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章 社会是人的存在质态
哲学必须落实到人的存在上来才成其为哲学。(1)
【一般认为,人的存在是一切人文社会学课题得以讨论的起始点,这实在是大错特错了。因为“人的存在”本身还牵涉到保罗·高更在他的一幅名作画题里所发出的如下疑问:“我们从哪里来?我们到哪里去?我们是谁?”也就是说,如果人的存在本身还是一个疑问,那么,人的存在状态就更是一个基于疑惑之上的疑问。所以,举凡在人或人的行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学,无疑都是空中楼阁。须知人是自然分化流程的派生产物(卷一所论),人的行为能力是物演属性代偿的丰化形态(卷二所论),于是,社会就是自然结构进化的后衍载体和物演属性耦合的集成实现(卷三所论),也就是说,人、人性及其人类社会都是宇宙衍存流脉的逐步承传和客观表达,由此构筑起整个生物社会大厦的上升阶梯和楼台层级。而在此前的社会学说里,人总是不言自明的主体,人的能动性亦是超然物外的天赋,于是人当然就成为社会组织独一无二的缔造者,结果导致有关主体自身及其社会处境的渊源、趋向和本质均不免陷入上述所谓的“高更疑义”之中。】(2)
而人又必须落实到社会存在之中才成其为人。即是说,社会存在是人的物质存在方式,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生命这种自然存在物的自然存在质态。所以,“人”一开始就不可能以单纯“自然人”的身份存在,而是非得以“社会络合物”或“社会构造体”来成就世界和自身不可。(3)
换言之,人的社会态就是人的自然本态,亦即自然人的自然质态就在于其社会存态。可见,如果自然人──“人是一种自然产物”之谓──这一概念成立,则它就成立在自然社会这个概念基础上。(4)
上述论断乃是基于这样一个普遍的事实:一切生物均以某种群化状态实现其衍存,而且这种群化状态本身一直经历着某种近似直线上升的结构化演动倾向。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在这个“群的序列”中找到主宰它们的统一法则或曰“社会规定”?【早在十九世纪甚至十九世纪以前,生物学家们就已经发现了低等生物的社会组合现象,只是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之后,个别专业人士才敢于将广泛存在的动物群化状态与人类社会结构贯通起来研究──“社会生物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于七十年代中期诞生的。不过,鉴于社会达尔文主义曾经过于莽撞地涉入“人类社会”这一学术险境的覆辙,社会生物学家目前还只是站在边缘地带缩头缩脑地进行着某种极谨慎极局限的试探和影射。即纵如此,如果以它现时的理论基调为凭,似乎仍然无望成就“自然社会通论”的伟业。(具体评述请阅本卷第一百四十三章)】(5)
然而,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人类社会不可能是一种超自然的存在。既然人类的体质存在无可置疑地起源于生物进化的自然进程,那么,人类的社会存在又有什么理由能够游离于自然规范之外呢?须知所谓“社会”就是以生物为其基质的一种自然衍生实体,正如所谓“生物”就是以理化物料为其基质的一种自然衍生实体一样。(6)
显然,问题不在于人的行为怎样铸成了社会,而在于自然的规定怎样铸成了人的社会行为。(7)
故,社会哲学的第一质疑或社会学前的潜在疑问应该是:作为自然产物的自然人为何必须以社会人的质态存在?(8)
注释:
(1)人是我们探讨一切问题的默认主体,所以,一切问题最终是为人服务的,而哲学也必须回到人这个出发点,才能理解哲学对于人的价值和作用。
(2)也就是说,哲学追求终极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让人类明白自身在自然界中的位置,明白自己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这样才能找到人类行为的终极判断标准。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自然哲学完成对自然的解读,以此说明人作为万物之一是怎样一种自然存在(卷一的内容);就需要精神哲学完成对人类逻辑的反思,以此说明精神的发生学原理(即逻辑的发生发展),当然也就说明了哲学的发生学原理及其发生发展(卷二的内容);就需要社会哲学完成对人类社会的解读,说明社会的发生学原理及其发生发展进程(卷三的内容)。总之,如果不能先说清楚人类是什么、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一切人类社会的论述就只是空中楼阁,而既往的社会哲学或社会学论述都是这样的空中楼阁,包括康德的实践哲学、黑格尔的法哲学等。而本卷,正是以卷一、卷二为基础,在说清人和人性的基础上才进一步说清了人类社会。也就是说,唯有通过纵向物演发展的全序列,包括其中的精神代偿序列(卷二的内容),才能追本溯源地说清人类社会的发生发展及其规律。
