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 广义逻辑
逻辑──逻辑(Logic)一词源于希腊文Logos(逻各斯),本意有“自然尺度和规律”与“人的话语和理性”不可区分或不加区分的内涵。斯多阿派视宇宙为活的实体,认为宇宙受制于逻各斯就像人受理性的支配一样,而且人的理性就是逻各斯的延续和传承。这种看法固然深刻──深刻在无以为证的直觉根性之中──却不免失之于“笼统的猜测”,结果反而导致近代以来的“逻辑”概念被狭义化为“思维活动的格式”。(1)
把逻辑广义地定义为“衍存或依存的规定和方式”,似乎更有利于澄清理性的存在原理。即是说,逻辑既是自然感应属性的代偿增益产物,又直接就是感应属性的代偿实现本身。(2)
因为,作为理性前身的物的感应性并不是存在所必需的,未分化的存在──即不呈现为“在者”的“在”──自无借助于感应求依存的必要;“在”残化成“在者”,感应属性由以代偿;“在者”再弱化成愈益失位的“为者”(“自为”意义上的“为”),感应属性则相应递变为感知属性乃至理性;足见理性思维的逻辑一定先存于感应属性之中,而感应属性的逻辑又一定先存于“在”的逻各斯之中。所谓在的逻各斯就是主导着一切存在和存在方式的递弱代偿法则。(3)
不过,逻辑也因此被注定为从“非思”到“思”的全过程,或者说被注定为从“非思”到“思”的统一规定。这个过程性的规定就是虚拟感应属性的增益代偿原理──即在“最小作用”的代偿度限制下对依存条件或对象加以变态感应或感知的基本方式。(4)
于是,在原始感应阶段,逻辑先是单纯地体现为某类物理属性之间的耦合;在生物感性阶段,逻辑开始表达为感觉要素的整合,这其中已经暗藏着十分复杂的表象化处理机制,就像电脑的图像化处理有赖于某种程序规定一样;到了知性阶段,这个表象化处理过程必须与一系列简捷的直选性反应相结合,所以逻辑的整合度又有提高(这种高于“感觉”的“觉”就是俗称的“知觉”或哲学上的“直觉”);然而,由于此前的逻辑一概处在直接明快的感应一体状态,即无须在多因素之间琢磨选择或游移不定,故而逻辑本身也就不能作为一个对象性因素呈现出来。(5)
及至理性阶段,纷纭庞杂的依存条件或对象已使理性载体无所适从,“意识”或“思想”应运而生,它的活动方式就是“推理”,它的推理过程就是“逻辑”,这“思维逻辑”与此前的“应式逻辑”和“行为逻辑”必是出于同一的规定,因为它们都不过是要达成对自身存在条件的感而受之。【说得更明确一些,在我这里,“逻辑”一词在概念上有“广义逻辑”和“狭义逻辑”之分,它的广义概念自当包括从感应→感性→知性→理性的全过程;它的狭义概念才是人们通常所谓的理性“思维逻辑”。这种情形俨如我对“精神”一词所注入的全新内涵,即“精神”一定是自然原始感应属性的代偿增益产物,因而在它的后衍高级质态中一定包含着自身前体的全部素质,并以其前体素质作为自身规定性的基础。再进一步,也就由此导出了“广义逻辑融洽”与“广义逻辑失洽”的两组概念或两路问题,但它们本质上又是同一回事情或同一个过程。即,所谓“广义逻辑融洽”,是指在整个感应代偿的逻辑发育过程中,其结构化步骤是层层生长、逐级接力、相续遗传的,各层级之间的内部关系是继承性的、统摄性的、自洽且相互确认的;所谓“广义逻辑失洽”,是指在分段逻辑增长的感应代偿过程中,其叠加化步骤是层层生疑、逐级接管、相续变异的,各层级之间的外部形式是断裂态的、发散态的、不洽且相互否认的。