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章 推理与合理

推理与合理──直觉是面对一幅“系统表象”所进行的“点”式反应,这就使“应”(“应式判断”或“知性判断”的“应”)有可能呈现为“所应非所感”的碰壁效果,尤其是当那个“系统表象”分化或扩展到令感应者“应接”不暇的时候。然而,任何“应”永远都只能是“点”状的“应”,因为任何感应者相对于它所面临的“表象系统”而言都只能是一个有待反应的小小“质点”,所以,随着物演分化系统的进展和感知表象系统的扩容,“应”的碰壁概率势必倾向于不断增大。除非它之所“感”也是一个同样的“小点”,可那已经是过去的故事了。(1)

于是,这个“有待反应的点”就必须在“系统表象”上推导出自己的反应位点,或曰“实现自己的定位依存”,是为“推理”。由此表明,我们通常所谓的“理”,无非是指受主体自身状态规定的(即“主观”的)那些条件依存系统的(即“客观”的)自然脉络。换言之,“理”的本身就是主体与客体原本属于一个体系并使之实现为一个体系的感应代偿产物。(2)

诚然,任何表象系统分化正是表象者自身分化的结果,但如前所述,那表象者的分化恰恰与可表象或可对象的对象之分化相协调,因为它的前身就是那些对象,或者说它就是那些对象的后衍性传裔或代偿性继承者,所以,它的表象分化自与那被表象者的分化先存着某种预定的和谐。这种和谐首先表达为“感性耦合”的“直观摹本式”中介,而后表达为“知性判断”的“点状反应式”行为,如果这“行为”终于不能使之与对象系统扣合,则下一步的演化就必须缔造出可以在行为之前针对“直观摹本”进行某种“链状反应式”的系统整理程序,是为“思维”与“逻辑”──显而易见,这个过程早已为“思维逻辑”埋下了“合理”的基础预定了“合理”的终局,而不管这所谓的“合理”是否会随着“思维推理者”及其“思维推理函项”同样被预定了的变位趋势而发生相应的变质。【所以,在人类的逻辑表象中,世界永远是“合理”的,以至于“合理”到这样的程度:仿佛自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类存在似的。而且,无论人类的认识进程怎样发展,也无论这种发展使以往(或当前乃至往后)的认识显得多么荒谬,“表象世界”的“合理”状态却始终保持不变。这就是黑格尔的那句名言──“凡是现存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存的”──得以成立的原因。不过,话说回来,假若在非逻辑的存在系统中(指我们特定的“形而上”之外的存在系统中)还有一脉演运维度,譬如沿着反物质(物理学上对反常态粒子的称谓,如带正电荷的电子、带负电荷的质子等)的方向也同样造化出了一种理性精灵,则在他们看来,我们的观念、乃至于我们的“现存”,一定都是“不合理”的,即一定都是“不合乎自然演化而成的理性逻辑”的。】(3)

总之,一句话:世界的“合理性”导源于“理”的“合物性”,或者说,导源于它们总体上的“合存在性”。【这就是自巴门尼德以来哲学史上争论不休的关于“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之终极答案。】(4)

所谓“物性”,就是物的客观“存在性”;所谓“理性”,就是“存在性”的属性表达和主观体现。基于此,则“理性”同样是一个含有自身之代偿效价、故而绝不能稳定守恒的东西。【所以,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即呈现为“推理产物”的东西,譬如“学说”或“真理”之类),都是短命的东西(或曰“暂时代偿成就了存在阈的满足”),而且势必愈来愈短命(亦即“随着存在度的加速度衰减而失代偿或要求新的代偿”),这实在令“真理”难堪,却恰恰是“真理之所以成为真理”的“真理”。(本书之所论,自然亦在此列。)】(5)

如此说来,在表面上,“思维逻辑”就成了“真理”的创生者和宰制者,似乎只要能够说明了“逻辑”就有望澄清“真理”。【这大抵就是黑格尔直接以“逻辑学”作为“终极真理”之本的缘由。】(6)

注释:

(1)在物演的原始阶段,可换位的主客体之间达成感应的同时完成。但随着分化的继续,理化感应增益至感性直观;感性直观对主体而言是简约原理下的感知结果,把依存客体在感性中处理成尚未分割的更大的整体的“点”,即不需要判别求断就可以依存。

随着物演分化的继续,后衍的主体出现知性(暂以脊椎动物为始),知性即本能判断,即直觉判断,此时,面对的前衍依存条件(即世界体系或系统表象)也从“点”扩容为“多”。没有理性的脊椎动物靠先天本能去判别求断(在“多点”中选择“一点”),实现依存。感应属性代偿出理性的人类面对更加复杂的世界体系或系统表象,“多”中选“一”的正确判断越来越难。日常生活中的问题相对简单,一般是通过后天本能(包含了理性沉淀的知性)直接“点”式反应;但在面对复杂问题时,一定需要通过显意识状态下的理性思维也就是推理来处理。