(3)任何作为个体的人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依赖整个社会才能存活;所以,社会才是人的存在质态。“自然人”的身份不成立,所有“自然人”都是“社会人”,一如所有动物都是社会动物。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递弱代偿的存在论模型下,这固然不是对人的本质的正确说明,却指出了人不可脱离社会而存在的事实。换句话说,正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编织,构成了整个人类社会结构;同时,处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仰赖于这个社会结构而存在,而自身也是这个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所以,任何人作为自然人都无法单独存在,任何人作为自然人本身就是社会人,以社会的质态存在,就如同原子在分子结构中存在一样。
我们之所以很难把人类社会视为自然存在,还在于人类社会是社会分工分科以后的集成,而这个集成与其他形而下的自然存在不同,高度依赖智质且被智质主导,所以,作者在第一百三十八章中把社会哲学视为形而上学、在第八十四章中把精神哲学视为形而中学、在第二十二章中把自然哲学视为形而下学,由此对应了我们通俗意义上的形而下的自然存在、形而中的精神存在、形而上的社会存在。因为每个人通常是以个体的视角看待社会,社会便成了以每个人形而下实体存在通过形而中精神存在耦合起来的形而上社会存在。当然,这里的形而下实体存在和形而中精神存在其实就是精神载体和精神,即同一相对存在的一体两面,只不过每个人精神的耦合在社会中以文化来表达。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形而下实体存在”、“形而中精神存在”、“形而上社会存在”的这种表达不确切,更多地基于纵向上存在度差异下存在者的不同的特质:高存在度的前衍存在感应属性隐形化、实体结构就是其本身是彰显;低存在度的后衍存在感应属性显形化后越来越独立为精神存在,且慢慢成了精神载体(即实体结构)的主导;而社会作为最后衍的人类的结构代偿,是对每个智质分化个体(即不同工作岗位上的个体)的联属代偿。
(4)简言之,人是社会中的人,是自然社会的自然组成部分,作为自然物之一的人或人类社会,都是本原存在纵向衍存、横向依存的产物。
(5)如果说我们承认人类社会从动物社会增长而出,那么,主宰其增长的社会规律是什么呢?这是社会哲学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简单粗暴地直接把动物社会的某些规律想当然地嫁接为人类社会的规律显然是犯了视野狭隘的错误,对于社会的理解也过于肤浅,如既往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就类似这种错误,已经被否定,第一百四十三章更是详细论述了社会生物学的局限和错误,所以,“自然社会通论”需要另行建构,而卷三就是在递弱代偿存在论模型上的全新建构。
(6)但基本可以确定的是,人类社会也遵循自然律,是自然的产物,因为我们的肉身就是生物进化的产物,而由我们的肉身构成的社会怎么可能超自然呢?正如所有生物都是由分子进化而来,而生物和分子都只能是一种自然存在。
(7)所以,很显然,问题的关键不是仅仅关注横向上人怎么组成了社会,而是纵向上的自然律怎么演化出社会。
(8)所以,社会哲学的第一问题是:人为什么要以社会的结构形式存在?
这个问题的回答和卷一、卷二的第一问题一样,回答的前提都是必须通过纵向的追本溯源明确自然存在(卷一的内容)、精神存在(卷二的内容)、社会存在(卷三的内容)的代偿求存本质,即人追问存在只是作为最后衍存在者代偿求存的方式,具体落实在感应属性代偿上就是精神存在,落实在结构属性代偿上就是社会存在。所以,卷三的第一追问就是从问题出发确定我们探讨问题的纵向视角,并根据此追问暗含的纵向提示导出下一章及后续所有内容的展开。
注:卷一的第一问题是人为什么要追问存在?卷二的第一问题是人为什么要通过指谓存在而存在?卷三的第一问题是人为什么要以社会的结构形式存在?三卷的第一问题换个表达分别就是:人为什么要代偿?人为什么有感应属性代偿?人为什么有结构属性代偿?归根到底,是一个问题:人为什么必须通过代偿求存?三卷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总的角度、感应属性的角度、结构属性的角度)去提问去回答,有待通过问题揭示的都是同一个物演进程或递弱代偿进程,区别只是具体细节的侧重不同。
附:本章重要概念:
一、“结构”和“社会”(概念注释)
结构:残化依存即形成“结构”(参考“依存”词条)。一切结构都是自然结构,它依循“粒子结构→原子结构→分子结构→细胞结构→机体结构→社会结构”的代偿路径而重叠发展。故,所谓“实体”就是“结构实体”的简称,所谓“结构”就是“代偿结构”的简称。如此大尺度展开讨论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揭示社会现象得以产生的源头,也就是要重新探寻社会学的外延边界,甚至重新界定社会学的概念内涵。
社会:也叫“社会结构”。一反既往所谓的“人类社会”之狭义,认定它是自然结构的终末衍存形态(参考“结构”词条),是生物“体质残化”(或“类体质残化”即“智质残化”)的生机整合体系(参阅“体质性状”和“智质性状”等有关词条)。由于它的末位演化存境,它因此必定是一个最失稳、最动荡的自然结构实体。
(文中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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