借助于“广义逻辑融洽”,你才能真正理解“形而上学的禁闭”何以无由打破,以及“一切感应或感知不免失真却行之有效”的缘由,亦即“感”与“应”的所谓“预定和谐”之内在规定;借助于“广义逻辑失洽”,你才能真正理解感性、知性、理性何以必须递进代偿,以及理性对感知失序的逐次省察和纠正,亦即“逻辑变革”与“知识增进”过程之所以能够不断发生发展的深在原因。前者表达的是被信息增量所推动的感应属性之顺延贯通或有效代偿,它呈现为规定性即肯定性样态;后者表达的是随信息增量而演进的逻辑序列之范式迁动或无效代偿,它呈现为扬弃性即否定性样态。】(6)
所不同的,只是这时的逻辑代偿业已发展到足以将逻辑本身也作为一种对象来处理的程度,于是,我们就以为唯有我们自己才具备了“逻辑地认识什么”以及“认识什么是逻辑”的天赋。【其实,人类让“逻辑”自现为“可供思考的对象”至多不过两千余年的历史,而人类(甚至不能排除其他动物)运用“推理逻辑”进行“思考”至少已有数百万年(对于其他高等动物而言甚至已有数千万年)以上的历史了,这表明,即便是“思维逻辑”这一高级阶段本身也依然运行在代偿发展的演化轨道上。】(7)
很明显,要想阐释“逻辑”,就得在逻辑固有的来龙去脉中求索,即把逻辑当作一个“逻辑序列”来看待。(8)
注释:
(1)简单地说,逻各斯(logos)是自然哲学中的存在规定性,即“在”的规定性;逻辑(logic)是精神哲学中的精神规定性,即“知”的规定性,而“知”和“在”是一体的,“知”是“在”的感应属性代偿。所以,第九十五章中明确表示:在物质实体中体现为自然衍存法则的逻各斯(logos)就是在物质虚体中体现为自然精神法则的逻辑(logic),二者同属一体,如影随形,由此构成非物理性“质能同源”和“质能转换”的另外一番景象。
也就是说,逻各斯(logos)就是第七十章的存在效价的表达,逻辑(logic)就是七十章的感应函量(逻辑序列构成其间的感应函项)。二者呈反比关系,共同构成递弱代偿存在性的完整表达。
斯多阿派把人的逻辑规定性与自然规定性统一起来,是极深刻的,但仅仅直觉的深刻,无以为证——直觉为什么常常很深刻在前述章节的注释中已经做了说明,因为它是基于整体性的,但因为它不是理性推导的结果,所以只能视为一种猜想,包括中医理论也是,它基于经验和直觉,不是理性推导的结果,所以不是一个证明体系,当不同经典出现内在矛盾的地方时也常常无从判断其正误。但《物演通论》不仅源于直觉,更有效地证明了这种直觉,这才真正的在理性层面上实现了逻辑规定性与自然规定性的统一。
具体而言,自然中前衍存在的理化感应属性与后衍人类中作为感应属性的精神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人类也是自然中的客体之一,所以,人类与其他万物一样受制于自然的逻各斯(即递弱代偿的存在性)。万物所能感知的世界都受制于其所能知,如人类所能感知的世界受制于其先验的能知规定性,即感性、知性和理性的规定性,但能知的规定性本身却受制于存在者的存在度或存在性的度,这才是最根本的本质规定。
也就是说,逻各斯(logos)决定了万物,包括万物的感应方式或逻辑形式,即逻辑(logic)。人类逻辑(logic)对人类所起的所有主观作用都是自然或逻各斯(logos)客观意志的表达。所以,逻各斯(logos)和逻辑(logic)同为一体,同根同源,归根到底是一回事。
