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演通论》第六十八章
“武断”一词,就其原意而言,是“以无知为知”的称谓。也就是说,如果从一般概念上推论,则“知”不成立。【请注意,倘若你以为这只是一种苏格拉底式的诡辩,我建议你仔细重阅前面的各个章节,并切实逐句弄懂弄通,否则下文简直不堪卒读。】
但无可否认的是,人们历来觉得自己确有所“知”,而且,唯因有“知”,才得以生存。
若然,则须发一问:所“知”者何?
对于正常人,此问无由发生,因为“所知”是什么,早在所知之中给出。譬如有问:“人是什么?”答曰:“人就是人。”诚然这只是一句无意义的同语反复,即谓语中之所予丝毫也不比主语中之所求多出什么,然而这并不说明答得不对,反而表明问得多余,即原本就不会有此一问。【所以,逻辑学的第一法则就是同一律(A=A),而同一律无非就是“武断律”,或者说,无非就是自为性存在者对自身存在状态的意识化确认(或“意识化武断”),它相当于一般物质对其自在存在状态的无意识确定(或“无意识武断”),即与无须为自身之存在发生疑问的自在物仅以自身之存在就无意识地确定了存在(A在=A在)是出于同样的规定。是故,确认者常常不自觉这其间已发生了一个加以确认(或“加以武断地确定”)的过程,即“能知”的中介──由以达成“能知”与“能在”的统一。】
一旦有所“问”,则表明问者发生了存在上的动摇,是为“疑惧”(海德格尔那种“无由而畏,无所为畏”的此在之“畏”即源于此)。譬如有问:“那红色的东西是否可食?”乃是由于问者已面临饿毙之险,倘若意识或逻辑给予的答复是:“那红色的东西(假设为一草莓)既可食又不可食”,则问者危矣。即是说,“问”是出于对自存和他存皆不能确定而发,而且首先是由于自存的不确定性(或“自存的非武断性”),才相应造成对他存的有待确定状态(或“有待武断状态”);“知”是对此种不确定状态的一种代偿,既为代偿,则“知”(即“加以确定”或“加以武断”)的程度自与“疑”(即“失于确定”或“失于武断”)的程度相当,是为“致知”。【所以,逻辑学上的其余法则(如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等等)本质上都是同一律发生了迷惘的产物,或者说都是为了保持同一律之为武断律的“失稳辅助装置”。是故,致知者一旦有所知,那“所知”即还原为同一律的确认状态或武断状态(亦即还原为存在者的存在“确定”状态)──由以达成“所知”与“能知”的统一。】
换言之,“存在”即使是相对的存在,也是被存在本身确定的存在,或者说是被存在本身相对确定的存在,是谓“定在”。【即指被存在效价或存在度之移位所“确定的在”,此乃对从沃尔夫到黑格尔援用“定在”一词的内涵充实。】
相应地,“知”即使是相对的知,也同样是被知者本身确定的知,或者说是被知者之存在本身相对武断的知,是谓“定知”。【即指被代偿效价或代偿度之动进所“确定的知”,此乃对德国古典哲学之“定在”词项的呼应性自拟词。】
于是,认识论或逻辑学上“A=A”的“定知”就与本体论或存在论上“A在=A在”的“定在”同一。【同一于“感应属性代偿或感知代偿终将达致存在阈的临机满足”,由以成全后衍性弱存者的“存在之落实”。】
可见,“问”是为了求存,“知”是成就求存。“此知”之所以为“知”,全在于“此在”之所以为“在”。【海德格尔的“此在”与“澄明”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一并获得其根据,而且“澄明”之属性正表达着“此在”之艰难,以及“此在”其实并不能“守恒于此”的相对性规定。】
就是说,“知”并不与“真知”相干,而与“真存”相干。凡满足了“真存”的“知”即为满足的或武断的“知”,而满足的“知”是无须再去进一步求知的。反过来看,“知”后来之所以又变成了“无知”或变成了“疑问”,乃是由于作为“知者”的“此在”在“知”的一瞬间或基础上发生了难以为继的衰变之缘故。【所以,哲人(或一切创新者)严格说来都不是正常人,或者说是正常人从武断的常态(即“现实存态”或“此在态”)趋向于失武断的非常态(即“递弱存态”或“跃迁态”)的先行者。他们作为疑问和求知的代表,其实并不代表真理,而是代表失存的态势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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