇宙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等作为感应属性代偿是一个相互匹配的和谐整体。所以,人类对“正义”、“自由”、“平等”、“民主”的追求乃至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倾向总是与智质分化下的社会分工分科程度乃至整个社会的主流文化相匹配的。“自由”、“平等”、“民主”汇合成“正义”,表达着各自作为社会感应属性代偿的一体性,都同时是社会结构化的分化产物,且将进一步辅助乃至加剧社会结构化的进一步完成。
注:本章用自然哲学的概念重新解读正义。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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