总之,卷一递弱代偿的存在论模型中,存在者的存在度决定了简约原理下其感应属性的代偿规定,说明了人的逻辑本身就是自然赋予人的代偿方式,人的逻辑规定性遵循自然的代偿规定性,二者归根到底是一致的。正因为既往哲学没有说清楚逻辑的发生学原理,近代的逻辑才狭义化为理性逻辑。
(2)因为逻辑作为感应属性是存在者本性递弱后的代偿产物,逻辑规定本身也遵循递弱代偿原理和代偿有效性规定下的简约原理,而代偿求存的实现本身就是衍存或依存的实现;所以,逻辑本身就是“衍存或依存的规定和方式”。唯有这样从发生学原理上说明了逻辑的感应属性代偿本质,才能澄清理性的存在原理。也就是说,人类的逻辑作为自然感应属性代偿增益的产物,直接就是感应属性的代偿实现本身,即直接达成存在者的衍存或依存实现,从而也一步步实现了整个物演进程。
(3)在递弱代偿的衍存法则下,“在”分化为“在者”,“在者”从自在状态分化为自为状态,在者的感应属性从理化感应分化为感知(包括感性、知性、理性),故,感应是后面一切感知的基础,也是理性最深层的逻辑基础。逻辑的分化过程就是“在”的分化过程,逻辑的代偿规定就是“在”的存在性即递弱代偿法则的表达。
(4)当逻辑从狭义逻辑扩展为广义逻辑,逻辑的分化进程就涵盖了从“非思”(即理化感应、感性和知性)到“思”(即理性)的所有过程。这是一个纵向上感应属性逐步增益代偿的过程,但在横向的感知中,逻辑载体的感知方式遵循简约原理,即效率化为前述八十六章的感知规定,这是逻辑代偿横向耦合的有效代偿方式,也是纵向上感应属性分化的实现方式。简言之,感应属性代偿增益的进程就是整个物演进程,最小化原理作为代偿有效性的规定始终贯彻其中。
(5)“非思”(即理化感应、感性和知性)阶段,没有理性的中间推导环节,即便是和感应、感性相比最复杂的知性也是本能反应,第九十一章特别说明了这个本能即直觉或知觉,它有效地链接并贯通了前衍的理化感应、感性和后衍的理性。在知性阶段,主体的逻辑代偿尚没有达到或分化到具有自我意识的阶段,即知性不自知,更不用说更前衍的感性理化感应了,所以,此时的逻辑本身或精神尚不能显现为对象。
(6)唯有在“思”(即理性)的阶段,为了依存于日益纷繁的对象才有了推理这个必要的信息处理过程,但这个推理的规定性必然也源于此前知性、感性的规定性,具体而言,都遵循简约原理这个代偿有效性的规定,以耦合为一(如简一律、同一律)的确定性求存之“应”为导向建立了不断结构化的感知体系,这暗示简一律、同一律的目的和理化感应一体都是为了达成感与应的一一对应,即分化开来的“一”和未分化的“一”都是整体的存在“一”,对这个整体“一”的“感”越丰富越证明物类的依存物越多、存在度越低。人类分科之“感”大大加速了“感”的进程,也同步加速了“应”的进程,即加速了人类对失存临界点的趋附。
由广义逻辑可知,狭义逻辑不过是自然原始感应属性从感应到感性、到知性、最后到理性的一步步代偿增益产物的产物。广义逻辑中,前衍逻辑是决定后衍逻辑的基础,更稳定,代偿效力更强,而后衍逻辑包含前衍逻辑的全部素质,只不过因为简约原理下感知鲜明性的不同,主体的前衍逻辑对主体而言,都处于无意识或潜意识的状态。当然,横向的耦合规定是感应属性的代偿有效性的实现方式,是“在”的代偿规定性决定的,而且,感应属性横向耦合的实现就是其纵向分化的达成,所以,广义逻辑的分化耦合同样遵循递弱代偿原理,并达成整个物质演运进程。
