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演通论》第一百一十九章

有关“精神哲学”的探讨至此似乎可以宣告完成了,因为精神无非是“感”与“应”之物性的张扬,亦即无非是“逻辑序列”与“意志序列”之代偿的总和

然而,这只是就“纯粹精神”的范畴而言。问题在于,精神存在原本不过是其载体衍存的代偿质态或属性虚存,也就是说,它不可能以“纯粹精神”的样态存在。

再者,精神的分化和结构化过程说到底是物质的分化和结构化过程的继续,正是由于非精神或前精神的物质分化,才形成了令精神现象得以发扬光大的精神载体。反过来看,则精神演化不外是物质演化或载体演化的代偿属性之一,精神感应之于人,一如电磁感应之于亚原子粒子,它们的虚存质态终究不过是实现宇宙实存演历的自然递弱代偿方式或自然递残依存手段而已

因此,可以断言,倘若物质的分化构合并不造成分化物自身存在效价之递减,或者,倘若存在效价之递减并不造成弱化物的残化依存,则“精神实体”(笛卡尔语即笛卡尔的“心灵实体”)将永无生发之源和高昂之姿。

一言以蔽之,“感应物性的张扬”或“逻辑与意志的总和”尚不是真正完整的“精神全体”,因为“精神实体”或“精神本体”实在只能算是一个派生体或寄生体。换言之,“精神全体”必须把精神载体也加入其中,才真正成全了“精神存在之全体”。【基于此,则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之命题中的“在”,当然只能是“精神存在之全体”的“在”,而不能是“精神实体”或“精神本体”的“在”。】

这就决定了精神代偿的前提和后果,即精神存在以载体衍存为前提;继而精神分化又以载体分化为后果。【严格说来,这种“前提”与“后果”的表述方式仅属于逻辑演绎的因果排序,它其实不足以道出精神与载体的自然元一质地,就“一元存在”而言,很难说何者为“因”,何者为“果”。我之所以仍然沿用这种说法,乃是为了便于读者建立起研读后文所必不可少的介导性概念。】

也就是说,精神代偿的极端扩容和内在分化,必须或者必然要配署以精神载体的相应分化及其结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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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王东岳先生于2021年通过BridgeMinds出版社在海外刊印的版本,并与2015年中信出版集团版本进行对比。划线部分为新版删除内容,红色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以此来对比王东岳先生新的思考。若您发现既没有划线又没有红色字体,说明本文在2021版中未修订。如本文有发生修订,将在本文末尾标签中标注“物演通论2021版修订”。若您发现错误,可联系我们指出。内容转载请联系东岳哲学学会。

曾蓉《物演通论注释》第一百一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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