(2)所有主体作为分化残体都有与其他残体归一的内在冲动,这种归一即是依存的实现,这就需要对自身失位状态暂时定位。当然,这种定位是有层级的。对人类个体而言,专业乃至职业的选择就是确定自身在社会整体中的定位;对人类整体而言,也需要在自然界中找到自己的定位,才能最有效地实现自身的认知判断和依存。于是,对“系统表象”上展现为“多”的各个对象层层归类(即概念化),并通过概念推导运行,把“多”排序成“一”系,整顿成“一”理,以达成主体的定位和依存实现,这个过程就是推理的过程。故,“理”是在越来越复杂的分化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越来越复杂的耦合方式和耦合结果。它一方面与主体理性的先验规定相关,一方面与作为客体的依存条件相关,但主体和客体本处于同一衍存体系中,所以,被统一的衍存律所决定,换言之,“理”作为主体的感应属性代偿产物,本就是整个衍存体系中的一部分,故,横向主观的“理”在纵向上也是一种客观的代偿性存在(可复习第八十四章“知”的客观性)。

(3)复习第九十一章中的预定和谐三方面和谐的可知,预定和谐的第二点主体与客体的和谐说明了主体的感知结果或主体之“知”与客体之“在”预定和谐,这就决定了世界合理性的必然。换言之,理性载体通过自己衍存位相下的理性感知方式得到自己感知中的世界,这个世界的合理性归根到底源于理性载体(即感知主体)作为整个衍存体系中的一员,其存在性与其他衍存者是统一的其自身也是统一的递弱代偿原理下的分化产物,而作为其感应属性的理性逻辑也是统一的简约原理代偿规定性下感应属性的分化产物,所以整个感应属性或广义逻辑自洽,与作为自身前衍存在的客体是预定和谐的。所以,我们通过广义逻辑建构的世界本身永远是合理。合理之处在于其满足了理性载体的感应属性代偿的需要,使理性载体得以达到存在阈而实现其依存或衍存,实现了代偿的有效性。

也就是说,主体的对象或表象体系的分化(即客体的分化)与自身的分化(主体也属于衍存体系中的客体之一)是同一物演进程,即不同衍存位相上的主体正是通过“知”(即表象体系)实现了自身不同衍存位相上的“在”,而被“知”的对象正是前衍的“在”,所以,“在”的统一性决定了“知”的统一性,虽然“知”非真,却与整个“在”达成预定和谐,在“知”上表现为广义逻辑融洽或广义逻辑自洽,由此达成了我们逻辑表象(即感知中的世界)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广义逻辑是递弱代偿物演进程中所有分化产物的感应属性代偿。

故,如果世界的演运是反物质的,有另一套演化律,则另一个世界中后衍主体的“理”必然和我们的“理”不同。

(4)故,“合理”性源于“合物”性,根本上则是源于共同的“合存在性”,因为“理”本就是理性载体即物的感应属性,物质衍存和逻辑衍存都是递弱代偿的存在性下的一体衍存,即“知”与“在”同一,或者说“思维与存在同一”,这就是第九十一章预定和谐第一方面的和谐所在。

(5)我们通常说的“物性”其实就是通过物的现象(即属性)彰显出的物的本质(即本性),亦即物的存在性(复习第三十九章:所谓“存在性”,实际上就是“存在度”、“代偿度”和“存在阈”之间相互关系的内在整合,由此确立任何存在者的存在本质);而“理性”不过是理性载体作为后衍存在者之存在性中感应属性代偿的表达,被理性载体的存在性或存在度所决定,随存在度的加速递弱而加速增益,在当下更呈现为知识爆炸的属性表达状态,是为人类社会感应属性或文化状态的主观体现。故,所谓“真理”是不存在的,最多只有当下知识的代偿性正确(即弥补存在度的衰减达到存在阈的满足)。

(6)正因为理性代偿下的“思维逻辑”决定了我们的宇宙观与世界观——其实就是形而上学禁闭下的世界模型,黑格尔才把对存在的追究转化为对逻辑的追究,即把对“在”的追究转化为对“知”的追究;作为感知方式的精神本体亦被冠以“绝对精神”成其为“终极真理”。事实上,虽然“在”的衍存和“知”的衍存是同一衍存进程,但“知”作为感应属性代偿并不能完整说明知者的存在性,不能成为存在的本体,逻辑学终究无法成为存在论。这正是黑格尔哲学在整体上价值有限之所在,相对于康德反而是一种倒退。所以,康德的哲学成果才是公认的古典哲学的最高峰。

注:在上一章说明了理性是感性、知性的进一步分化代偿的产物后,本章进一步解读理性之“推理”的代偿方式及其与“在”的预定和谐关系,从而说明合理的必然性以及“真理”越来越短的时效性。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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