另外,本段提出了“广义逻辑融洽”和“广义逻辑失洽”这一对概念:“广义逻辑融洽”是指因为不同层级的感应属性为了实现代偿的有效性都遵循简约原理,必然导致感知过程的层层武断,但每一层级的后衍感应属性都以前衍感应属性为基础,所以其武断的路径是贯通的,武断的求存目的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不同层级的“知”需要在不同层级上达成高效求存必需的简约武断,而这种武断的达成就是“广义逻辑融洽”的实现,亦即不同层级“知”的耦合实现。所以,任何层级的“知”都是“在”的统一的求存导向下的与“在”预定和谐的“知”,其内在规定性是统一的,也才有可能在不同层级实现为广义逻辑自洽,达成感知不真却有效的依存实现。
“广义逻辑失洽”是指随着“知”的武断程度逐层升级,“知”的载体的存在度在进一步降低,也就是感知载体的内部缺憾被进一步放大,迫切需要进入下一轮代偿,这在感知结果上就表达为“知”的时效性越来越低,不断新增的信息量,必然会导致不同层级或同一层级不同领域的“知”的矛盾爆发。所以,“知”是“在”的趋于失存下的“知”,其现象层面武断程度不断加剧的感应属性代偿以及其“知”的代偿效力越来越低(即被证伪速度越来越快),都是“广义逻辑失洽”的表达。
换言之,“在”统一的衍存规定性决定了“知”的规定性,“知”遵循的简约原理下的代偿规定与“在”的代偿规定性是同一规定性,“在”通过“知”的代偿实现为“在”,所以,“知”与“在”是一体的,其内容是预定和谐的。而且,统一的“知”的衍存规定性(即递弱代偿)决定了“知”纵向的统一性(即继承、遗传、贯通)。具体而言,代偿规定性(即代偿增益的角度)下的简约原理决定了广义逻辑自洽。当然,从与之相反的存在规定性(即存在度递弱的角度)决定了广义逻辑失洽(表现为广义逻辑代偿效力的递减)。当然,代偿规定性和存在规定性是同一衍存规定性(即递弱代偿规定性),所以,广义逻辑自洽和广义逻辑失洽是对同一逻辑代偿进程的表达。
进一步深究“广义逻辑自洽”和“广义逻辑失洽”的实质可知:
广义逻辑自洽表达的代偿进程就是感应属性横向耦合的实现进程,广义逻辑失洽表达的失代偿和充足无功代偿(即过度代偿,即物演后衍阶段的至弱人类逻辑代偿效力越来越低)的进程,就是感应属性纵向分化的实现进程,二者是同一物演进程,只是前者是基于代偿有效性规定(即简约原理)的横向耦合角度,而后者是基于代偿无效性的纵向分化角度,而耦合的达成即分化的实现,因为横向空间和纵向时间是一个整体,归根到底是一回事,所以,广义逻辑自洽与广义逻辑失洽只是感应属性代偿从代偿度与存在度两个不同角度去表达的一组概念,分别表达着代偿现象层面的暂时有效性和本质层面的终极无效性,即代偿本身就是一个纵向趋于失存的求存进程,或者换句话说,代偿的目的是为了分化残体能归一于本原存在,但耦合归一的结果是离本原存在越来越遥远。这暗示了中国文化中抱残守缺的合理性。
进一步而言,广义逻辑自洽实质上是递弱代偿原理下感应属性代偿有效性皆遵循最小化原理的统一规定。最小化原理下,最后衍的理性逻辑非但不去纠正感觉以及知觉的武断和误差,反而通过进一步简化各种感觉要素来达成愈益抽象的推理判断。这导致理性逻辑的武断的程度进一步加大,理性逻辑的代偿效力进一步降低,其证伪速度进一步加快,广义逻辑失洽成为必然。广义逻辑失洽实质上是递弱代偿原理下存在度递弱的代偿无效的表达。
广义逻辑自洽与广义逻辑失洽也是哥德尔定理得以发生的存在基础。或者说,哥德尔定理是对广义逻辑自洽与广义逻辑失洽在数学范围内的证明。哥德尔第一定律表达了“广义逻辑自洽”下面暗含的黑洞,哥德尔第二定律表达了“广义逻辑失洽”的必然。哥德尔第一定律,即“哥德尔不完备定理”说的是:一个足够复杂的公理体系(至少蕴含了皮亚诺算术公理),如果它是一致的(相容的,无矛盾的),那么它就是不完备的。这里的完备,指的是“对于任何可在这个公理体系内描述的命题,都可以在这个公理体系内得到判定,要么是正确的,要么是错误的”。哥德尔第一定律探讨的数学公理体系内的问题,而数学也是感应属性代偿或理性逻辑代偿,遵循感应属性代偿的规定性:递弱代偿原理下,感应属性代偿要达成其求存的有效性,即以最小的能量实现最高效的求存,就必须遵循简约原理或最小化原理。故,“广义逻辑自洽”下面暗含的黑洞是指任何层级的“广义逻辑自洽”都以简约原理下信息的不完备处理或武断处理为前提,这就导致了自洽下面不完备的必然,也注定了这种自洽永远只是暂时的,经不起深究。任何逻辑极点的公理都是感应属性代偿求存下的武断,在信息增量下其逻辑极点或推理起点都需要前移。也就是说,任何公理都是特定感知层级下武断,能搭建的公理体系也是特定存在度所对应的感知层级下的公理体系;唯有逻辑极点的前移,可以扩充公理体系,从而解决此前公理体系的自洽问题,这就是哥德尔第二定律的内容“一个蕴含了皮亚诺公理的公理体系,其一致性是不能在这个公理体系内得到证明的”的深在发生基础。虽然哥德尔针对的是数学体系下的公理,但在更大的范围内仍然是有意义的,如逻辑不能证明逻辑本身,精神的来源唯有在更大的存在论的模型下才能完成其自洽的证明。而且数学本身也随着人类“知”的分化而不断分化,如从自然数到实数,从欧式几何到黎曼几何,现代更是发展出模糊数学等各种新的数学门类,这是理性逻辑分化在数学层面的表达,也是哥德尔第二定律的表达,它在感应属性代偿层面说明了人类的逻辑变革为什么必然发生,人类的知识体系为什么必须扩容。
简言之,简约原理下的感应属性代偿(即武断之“知”)注定了我们横向认知的“伪在”情状,而且这种“知”实现的求存或“在”也是一种纵向的“危在”,即存在度越来越低,越来越趋于失存。也就是说,任何“广义逻辑自洽”下的理论与真无关,只是代偿有效性的表达;同时因为“广义逻辑失洽”,理论的含真量逐步降低,被证伪的速度逐步加快。这个过程就是有限衍存区间内那条衍存偏位线的延展。这也表达了衍存偏位线上的每一点都同时表达着特定的存在度和代偿度,也同时表达着“广义逻辑自洽”和“广义逻辑失洽”。
我们之所以觉得“广义逻辑自洽”和“广义逻辑失洽”在现实中是交替上演的,是因为我们活在“观念的非运动定位”中,而衍存偏位线表达的是“物质的非定位运动”(即物质的演化运动或物质内涵的变化)。关于“观念的非运动定位”和“物质的非定位运动”可以复习第四十二章。
(7)当人类的感应属性增益到具备自我意识乃至可以以理性为对象进行反思时,我们以为理性是人类独有的天赋,事实上,人类的狭义逻辑反思不过两千年,广义逻辑反思在《物演通论》中才第一次涉及,而人类乃至其他动物的理性已经存在百万甚至千万年了。这说明,理性逻辑本身仍然处于不断的分化之中。
(8)于是,广义逻辑的分化进程构成了纵向的“逻辑序列”,理解这个序列是理解逻辑的基础。
注:本章从逻辑(Logic)和逻各斯(Logos)的关系入手,进一步明确了广义逻辑和狭义逻辑,并提出了“广义逻辑融洽”和“广义逻辑失洽”的概念,并由此导出下一章更详细的解读表达为整个广义逻辑全体的“逻辑序列”。
附:本章重要概念:
一、“逻辑(Logic)”与“逻各斯(logos)”
(第九十四章)
逻辑(Logic):逻辑(Logic)一词源于希腊文Logos(逻各斯),本意有“自然尺度和规律”与“人的话语和理性”不可区分或不加区分的内涵。斯多阿派视宇宙为活的实体,认为宇宙受制于逻各斯就像人受理性的支配一样,而且人的理性就是逻各斯的延续和传承。这种看法固然深刻──深刻在无以为证的直觉根性之中──却不免失之于“笼统的猜测”,结果反而导致近代以来的“逻辑”概念被狭义化为“思维活动的格式”。
(概念注释)
逻各斯(logos):源自希腊文(λòros),原意涉及话语、比例、尺度、规律等,用来说明万物生灭变化的内在规定性或自然的理性,以后引申出“逻辑”(logic)一词。在我的哲学里,借以概括“递弱演化的自然路径与法则”,进而引申出“感知代偿的先验格律与系统”。这样一来,希腊语义中该词项所包含的自然与精神的模糊联系一下子变得脉络分明了。
二、“狭义逻辑”和“广义逻辑”
(概念注释)
狭义逻辑:即常规意义上的“理性思维方式”概念。它起初被亚里士多德定义为“必然地导出”之意,仅限于三段论式的演绎逻辑;以后加入归纳逻辑;再有人将其按历史上被整顿的顺序区分为形式逻辑、辩证逻辑与数理逻辑等等,其实所表达的仅仅是从知性逻辑到理性逻辑的演化阶段与代偿形态。我把它统合定义为“理性思维系统及其推理格律”。
广义逻辑:我的定义是:含感性逻辑、知性逻辑与理性逻辑在内的整个感知系统之总称,甚至还应该将理化感应逻辑设为基层。因为理化感应运动也是有反应步骤与格式规定的(如强、弱作用力与电磁感应等),它构成感性感官反应以及感官中枢反应的基础(如质膜离子极化反应及生物电反射弧等);而感性过程当然是有其潜在的格律规定的(譬如把眼器官感光反应转化为视觉图像等),只不过它并不在显意识层面被表现被体会罢了;至于所谓知性,无非是指对逐渐繁复化了的多种感性对象或多态感性表象加以归类与分别的判断反应,它下与简捷感性反应直接相连,上与复杂理性范畴暗通款曲,其介乎于潜意识和显意识之间的动态格律规定即知性逻辑规定一目了然;最后,随着依存对象的进一步分化以及感知属性的进一步代偿,以将对象转化为概念、再用范畴分类的概念进行推理的所谓理性逻辑才应运而生;这个相互继承且一体贯通的从感应到感知逐级演化而来的识辨扩展系统,就是“广义逻辑”之大观。
三、“广义逻辑自洽”与“广义逻辑失洽”
(概念注释)
广义逻辑自洽:也叫“广义逻辑融洽”。指“感知结构内部各逻辑层级之间天然融通自洽”之谓。“广义逻辑”之系统概念的提出,首要意义在于破除了“感应→感性→知性→理性”的发生学障碍;同时,它也直接提示,在该系统内部,各层级之间自然会保持相互连贯、相互确认、相互融通的自洽关系。譬如,在一般情况下,理性不会去质疑知性的归类,知性不会去质疑感性的失真,感性更无力去质疑感应的琐碎,总之,整个系统只有采取不自觉的“认真”(认定前体或前提是真实的)态度,伪在依存或危在求存的属性功用(或有功代偿)方可达成。此乃理解“为什么一切感知都是失真的却竟然会有效”即所谓“预定和谐论”的关键。
广义逻辑失洽:指在某些特别境遇或条件下,感知结构内部各逻辑层级之间的天然融通自洽关系突然失落。它见于两种情况:其一固有感应或感知属性不足以代偿(即表现为失代偿),致使相关载体的识辨依存过程发生动摇与阻障(实际上是该载体存在度继续流失的体现),下一逻辑层级不得不增益而出,此乃广义逻辑渐次发生的内在动因。其二,在严重失稳的理性阶段后期,感知结构内部动荡不宁(载体存在度过低所引发的充足无功代偿),它表现为各层级之间的融洽联系出现持续性破溃,即原有的“认真”或“确认”型通达关系(如原始神学的“信仰”状态),不断地被“怀疑”或“探究”性反思所取代(如哲学继而科学的“理性”工具),直至所有学问、学说、学术或思想理论一概进入方生方死的茫然之境为止(如正在显现的高速知识更新或日“知识爆炸”情状),此乃广义逻辑最终引领载体失存的外在表现。这是理解“一切属性代偿包括感应属性代偿终将趋于失效”即所谓“无效代偿论”的范例。
(第九十四章)
所谓“广义逻辑融洽”,是指在整个感应代偿的逻辑发育过程中,其结构化步骤是层层生长、逐级接力、相续遗传的,各层级之间的内部关系是继承性的、统摄性的、自洽且相互确认的。借助于“广义逻辑融洽”,你才能真正理解“形而上学的禁闭”何以无由打破,以及“一切感应或感知不免失真却行之有效”的缘由,亦即“感”与“应”的所谓“预定和谐”之内在规定,它表达的是被信息增量所推动的感应属性之顺延贯通或有效代偿,它呈现为规定性即肯定性样态。
所谓“广义逻辑失洽”,是指在分段逻辑增长的感应代偿过程中,其叠加化步骤是层层生疑、逐级接管、相续变异的,各层级之间的外部形式是断裂态的、发散态的、不洽且相互否认的。借助于“广义逻辑失洽”,你才能真正理解感性、知性、理性何以必须递进代偿,以及理性对感知失序的逐次省察和纠正,亦即“逻辑变革”与“知识增进”过程之所以能够不断发生发展的深在原因。它表达的是随信息增量而演进的逻辑序列之范式迁动或无效代偿,它呈现为扬弃性即否定性样态。
四、“感应”、“感性”、“知性”、“理性”(概念注释)
感应:相对于生物系统和人类的“感性、知性、理性”而言,此“感应”仅指“理化感应属性”之狭义。即在感应属性的代偿发展阶段上,它处于最原始的位格上。但在非比较的语境下,则此词项多呈广义概念,即它涵盖“感性、知性、理性”等所有生物后衍感知属性之全部在内,这一点是读者需要特别留意的。另外,严加分析的话,“感”与“应”可以表述为两个部分,其在代偿丰化的进程中倾向于逐渐分离,此乃理解我的哲学里有关“意志论”与“美学”篇章的关键。
感性:特指发生于低等生物阶段的简单官能反应,即从扁形动物开始形成的感官系统与神经网结系统所展现的识辨功能,它是人类感觉生理的渊源和基础,亦是自然“感应属性”代偿演化为生物“感知属性”的理论分界点。
知性:特指发生于脊椎动物阶段的简捷判断反应,即从脊索动物开始形成的低级神经中枢系统所展现的复杂识辨功能,它是人类建立类化判别反应的渊源和基础。由于此前哲学家不明其出处,故视之为人类所独有,并将它跟谓语“范畴”分类的理性初级判断相混淆,甚至拿它代表人类感知能力的总体(如康德),因此,我在本书中的某些表述不得不依旧沿袭此用,请读者届时严加分辨。
理性:特指发生了大脑新皮层的灵长目人类阶段的推理判断反应。在它内部仍可划分出从低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继续代偿演进的不同思维形式或逻辑形态,其超越了感性直观与知性直觉判断的“纯粹推理之想”即谓之“理想逻辑”,此乃理性最复杂也最动摇的思辨逻辑晋级。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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